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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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法学方法论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转载)

第二编法学方法论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转载)

第二编法学方法论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转载)第二编法学方法论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转载)法学或法解释学经法学者的长期经营,早已成为一门学问,各家学说或理论难免对立,甚至引起争执,理由针锋相对者有之,结论相异者有之,不一而足。

惟法学既称为法学,自应举有某种程度之客观性,对人类一般生活之实践,始克有济。

如百家争鸣,各有其说,则不成为学问。

所谓“为学问而学问”,虽颇具浪漫思想,究已偏离学问之道。

学问非一人独能完成,需赖多数学者长期不断之研究,一再累积,始能期其健全发展或有所成就,设彼此经营统一学问,不能维持某种程度之客观性,即不能发生累积作用,此一门学问之研究必然停滞不前,甚至萎缩。

法学亦复如是,法学者一向以追求客观性为首务,并将法律阐释之客观性,悬为研究之基本课题,实此之故。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为何,论者不一而说,有先设定一般抽象的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符合此项抽象原理原则之解释者,其解释即具有客观性。

惟此项抽象的原理原则之设定,涉及哲学上一元论之立场或自然主义的演绎关系,不待言而自明。

有持二元论之立场,认为无所谓绝对客观的法律解释,一切法律解释最后的判断,殆皆取决于主观的价值判断,鲜有例外。

无可讳言,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与三权分立之思想攸关綦切。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不仅系统治人民的工具,同时亦在约束统治行为,使其不致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有助于此项法律之安定与公平,法学者对此锲而不舍,实此之故。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究应持一元论,抑或二元论,始可获致,虽系一值得深思的问题,惟目前各国法学者对此之探讨,率皆各起炉灶,改从另一角度研究。

同时,自本世纪以降,各种法律的经验科学研究成果,如何被广泛的容纳,使法律解释得能提高其客观性,进而摆脱概念法学的阴影,俾可从社会科学中求得一稳固的基础,亦系当前法学者致力之所在。

如前所述,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和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

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法学方法论探讨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本篇文章将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解析。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发展规律。

哲学作为一门研究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学科,可以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一种思维模式和理论基础。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解析。

认识论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人类认识的本质、过程和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认识论的思想来探索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过程。

认识论的核心观点有两个:主观性和客观性。

主观性是指人类主体在认识对象时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法学领域,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对象的主动思考和创造性解读,从而理解法律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以便对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客观性是指法律对象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存在和规律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需要尊重法律自身的规律性和客观性,而不仅仅是主观的愿望和主观的意见。

只有通过客观性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也可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进行解析。

形而上学是哲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存在的本质和实质。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形而上学的思想来研究法律的存在和实质。

形而上学的核心观点有两个:实在性和本质性。

实在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存在方式具有实在性,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

法学家需要研究法律现象的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站在实在性的角度,通过实证的分析和研究,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本质性是指法律存在的本质和实质,以及法律作为一种特定存在方式所具有的特性和属性。

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本质属性。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李 强(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 要:当法律文化研究者试图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与比较法律制度研究相勾连时,不可避免会遇到如下两个认识论上的问题:如何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比较?根据谁的标准来对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马克斯 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客观探究,并且对具有不同文化价值体系的其他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客观认识。

关键词: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理想类型方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0)04-0067-07许多法律文化研究者(无论是西方还是非西方的研究者)都试图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使用与比较法律制度研究相勾连,并试图在克服传统比较法研究之局限的基础上将法律文化的观念运用于自己的比较法律制度研究中。

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劳伦斯 弗里德曼曾指出,传统比较法学(尤其是其中 法系 的分类)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所赖以为凭的标准主要是律师法律(即律师感到最实际、最有趣的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些比较法学者并不是因为这些标准是现实法律中特别重要的部分或者对法律的影响有着某种关系而被确定下来的。

[1]235-236英国学者罗杰 科特雷尔也认为,由于法律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可以用于比较那些与更为广阔的社会语境不可分离的法律观念与实践,进而克服传统比较法学主要是比较国家法律体系或者其中的法律原则的局限性,因此比较法学的命运将在事实上变成法律社会学,据此,可以把对于法律文化的关注看作是将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这两种学术研究加以融合的一种方式。

[2]18-19荷兰学者埃哈德 布兰肯伯格批判了比较法学者视为理所当然的认识模式,即他们对于法律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致力于理解 书本上的法 之间的差异。

而其本人对诉讼率的考察就是试图从与比较法学者相反的视角去审视 法律的文化 ,即试图去发现法律行为的特点,并由此将比较法拓展到了法律行为的 文化 领域。

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摘要:一、认识论与证据法学的关联性二、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1.指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2.指导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评估3.指导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认识论在证据法学中的具体应用四、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认识论的现状与展望正文: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一、认识论与证据法学的关联性认识论,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探讨人类认识世界的本质、途径和规律。

