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08潍正办发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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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为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加快引进新变量、创造新组合、培植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投资激励。

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条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条项目用地支持。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实 施 计 划 。省 l6家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都 要 建 立 研 究 开 发机 构 或 3 面 向行 业 的 技 术 开 发 中心 。努 力 确 保 一 般 企 业 在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占销 售 收 入 的 比例 不 低 于 1 省 l6 %、 3 家
维普资讯
科学 与管理》
中共 山东省委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关 于进一 步加快高新技 术产业 发展 的决 定
为 步 健省 特产 进, 国 济 加 东展 术下 。 经 进续 山 高技 业 程 动民 持 快 发 作 化 一快 康 新 如 定 推 速 , 决
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 坚持有 所为有所不 为原则 , 发挥优势 ,
把 握前沿,务求实效 。要 以市场为 导向,以企业为 主体,以
人 才为根本 ,重点 围绕信息技术 、生物 技术 、新材料三 大领
域 ,突 出传 统 产 业 改 造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总 体 上 看 , 思 想 还 不 够 解 放 ,机 制 还 不 够 灵 活 , 发 展 环 境 还
的比例高于全 国平均水平 。
三 、运 用高 新技 术改 造提 升传 统 产业
4 实施信息化 带动工业化 战略 。 . 以推进 制造业信息化 为 重点 ,大力推 广应用 计算机辅 助设计 与制造( CAD/ CAM) 、 工业 智能控制等 重大关键共 性技术 。突 出主导 产业和 主导 产 品,选择 l 0 家重点 企业进行 示范,提高传统 产业科 技管理 0

1 科学 技术是第一 生产力 。 技进 步是经 济发展 的决 定 . 科 性 因素,高新技术是 经济社会 发展最强 大的推动力量 ,抓 住 了高新技术 就抓住 了科 技进步 的关键 。省委 、省政 府 已就 发 展高新技术 产业提 出了要求,作 出了部 署,全省各地 、各部 门做 了大量 工作,高 新技术产业 发展取得 了很大成 绩。但 从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潍政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从加强源头创新抓起,紧扣工作短板,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

加大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一直是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的领域之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潍坊市不仅注重传统产业的发展,也着力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潍坊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就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政策文件的背景和意义在文章中多次提及我指定的主题文字: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我们需要了解潍坊市出台这些政策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潍坊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地处胶东经济区的核心地带,是一个以农业和工业为主的市级中心城市,也是山东省的交通和经济枢纽。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之一。

潍坊市政府意识到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支持和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升潍坊市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竞争力,也对潍坊市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文章应该包含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

我们需要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科研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

这些政策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潍坊市投资兴业,同时为当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实施情况方面,虽然这些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政策措施难以落地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展望请共享你对这个主题或概念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我认为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高新技术产业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潍坊市,有利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

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

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潍坊市制定了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了相应的补贴额,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首先,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在各行业都有所体现。

潍坊市将补贴额分为企业和个人两部分,对于在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取得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同时,对于个人在科技研究方面的成果,也会有相应的奖励。

这样既鼓励了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也激励了个人在科技研究领域的探索。

其次,潍坊市的科技发展计划补贴额在不同级别的科技项目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科技创新项目,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力,潍坊市会给予不同的补贴额度,以鼓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参与到科技创新的进程中。

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解决潍坊市特定行业或领域问题的项目,补贴额度更加优厚,以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

此外,潍坊市还注重对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企业的扶持。

对于那些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潍坊市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补贴额度。

同时,对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潍坊市还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支持,包括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以提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此外,潍坊市还注重骨干企业的培育和引进。

对于那些在本地区有较强影响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潍坊市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补贴额度,以提高企业在本地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同时,对于一些优质科技企业的引进,潍坊市也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政策支持,以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和企业来潍坊市投资兴业,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总之,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度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项目进行测算和制定的。

潍坊市通过给予资金补贴、奖励等形式,鼓励和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推动潍坊市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补贴额度还将进一步提高,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三、政策内容与解读1.奖补政策2.申报条件与流程3.税收优惠政策4.教育培训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5.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升级四、企业受益与未来发展五、结语正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潍坊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政策内容,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优势。

二、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截至目前,潍坊市已有高新技术企业1804家,建成省级以上科创平台336家。

这些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高层次人才引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力科技支撑。

三、政策内容与解读1.奖补政策:为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潍坊市设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

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2022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条件与流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企业需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以及成长性指标等方面的条件。

申报流程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科技局初核、市科技局审核、公示等环节。

3.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4.教育培训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教育培训类企业也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升级:潍坊市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备案省级院士工作站3家,获批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家。

四、企业受益与未来发展潍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文件为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升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势,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烟政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烟政字〔2024〕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强市、人才兴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建设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为目标,以培育战略科技力量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赋能产业为实施路径,以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域创新布局和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创中心和面向东北亚的国际科创高地。

到2027年,全市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创新型城市排名进入全国前20名。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投入强度达到2.8%。

“使命导向”的战略科技力量体系加速形成,原始创新能力大幅提高。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稳定在65%左右。

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学家队伍持续壮大,具有烟台特色的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加速隆起。

创新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烟台路径基本形成。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潍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3〕3号各县市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为引导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2023年8月1日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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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或重申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政策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积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四年内每年给予研发项目资金补助。

其中,前两年为企业所得税的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后两年为企业所得税的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60%。

第四条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在外资企业中开展“双密企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经批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条鼓励新上高新技术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

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2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8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返还。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一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

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50%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1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4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投产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返还。

第六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并对优秀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扶持发展软件企业。

(一)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

技术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以个人独资、合伙方式注册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纳入注册。

(二)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其上年度海关出口额数据为基准,新增部分按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非新增部分按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五)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与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鼓励和扶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和技术转让服务。

第三章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和服务载体第十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企业被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奖励,设立分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发园区和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创建区域科技创新(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区域科技创新(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机制,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给予低价补偿。

第十三条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具相关证明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力争“十一五”期间,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有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产业化。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进入孵化器的企业,自进驻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标准房租的70%、60%、50%进行减免。

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

第十五条培育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已具规模,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其中40%的奖励给主体企业,40%奖励其它企业,20%奖励基地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章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第十六条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发展的引导。

统筹落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技术创新、建设节约型社会、信息产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专利补助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及环保、海洋化工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发展。

第十七条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发展资金、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地方财力和上级文件规定或合同给予企业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条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且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的,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现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一条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财政性资金采购制度。

(一)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二)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加强预算控制,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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