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
应用文-税制改革六大趋势(1)

税制改革六大趋势(1)'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学家亚当。
斯密就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的税制建设四原则”,演变至今则成“公平、效率和经济稳定”三大原则。
事实上,直到上世纪80年代税收原则仍未真正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国家的税制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不公平。
近年来,税收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公平、中性和效率”原则日益突出。
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逐渐弱化。
当美国1893年设立所得税时,只有170页的法律和规定。
而现在美国为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其税法已扩为17000页的法律和规定。
最近。
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要求纳税人填写的各种纳税申报表达80亿页,所有纳税人填表需要超过35亿小时,平均每人26小时。
1986年为了简化税法,修改了2000多节。
并创造了100多个新表格。
即便如此,1992年仍有50%以上的纳税人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申报纳税。
然而,专业人员也难以得出正确的结果。
据调查,1991年对假设的家庭财务状况,50个税务代理得出50个答案,1992年48个税务代理得出4 8个不同的答案,税负差异达2万多美元。
美国是征税成本比较低的国家,征税成本仍然达到0.63%.1994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共征税14000亿美元,而据《幸福》杂志报道,估算的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成本约5930亿美元(包括直接的征税成本、纳税人直接纳税成本和聘请专业人员申报纳税的成本)。
但仍然制止不了每年数十亿的税收流失。
至今,联邦税法复杂化,低效率、欠公平。
透明度差、不稳定和不可预见性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后,美国于1998年进行了税务机构的改革,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纳税人服务。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简化税制不仅是税种的减少,更是税制内容的简单明了。
如俄罗斯对中小企业实行单一税,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许多国家都在考虑(包括美国)效仿。
荷兰将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二为一,刺激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趋势及启示

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趋势及启示第一篇: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趋势及启示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趋势及启示关键词: OECD;税率;税收收入;改革趋势摘要:最近30年以来,OECD国家采取低税率、宽税基的所得税改革,将消费型增值税转到零售环节课征,总体税率保持上升趋势,这主要源于良好的财政环境、全球化和税收体系完整三个因素。
它从促进经济增长、调控国家经济以及环境治理三个方面给我国税收改革以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5)060778071984年英国以及1986年美国的税制改革,引领了近年来OECD 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拓宽税基等税制改革潮流。
20世纪80年代中期,许多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最高值都超过了65%。
而今这一数据在某些国家已经低于50%。
同一时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值低于45%,而到了2011年,OECD国家的平均值已经低于26%。
在东欧经济体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改革在短时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从促进经济增长、调控国家经济以及环境治理等方面给我国税收改革以启示。
一、OECD国家税制结构变化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决策,针对多边规则进行各种经济政策调整,导致OECD各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税制结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倾向,一方面是以低税率、宽税基为代表的所得税改革,另一方面是将消费型增值税转到零售环节课征。
同时总体税率呈现上升趋势。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税合并征收已成为OECD国家税制改革的主流趋势。
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希腊、冰岛和瑞典为代表的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股息,然后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分税率制,即对股息采取低税率,而对留存收益课征高税率。
而从税制与税种结构而言,OECD国家税制经过不断改革和调整,已经在原有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税的比重。
应用文-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

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
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
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
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
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
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的巨大需求。
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
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演进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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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体系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体系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体系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成为了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关注的焦点。
国际税收体系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并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体系的演变过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税收体系的演变历程1.第一阶段:纳税主权原则的确立国际税收体系最初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
每个国家都享有制定和调整自己的税收政策的权力。
这一阶段,各国之间征税主要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商品为目的,税收政策相对封闭。
2.第二阶段: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各国开始感受到纳税主权带来的局限性。
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各国纷纷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各国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和避税行为。
这一阶段,国际税收体系呈现出一定的合作性。
3.第三阶段:跨国企业税收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税收规则,跨国企业可通过利用税收差异和避税手段来减少税负。
这使得各国政府意识到跨国企业税收治理的紧迫性,并加强合作以应对这一挑战。
二、国际税收体系的发展趋势1.全球税收合作的深化面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各国意识到单边行动无法根本解决,于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成为共识。
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通过多边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标准等方式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全球性税收规则,遏制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
2.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建立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税收规则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需求。
许多跨国科技巨头通过国际税收安排在全球范围内减少税负。
为此,各国正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实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
3.全球最低税率的设立为避免税收竞争,各国可以探讨建立全球最低税率。
在全球最低税率的框架下,各国将不再通过降低税率来吸引跨国企业,而是侧重于提升国内的税收征管能力。
这有助于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实现全球税收体系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应用文-简析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演进

