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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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一、背景介绍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模式,它指的是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作为加工对象,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中国对某些加工贸易项目进行限制,即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二、禁止类目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
2\1 高技术武器及军事装备
包括核武器、航空器、导弹系统、雷达系统、战斗机、航母、军用船舶、坦克、导弹发射器等。

这些项目属于军事领域,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2 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产品
包括信息安全技术、密码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国家秘密保密设备等。

这些产品涉及到国家安全,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3 涉及环境保护禁止项目
包括废物处理设备、有害物质处理设备等。

这些项目可能对外国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4 稀缺资源相关产品
包括稀土、钨、锂等稀缺资源及其制品。

这些资源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5 违反国际法规或涉及人权侵犯产品
包括药物、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原料等。

这些项目涉及违法行为或人权侵犯,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三、附件
本文档附有相关法规文件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供参考和查阅。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加工贸易:指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并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的贸易模式。

4\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指中国针对特定项目进行限制,禁止进行加工贸易的产品类目的清单。

五、全文结束。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方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确实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
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颁布的一项制度法规。

该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

根据该办法,出口加工区是指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加工贸易的区域。

出口加工区通过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企业在其中进行加工贸易活动。

该办法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权力。

商务部负责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工贸易活动的开展,并审批、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物流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实力和技术能力才能进入出口加工区。

一旦企业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手续、税收政策等。

同时,为了保护加工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还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推出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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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工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形式,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产品加工和转化。

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加工贸易,因为一些产品可能存在禁止类目录,即禁止通过加工贸易进行进出口交易。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禁止加工贸易类目,以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规定,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1. 军事武器和军事装备军事武器和军事装备是禁止加工贸易的重要类目之一。

由于军事武器和装备的性质,其生产和贸易往往受到严格的国际管制。

任何企图通过加工贸易进行军事武器和装备的进出口交易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2. 禁止类药品和化学物质某些药品和化学物质可能具有危险性或滥用风险,被列为禁止类加工贸易的对象。

这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在进行加工贸易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

3. 环境保护物质环境保护物质也是禁止加工贸易的类目之一。

这些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臭氧层破坏物质、温室气体、有毒有害废物等。

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这些物质的禁止加工贸易限制也越来越严格。

4. 动植物及其制品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疫病的传播,动植物及其制品也被列为禁止加工贸易的类目。

包括但不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未经许可的木材、食品中的禁止添加剂等。

5. 古董和艺术品古董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资产,很多国家限制了古董和艺术品的加工贸易。

在进行此类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保护条例。

6. 异法、危险性和违禁品除了上述类目外,还有一些其他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危险性或违禁性。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加工贸易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确保所经营的产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禁止加工贸易类目,具体的禁止类目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加工贸易之前,建议企业和个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咨询,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正常的贸易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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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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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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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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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
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
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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