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08•【文号】公通字[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部关于印发<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5]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交通意外事故处理详细程序(2018)

开车上路必备常识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1 双车事故处理流程··4几点保险知识··10一般事故的责任划分··12需要立即报警的情况··15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小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基本流程为:当事人双方确定责任划分后,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全责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索赔流程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索赔流程双方同等责任情况下,应共同到就近的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定损。
双方损失如果均低于2000元,应从双方保险公司各自立案处理并获得赔偿;如果有任一方损失高于两千元,应双方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勘察,超出2000元的部分,双方进行责任划分,通过商业车险获得赔偿。
具体程序如下: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到场处理。
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一般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或者是定损点,这时就不用交警出面了),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式样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第号
案件来源
□110指令□122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事后报案
□投案□移送□扭送□其他
报警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报警方式
报警电话
□报警人不报姓名□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移送单位移来自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
接报时间
年月
日时分
接报
地点
简要案情(发生/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类型、车辆号号牌号码、人员伤亡情况;再有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泄露;涉嫌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受案
意见
受案民警年月日
受案
审批
受案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第号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现在医院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为受伤人员
支付(垫付)费用。
收据由你单位暂存。
经初步调查,号车辆方在此事故中□负有□不负有□不确定事故责任。
(印章)
年月日
交通警察:
电话或通讯地址:。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式样

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月日时分左右,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案。
于年月日受理,由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初步查证了道理交通事故的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的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办案民警:
年月日。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 Q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字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了本确认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等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办案人
签字
备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
案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复核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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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九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现场标划用具、执法记录设备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障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九)其他非执法工作。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
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的,指派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调派支援警力赶赴现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二)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三)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四)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堵截或查缉过往车辆,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五)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六)营运车辆、校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七)造成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属于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新闻舆论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同步做好舆情导控等工作。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三)处警指令的内容;(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十分钟内出警。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受伤的;(三)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的;(四)伤人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五)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伤的;(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三)发生大中型客车翻车、坠车、燃烧的;(四)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受伤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十辆以上机动车,或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六)死亡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七)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八)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范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
必要时,应从辖区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调警力赶赴现场支援。
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其他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自行协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报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摄现场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等方式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指导或协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不具备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