简析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演进'简析西方原则理论的演进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较早提出者有英国重商主义学者托马斯·霍布斯、英国古典学派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詹姆斯·斯图亚特、德国后官房学派经济学家尤思蒂等。
其中配第和尤思蒂的阐述较为具体;随后亚当·斯密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税收四原则;继斯密之后,不少经济学家如萨伊、穆勒等又提出了许多税收原则,试图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补充,瓦格纳从适应国家干预的角度提出的税收原则使当时的税收原则理论得到重大;二战之后,“后凯恩斯主义流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也对税收理论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现代税收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一、税收原则的提出与发展(一)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萌芽17世纪,霍布斯从赋税的利益交换说出发,较早提出了各人承受的赋税应与其从国家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
斯图亚特则较为系统地将赋税征收原则归纳为:法定原则、最低限度原则、消费比例原则。
配第在《赋税论》和《算术》两本著作中深入研究了税收问题,基于对国家赋税制度的批判,第一次提出了公平、缴纳方便、和最少征收费用等基本原则。
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配第非常看重赋税制度的效果,反对过分征税,主张对挥霍行为进行征税,灵活地调整税收政策。
继配第之后,德国学者尤思蒂为防止统治者滥用征税权,提出了税收六原则。
(二)亚当·xx的税收原则西方财税界认为,亚当·斯密是把西方税收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的第一人。
斯密生当工厂制手工业和制大工业的过渡时期,他把零星片段的经济学学说,经过有体系的整理,使之成为一门分门别类独立于的大学问。
在他的著作《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提出了四大赋税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经济。
1.平等原则。
他认为对人民征税,必须尽可能地按照各自的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税,维持政府收支。
赋税的课征必须遍及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否则,必然是不公平的。
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聪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10年第06期摘要:自1994年开始,我国税制改革前进的步伐就从未停止过。
在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上,资源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改革再次引起全社会热议。
在如此背景下,文章从发达国家税改的情况出发,同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和现状,浅析国外税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发达国家;税改;启示税收,是我国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作为主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税收通过引导社会经济活动,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税制作用于经济,而经济又决定税制,税制必须同经济状况相适应。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是财政收入持续高增长与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的不合理事实;另一方面则是金融危机重压下产能过剩与总需求萎缩的不平衡现状。
宏观环境的变化表明,税改已迫在眉睫。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也指出,2010年将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一、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情况自20世纪80年代起,面对财政入不敷出,税制各种弊端暴露的现状,西方发达国家不得不进行大刀阔斧的税制改革。
虽然各国税改都有自身特点,措施也千差万别,但由于改革起因和目标相似,其具体措施在总体上仍具有一些共同之处。
首先,各国特别是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的方式来改善所得税税制。
针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方面以平均削减程度高达10%以上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由11%-50%十五档税率减少至15%、25%、34%三档税率。
另一方面则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减少优惠政策来扩大税基,增加收入。
其次,各国纷纷开增增值税并逐渐提高增值税税率,OECD国家的增值税税率由12.5%升至1996年的17.5%。
在推崇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同时,将增值税同消费税并用,作为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重要措施。
另外,各国普遍利用税收指数化措施来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一)了解西方发达国家近年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将给我国税制改革工作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最新发展状况,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税制改革的主旋律是减税,然而减税减的只是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或边际税率。
税改开始阶段,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将所得税的税基却相应拓宽了。
这样,发达国家初期税改的减税,实际上并没有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
相反,各国税收收入的水平还普遍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不再一味追求“宽税基”的原则,这自然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
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美国的宏观税率已经由3年前的29.9%下降到了25.4%;同期其他一些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荷兰从41.2%下降到38.8%,英国从37.4%下降到35.3%,瑞典从53.8%下降到50.8%。
第二,资本的税收负担开始减轻。
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如大卫·李嘉图所指出的,各种税收都是流弊和流弊之间的选择。
例如,如果一国对劳动力课征较重的税收,那么,其就业形势很可能会恶化:一方面,雇主会因劳动力成本提高而“用机器手替代人手”;另一方面,工人会因缴税过多而自愿失业。
因此,各国税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调整税收的总体负担在各种税基之间的分布。
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劳动力的税负是比较重的,表现在劳动力的有效税率(即税额与应税税基之比)一般都高于资本和消费的有效税率。
由于劳动力的税负已经很高,加之对消费的课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人们担心提高对消费的课税会引发通货膨胀,很多西方国家过去进行税制改革时往往把保证税收收入的着眼点放在增加资本的税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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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
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
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
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
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
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
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
的巨大需求。
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
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
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
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
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
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
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
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15%、25%、34%的3档税率。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
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
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
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
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
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
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
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
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
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
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
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
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
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
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
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
(3)税负结构失调。
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
(4)税收
体制不规范。
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
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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