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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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即停车,当事⼈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体、当事⼈的⽣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之⽇起10⽇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内,向⽀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队法制科受理后30⽇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和有关⼈员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在30⽇内调解⼆次,必要时可延长15⽇。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不履⾏调解书协议的,当事⼈应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流动的产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带来伤害,因此,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接警,由公安部门立案登记。
在立案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和调查处理。
二、调查勘察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立即调派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过程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测量、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内容。
勘察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丰富的证据。
三、责任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证据审查等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形。
全部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的司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其中一方车辆司机的责任比另一方更大。
同等责任则是指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责任则是指双方都没有责任。
四、理赔协商理赔协商阶段是当事人间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的关键阶段。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应提供证据,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
协商的结果需要写入赔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商交流的合法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赔偿。
五、司法救助在理赔协商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司法救助涉及到法律手续、律师代理、证据提供等程序,涉及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但是,司法救助是证明事故方责任的最终途径,也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程序。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它根据在事故现场采集的相关证据和数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所有陷入交通事故的人。
同时,它解决了许多当事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怎么处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1,现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据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看押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当事人家属或代理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申请。
3,如果感觉不合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5,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司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才能从看守所放出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在划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仅对车辆和物品损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日益繁忙,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不仅是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更是对于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以及机动车发生爆炸、起火、翻覆、坠落和物体落入车内等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交通事故的认定以现场调查和证据确凿为依据,切勿听信现场的一些无根据的口供,对于复杂问题,交通警察应当尽量调取交通监控视频等资料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当事人应做的事情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切断车辆电源,保持事故现场不动,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其他求救电话。
2.当事人应当协助处理人员稳定现场秩序,清理现场垃圾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避免车辆阻塞道路造成更多的交通压力。
3.当事人应当配合交警进行事故的勘查和调查工作,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维护事故现场的证据以及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警方应做的工作1.警方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调查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单方责任或者全责和无责认定,人员伤亡)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等等。
2.对于交通事故现场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1.当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之后,会向当事人发放当地交警部门的报案单及双方协商书,当事人需要在填写完毕后进行共同签字。
2.当事人在签完报案单和双方协商书后,根据责任认定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途径。
对于无责任方,则不需要向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当事人或车辆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保险装备时,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和责任方进行协商,并解决双方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结语在生命安全尤为重要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不仅仅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是更要求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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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二节 复核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四章自行协商
第五章 调查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