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5.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四章自行协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申请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范本)公安部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发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05月01日实施。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二、附: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复核所需的材料:1、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三、提交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复核申请人既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四、提醒:以下四种情况复核是不予受理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出车祸处理流程

出车祸处理流程
车祸是一种意外事件,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预料到它的发生。
但是,一旦发生车祸,我们需要冷静应对,正确处理。
以下是出车
祸处理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每一位遇到车祸的人。
首先,当车祸发生时,首要任务是确保自己的安全。
如果车辆
还能行驶,应尽量将车开到安全地带,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或者二次
事故。
如果车辆无法行驶,应立即打开双闪灯,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并尽量将车停在路边或者紧急停车带上。
其次,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无论事故轻重,都需要及时报警。
在通知警方的同时,也要向对方车主或者伤者提供帮助。
如果有人
受伤,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伤者获得及时的救治。
接下来,进行现场保护。
在等待警方和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应
尽量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可以在车辆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其他车辆减速慢行,避免继续发生事故。
然后,进行事故现场的拍照和取证。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用手
机或者相机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车辆的受损情况。
同时也可
以询问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以备后续调解或者处理。
最后,等待警方和保险人员的到来。
在警方到达后,应如实向警方陈述事故经过,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在保险人员到来后,也应如实向保险人员陈述事故经过,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以便后续的理赔处理。
总之,出车祸处理流程需要我们冷静应对,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取证,配合警方和保险人员的调查处理。
希望每一位遇到车祸的人都能够按照正确的流程处理,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出车祸了交警处理流程

出车祸了交警处理流程发生车祸是一件令人意外的事情,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的处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交警的处理流程,以便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应对。
首先,当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确保自己和其他乘客的安全。
随后,应立即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交警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情况。
同时,尽量保持冷静,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其次,交警接到报警后,会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交警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在勘察过程中,交警会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车辆损坏情况、伤者情况等,以便后续处理和调查。
接着,交警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交警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向交警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配合交警的工作。
随后,交警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调解。
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交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交警会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并出具书面调解协议。
最后,交警会对事故进行登记和报案。
交警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交警会将事故情况登记在交通事故登记表上,并向上级交警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总的来说,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非常严谨和规范的。
当事故发生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配合交警的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交警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希望大家都能够安全出行,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
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首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要确保人身安全。
如果有
人受伤,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处理。
同时,尽量将车辆移
至安全地带,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
其次,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在等待交警的过程中,
可以先进行现场勘查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如
对方驾驶证、行驶证等。
这些证据将对后续的事故处理起到重要的
作用。
接下来,交警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在这个过程中,要如实向交警陈述事故经过,不要隐瞒或歪曲事实,否则可能会对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随后,根据交警的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私了
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最后,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赔偿
或者处理。
如果有人受伤,还需要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根据医疗
证明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保障人身安全、报警等待交警、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交警认定和协商处理、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及赔偿和处理。
了解并严格按照这些流程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冷静应对,理性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交通意外事故处理详细程序(2018)

开车上路必备常识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1 双车事故处理流程··4几点保险知识··10一般事故的责任划分··12需要立即报警的情况··15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小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基本流程为:当事人双方确定责任划分后,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全责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索赔流程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索赔流程双方同等责任情况下,应共同到就近的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定损。
双方损失如果均低于2000元,应从双方保险公司各自立案处理并获得赔偿;如果有任一方损失高于两千元,应双方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勘察,超出2000元的部分,双方进行责任划分,通过商业车险获得赔偿。
具体程序如下: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到场处理。
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一般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或者是定损点,这时就不用交警出面了),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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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