证据法学,则是研究如何在法律诉讼中运用证据来证明事实、判断是非的学科。

乍看之下,这两者似乎并无太多直接联系。

然而,仔细分析可知,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认识论对证据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1.指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环节。

认识论强调,人类的认识来源于实践,而实践又有其客观规律。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认识论的规律,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同时,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具有有限性和相对性,因此在审查证据时,要保持谨慎态度,防止主观臆断。

2.指导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认识论认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我们要善于从现象中把握本质。

在评估证据证明力和可信度时,我们要遵循认识论的这一观点,从大量现象中提炼出关键信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指导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前提。

认识论强调,认识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

在诉讼程序中,我们要根据认识论的这一观点,确保诉讼过程的动态调整和不断完善。

同时,认识论还提醒我们要注重人际交往的平等和互利,以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认识论在证据法学中的具体应用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认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强调实事求是,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其次,注重调查研究,遵循认识论的规律来揭示案件事实;最后,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正确处理诉讼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作者:张国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是法律界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分析了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律文化研究、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以期望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比较法律文化;认识论;理想类型一、引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文化研究者都试图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与比较法律制度来结合从而克服传统比较法律研究的弊端。

意大利学者认为将法律文化的观念运用于那些适合探究的各种法律实践和法律领域是比较研究意义的,它的目的就是要超越常常被法律研究所信赖的陈旧范畴。

中国学者所提倡的比较法律文化中的认识论就是在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和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来说明法律文化中的认识论问题。

二、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与法律文化研究总体上来说,日本学者的法律文化概念比较重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尤其对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别颇为重视。

所谓法律文化就是法律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传统历史背景,因为离开了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文化体系就无法解释。

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试图改变西方学者在界定法律文化时采用的西式认识视角,他对西方法学的认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

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批判反思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西方法学中的“传统”与“现代”进行了质疑。

千叶正士认为普遍流行的非西方法律与社会作为传统的对照于作为现代的西方法律是非常简单的一种划分方法同时也无法表述不同于西方文化的非西方文化。

每一个现代化的性质和要素都有一定的历史成因,文化因素是形成法律文化差异及其重要的方面,单单靠地域的划分来定义是非常不妥当的。

第二,对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作为正统的法学及现代典型的西方法学进行了批判。

首先千叶考察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并论证了西方法律体系通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西方法律文化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为他们在形成法律的过程中都会附加一些宗教和这些因素。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方法体系,是研究法学的方式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解决法学研究过程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指导和验证。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与实际的法学研究相结合,将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提升法学研究的效果。

其次,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学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法学的对象是法律,法学的研究目标是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因此需要独立自主地研究和探索法学的方法体系。

另外,法学方法论研究中还存在着价值观的问题。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不可避免地与价值观密切相关。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应当反映社会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但又要尊重法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我们需要找到权衡法学对象特点与社会伦理的平衡点,确保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既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又能满足社会的伦理要求。

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第一,我们可以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不同法系下法学方法的异同。

不同的法系在法学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和特点,丰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

第二,我们可以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出发,探索法学方法的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进一步检验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可行和实用的方法。

第三,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拓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比如,借鉴哲学、认识论、逻辑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探讨法学的本质和规律,提升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水平。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探析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探析作者:孙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从其诞生起就一直处于认识和方法的不断修正中,早期中国法学研究照搬照抄前苏联模式,使得法学研究中亦显现苏联模式固有的教条主义;其后在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影响下开始修正以往的法学研究模式,但是缺乏对理论深度研究和实践基础,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研究仍不可避免出现诸多问题。

从哲学认识论来讲,问题的本质是对法学研究的认识尚不充分,也就是实践的不足导致认识的不到位,认识论困境所带来的疑惑,有必要借鉴哲学认识论的最新成果来辅助法学的研究。

关键词:法学研究;认识论;理性实践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60-01作者简介:孙茜(1991-),女,重庆人,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一、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一)认识论的作用一般地说,认识论的作用主要是厘清认识从何而来,为何而用,最终是为了解决怎么样将认识更好地运用的问题。

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识来源于实践,可以用于指导实践。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于实践具有指导性的反作用。

而通过树立正确的认识论,对于扩展知识和认识的目的及来源,更好地指导实践行为可以说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二)我国法律研究的认识论应当说现阶段哲学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本身并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大量外国法学思潮的引进,一方面丰富了我们的思想广度,另一方面引发的思想混乱亦不在少数。

由于固有的定论长期存在,再加上法学研究本身就不是单独的对于法的研究,还囊括了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哲学等,因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可以说并不在少数[1]。

一直以来在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中,我们将法律规范作为最重要的认识对象,把法的渊源和实践积累作为主要的研究资源。

