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现场处理1.保证安全:首先,保证事故现场的安全,设置警示标识,警示其他车辆慢行或绕行。
如果事故导致车辆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3.制定事故现场保护措施:按照交警指挥,对现场的车辆进行有序排队或移动,做好安全防护。
二、事故认定1.交通警察到场: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事故进行勘查,记录现场情况,拍照收集证据。
2.当事人陈述:交通警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采集当事人的口供。
3.调查证人:如果有证人在场,交通警察应当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将证人的证言记录下来。
4.定位事故责任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勘查结果和证人的证言,作出初步的事故责任认定。
三、处理伤者和车辆1.处理伤者:如果有人受伤,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安排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保留好伤者的证据资料,如病历和医疗费用等。
2.处理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对受损车辆拍照取证,同时妥善安排车辆的拖移和保管,以免发生二次事故和财产损失。
四、立案和调查1.立案登记:交通警察在勘查完现场后,按照事故认定结果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交通事故进行立案登记。
2.调查核实:警方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例如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照片、证人证言等。
如果需要,还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五、保险理赔1.报案:当事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调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作出理赔决定。
3.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赔偿依据,确定赔偿金额,并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
4.签署协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双方应签署赔偿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司法救济1.起诉法院:当事人不满意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2.法院调解:法院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生事故现场
1. 立即停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立即停车,减少受伤的可能性。
2. 采取积极措施:对无伤害的双方在法律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避免后续冲突发生。
3. 拨打119报警:立即拨打119报警,避免互相殴斗。
二、事故调查
1. 出示有效证件:出示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以便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2. 客观叙述:记录受伤者的叙述,并拍摄现场照片,客观叙述双方的行动和情况,保护受伤的合法权益。
3. 公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依据事故报告书确定事实,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三、法律责任
1. 明确责任主体:把握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 提供书面材料:提供书面材料,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
3. 按规定赔偿:根据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赔偿完毕。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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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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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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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即停车,当事⼈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体、当事⼈的⽣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之⽇起10⽇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内,向⽀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队法制科受理后30⽇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和有关⼈员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在30⽇内调解⼆次,必要时可延长15⽇。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不履⾏调解书协议的,当事⼈应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流动的产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带来伤害,因此,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接警,由公安部门立案登记。
在立案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和调查处理。
二、调查勘察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立即调派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过程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测量、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内容。
勘察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丰富的证据。
三、责任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证据审查等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形。
全部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的司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其中一方车辆司机的责任比另一方更大。
同等责任则是指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责任则是指双方都没有责任。
四、理赔协商理赔协商阶段是当事人间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的关键阶段。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应提供证据,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
协商的结果需要写入赔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商交流的合法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赔偿。
五、司法救助在理赔协商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司法救助涉及到法律手续、律师代理、证据提供等程序,涉及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但是,司法救助是证明事故方责任的最终途径,也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程序。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它根据在事故现场采集的相关证据和数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所有陷入交通事故的人。
同时,它解决了许多当事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在划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仅对车辆和物品损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日益繁忙,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不仅是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更是对于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以及机动车发生爆炸、起火、翻覆、坠落和物体落入车内等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交通事故的认定以现场调查和证据确凿为依据,切勿听信现场的一些无根据的口供,对于复杂问题,交通警察应当尽量调取交通监控视频等资料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当事人应做的事情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切断车辆电源,保持事故现场不动,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其他求救电话。
2.当事人应当协助处理人员稳定现场秩序,清理现场垃圾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避免车辆阻塞道路造成更多的交通压力。
3.当事人应当配合交警进行事故的勘查和调查工作,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维护事故现场的证据以及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警方应做的工作1.警方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调查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单方责任或者全责和无责认定,人员伤亡)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等等。
2.对于交通事故现场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1.当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之后,会向当事人发放当地交警部门的报案单及双方协商书,当事人需要在填写完毕后进行共同签字。
2.当事人在签完报案单和双方协商书后,根据责任认定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途径。
对于无责任方,则不需要向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当事人或车辆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保险装备时,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和责任方进行协商,并解决双方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结语在生命安全尤为重要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不仅仅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是更要求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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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