因此认识论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正确而完善的认识法,进而助力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但是随着同世界法学认识论的交流以及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理论无法完全追本溯源的东西也越来越多,设定在假定基础上的传统认识论出现了越来越多需要自我论证的状况,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某些部分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和整改,从而能够更加完善整套理论的完整性,并且能够从始至终的做到自我证明的作用。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探究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探究在探究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法学方法的含义和重要性。

法学方法是指研究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一种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论。

它是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思维和论证过程,以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式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学方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和司法判决的依据。

那么,探究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就是探究法学方法的思想来源和理论根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的哲学基础:第一,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是研究法律对象和性质的哲学学说。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之一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进行界定和解释。

例如,是以人的意志为基础的规范体系还是以客观规律为依据的制度安排。

不同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会影响到对法学方法的理解和运用。

第二,认识论。

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过程和认识方法的哲学学说。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之二是认识论的观点对法律研究的影响。

例如,是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归纳法还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演绎法。

不同的认识论观点会决定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第三,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和价值观的哲学学说。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之三是伦理学观点关于法律是如何规范人类行为的。

例如,法律是一种能够体现道德价值的规范还是仅仅是一种社会权力的体现。

不同的伦理学观点会影响到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

第四,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是研究存在本质和本体结构的哲学学说。

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之四是形而上学观点对法律的本质和实质进行解释和推理。

例如,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还是一种人类创造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会对法学研究提供不同的思考视角和框架。

在探究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时,我们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哲学学说或观点,而应该综合运用不同学说的见解和思想,形成多元化的分析和研究。

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学方法,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总之,法学方法的哲学基础探究是一项复杂而有意义的任务。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它研究法学知识的获取途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和研究规范等问题。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认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科学,需要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之上。

认识论研究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和规律,对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常见的认识论基础包括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等。

经验主义认为人类认识是通过感觉经验和感觉印象形成的,强调通过观察、实验和感性经验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思维是人类认识的基础,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思维活动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思维和主观内省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实证观察和客观规律性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二、形而上学基础形而上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存在、本体和现实等问题。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对法学对象、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等形而上学问题的认识之上。

法学方法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涉及到对法学本体论和法学实体论的探讨。

法学本体论研究法学的根源、实质和存在方式,包括对法的概念、法的本质和法的分类等问题的研究。

法学实体论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等具体的法学对象。

形而上学研究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对法律实体和法律本质的认识基础,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思路。

三、逻辑学基础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以确保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逻辑学研究了推理规律和思维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实质逻辑和演绎推理等。

法学方法论在研究法学的思维方式和推理规律时,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方法,以确保法学研究的逻辑严密性和科学性。

四、实证研究基础实证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试论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

试论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摘要:法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相关思考都是在一定问题引导下进行的,并且问题意识的强弱对研究成果价值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法学界应充分重视对法学研究人员问题意识的培养,多措并举显著提高所有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从而使得他们都能较好地将现实法治问题转变成研究主题,最终使得法治研究结果在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价值。

关键词:法学研究;问题意识;思考1原因分析1.1受法学学科的影响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但在“兰德尔模式”提出后,研究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可以自给自足。

也就是说,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体系就已经比较完备,思维方式比较固定,研究者只要根据这些条件,就可完成对法学的学术研究。

而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原理和相关知识进行佐证,从而得到自己的研究成果。

所以,一些研究者对法学的研究只建立在理论基础上,完全脱离法学的实际应用,其研究的论题基本只是对法学这门学科的理解。

比如,在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研究中,研究者重视咬文嚼字,对相关法律中的某一个词语都能进行大篇幅的阐述和说明,但对于具体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和运作却不太清楚。

1.2受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影响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问题意识的强弱,在法学研究中,当研究的内容属于传统知识体系的范畴时,研究者基本能够驾驭。

但是,如果法学研究内容涉及到比较多的法治实践,研究者仅凭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无法应对实践问题,也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对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时,需要将多个法学学科综合起来,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比如,在研究商事问题时,不仅会涉及到商法、民法,还可能涉及到刑法,如果不能将各法学学科结合起来研究,问题就无法得到透彻的解决。

2促使法学研究人员形成法治共识从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情况来讲,隐藏在学术研究差异化主张与取向之后的,是研究人员法治共识较低与法治观念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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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
法学研究
zhigong falv tiandi
摘 要:目前的大多数法学相关学术研究中,并没有展开全面的反思与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片理性,造成相关研究结果在应用中的价值有所降低。

在法学研究中,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实践,并结合现实状况、形态展开研究进行反思,最终获得对法律的理性认识,然后借助理性认识与实践,进行法律的优化调整。

我国在建设发展的诸多计划理念中,强调了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发展的重要约束力,需要展现出其衡量、约束功能,那么就更需要理性的认识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基础。

本次研究中,就认识论问题与法学研究展开了论文分析。

关键词:法学研究;认识论;法律法规在法学的研究领域中,需要基于持续的深入认识,并基于相撞进行反思才能够获知认识的有效性。

而且只有人们在进行充分的反思之后,才能够总结出准确的结论结果。

法学的研究也需要充分的理论认识建立起基础条件,才能够将法律加以实现。

在本次研究中,就认识论与法学研究的项关乎关系进行了分析,深入研究了认识论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及作用。

一、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法学研究的内容与相应的研究课题皆是基于理性思维展开的,大多数的课题研究都与知识论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大部分学者甚至认为方法论与知识论是相同的,但基于理论特征来看,两者存在很多差异。

在使用认识论时,需要透过认识论的前提条件以及基础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还要透过认识论当中的考察分析来研究相应的问题,以此来判别相应反思问题的有效性及可行性。

但是方法论则不尽相同,主要是确立相应的研究证明目的,并逐步去探寻实践方法,很多状况下都需要借助方法展开举例或比较,最终利用实践印证来展开分析,其认识论产生自分析实践的过程之中。

由此可见认识论与方法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并非是一个理论,具备鲜明的差异,那么展开对比分析后,发现方法论没有结合反思与论证。

在实际应用的阶段中,若是没有进行反思论证,极有可能成为无效的结论。

二、认识论的作用
认识论的应用需要以人为主观实践者,基于研究问题展开分析了解,并掌握问题相关认识的出处与应用面,之后再基于认识展开分析与烦死,并逐步的确立下正确的认识,思考相关认识所能够达成的实际操作,然后逐步的发挥该认识的指导用途,最后在那个进行认识内容同的应用及传播,这种认识论的使用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实践性。

三、认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法学研究强调理性,相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基于理性建立起的社会管理制度。

人们需要将理性作为判断理解事物的准则,然后利用理性实施法律法规,让人们能够对法律法规的效能心怀信任。

但是法律并非是简单的理性认识,而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行制度、结论的制定与总结,且需要加以反思和论证,才能够制定出具备现实应用价值的相关制度。

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要理性法律执业人员的实施,才能在人们的构思规定下满足人们的理性思想认知判断,这样的法律也更能够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履行。

法律的制定需要人们理性的思考,也需要人们的理解与认可,才能够将法律加以落实。

在这一过程之中,人们的认识论
问题难以控制。

因为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大多是不同的,造成了很多人在某特定事件中持不同的认识与看法,所以人在理性上具有条件性与制约性。

当下的人们大多数将科学性作为理性的指导条件,并且广泛的认为科学理论具备较强的理性,但是理性的认知并非完全科学的。

将法律作为一个理性问题来看待的话,法律需要基于人们广泛的理性认知与行为来进行制定,并且相关合理性要求需要结合人们看待问题的反思与检验,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实践中不能够简单的思考何为法律,更应当基于法律思考相关研究论述依据,掌握法律制定的形式及相关检验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

法律是诞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制度、法规,法律需要以人作为主管制定者、研究者,并且是人们理性认识的体现,也是理性的法律,以理性的认识理解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

法律同时也是社会行为的规范要求,具有广泛性。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大众及社会整体的,所以应当确保法律的理性是否正确,这就需要人们借助多种研究认识方法来进行反思,方法论与认识论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相关研究理念也正式标准化的评价体系,能够准确的正式法律所具备的应用价值。

不论是法律的理性或是人们的理性认知,在应用中都需要加以烦死和论证,这样才能够做到不断趋于完善,不断的进行优化调整,并且能够利用长期实践反思来积累经验,最终实现理性认识的权威性。

四、总结
通过以上研究概述,可以发现当前人们就法学研究上的认识比较片面,没有看到法学理论的整体。

法律本身的制定与编写,都是基于广大人民的理性认识进行的,并且是由人民评判决断的,人们应当正视法律的这一形成过程,不能够过于强调结果而不重视法律编制制定的整体流程。

因为法律在指定的过程中,恰是其理论研究、论证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理论认识以及反思的能力会收到多种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也主导了法律的形成。

针对法律的这一问题而言,需要人们结合丰富的生活实践以及经验,并进行总结、反思、优化,人们只有不断的强化自身理解认识能力,才能够利用认识论解决相关问题,让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7,(01):167-180.[2017-08-16].
[2]刘译矾.徜徉于哲学与法学之间——“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6,24(05):588-597.[2017-08-16].
[3]俞小海.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进路之提倡——理查德·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04):106-111.[2017-08-16].
[4]张翮.我国证据立法的若干问题——从证据法理论基础角度谈我国的证据立法[J].法制与社会,2010,(18):253-254.[2017-08-16].作者简介:
李凌莉(1983.9~),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省淮安市,学历:硕士,职称:工程师,单位: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毕业院校:河海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浅析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李凌莉
(223005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 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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