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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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1月25日[83]侨政会字第007号)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短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台胞台属身份界定

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台胞台属身份界定

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以及港澳同胞、台胞、台属身份界定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以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华侨:指合法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1)定居: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均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但已在外学成并在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中国公民例外)。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1)“回国定居”: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1978年以前回国定居为“老归侨”,1978年以后回国定居为“新归侨”。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港澳同胞:指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居民。

台湾同胞(台胞):指其祖籍或出生、居住、工作、生活在台湾的具有中国血统的人。

台胞在大陆的亲属称为台属。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与海外侨胞一起,简称为“三胞”,以及“三胞”在大陆的亲属都是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对象。

侨务政策百问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

侨务政策百问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

侨务政策百问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问题1、什么是华侨?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什么是定居?答: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或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除外。

3、什么是归国华侨?答: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

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4、什么是侨眷?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5、归侨要求确认身份,该如何办理?答:(1)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在市属和中央单位工作的,由申请人所在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或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统战)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区、县属单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侨务(统战)或人事、组织部门,分别根据申请人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审查确认。

之后,开具身份证明并填写侨情登记表一式三份(盖公章),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务办公室;(3)区、县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6、申请人的亲属为归侨,要求确认侨眷身份,应提供什么有效证明材料?答:(1)本市归侨,提供归侨证;如归侨在外省市,提供归侨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书;(2)亲属关系证明。

7、申请人的亲属为华侨,办理侨眷身份认定时,应提供什么有效证明材料?答:华侨身份公证书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哪些亲属可享有探亲待遇?答:配偶、父母。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假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在X县第X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在X县第X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在X县第X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X县第X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开得很成功。

会议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明确了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刚才又选举产生了县侨联新一届委员会和领导班子。

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县委,对会议胜利召开和大家光荣当选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大会是X侨界一次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

县委和市侨联高度重视、十分关心。

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X同志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做好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联干部寄予殷切希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X市侨联主席X同志专程莅会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希望大家深刻领会县委和市侨联领导的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牢记使命、把握方向,服务大局、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县侨联事业发展新局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大势,深化认识,进一步强化做好新时期侨联工作的思想自觉凝聚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侨联工作的时代主题,也是相当一个时期内侨联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X是X“新侨之乡”的重要代表,是X侨务大县,目前共有归侨侨眷X余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X余人,分布在X大洲的X个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随着海外侨胞数量迅速增长,回X投资兴业和创新创业的新侨日益增加,我县侨情也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呈现出层次越来越高、参与意识越来越强、愿望诉求越来越多样化等特点。

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全县各级侨联组织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从跨越赶超大局和我县侨情特点出发,更加深刻地理解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共圆中国梦、为X跨越赶超和现代化建设广泛汇聚力量。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进一步彰显侨联助推跨越发展的优势作用三、增强素质,改进作风,进一步提升侨联自身建设的质量水平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侨联工作,事关全局,事关长远。

政府办基本侨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办基本侨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办基本侨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基本侨情调查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基本侨情调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随着世情、国情的不断变化,原有的侨情资料已不能反映海外华侨华人的真实情况,不能适应侨务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全区开展一次系统的侨情调查工作,健全和完善侨情数据资料,及时、全面地把握我区海外侨情新特点和新变化,了解海内外侨胞、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迫切需要、意见建议,重点掌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造诣、社会上有影响的“四有”人士和海外吴兴籍重点侨(社)团的情况,对充分发挥侨务资源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侨服务和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一)调查对象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区的吴兴籍涉侨人员以及常住吴兴的区外户籍涉侨人员(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归国留学人员、海外留学人员眷属);以正规或非正规渠道出国(境),现在国(境)外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吴兴籍(包括原籍和原户籍地在吴兴)涉侨人员(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海外留学人员);本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区内外及境外投资企业;海外吴兴籍侨(社)团及华文学校、华文媒体等。

按涉侨人员和企业居住地、归属地划分,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型:1.居住在境外和区外的吴兴籍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海外留学人员;2.居住在本区的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海外主要亲属;3.居住在本区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眷属;4.吴兴籍侨胞、港澳同胞在区内外及境外创办的侨资企业和港澳投资企业;5.海外吴兴籍侨(社)团和以吴兴籍侨胞、港澳同胞为主要骨干的侨(社)团组织,海外吴兴籍侨胞、港澳同胞创办的华文学校和华文媒体。

(二)调查内容吴兴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海外留学人员以及本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眷属的数量、国家(地区)分布、性别、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从业类型等基本情况;侨资企业和港澳投资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海外吴兴籍侨(社)团和以吴兴籍侨胞、港澳同胞为主要骨干的侨(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情况,侨(社)团建设情况;海外吴兴籍侨胞、港澳同胞创办的华文学校的投资人、负责人、规模、学生人数、教师和教学等基本情况;华文媒体的投资人、负责人、发行数、发行范围等基本情况;本区侨情变化的特点以及种类侨情调查对象的需求等。

涉侨名词解释外侨办侨务处

涉侨名词解释外侨办侨务处

5、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上三 代,下三代,横一代,直系血亲)。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其范围比照本条第①款。
6、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居民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
8、归国留学人员:
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需经我国教育部确认);或在国内获得中级以上职 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国(境)外学习或进修 一年及以上,现已回国者。
9、海外留学生:
留学生是指现在国(境)外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10、侨企:
侨企是指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出
涉侨名词解释
市外侨办侨务处
1、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①“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
权(俗称“绿卡”),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 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 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无绿卡,持中国护照、住在 国签证长期定居在住在国),视为华侨。 ③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指持 留学、劳务签证在住在国停留的),均不视为华侨。
资开办的,或者占有一定股份(25%以上)的企业。
企业性质包括: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公司种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外籍华人:
①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持外国护照的)及
其外国籍后裔; ②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

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

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2.04.09•【文号】[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施行日期】1982.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2年4月9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通知如下: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

侨办侨联工作总结


侨办侨联的职责
包括为归侨、侨眷、港澳眷属提供法 律援助、咨询服务、文化交流活动等 ,促进他们与国内的联系和交流,推 动他们参与祖国建设。
过去一年的工作重点
维护权益
加强与归侨、侨眷、港澳眷属的联系 ,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积极为他 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
文化交流
参与祖国建设
鼓励归侨、侨眷、港澳眷属积极参与 祖国建设,为他们提供投资、创业等 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组织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如文艺演出 、座谈会等,促进海内外侨胞之间的 联系和交流,增强文化认同感。
工作成果与影响
工作成果
在过去一年中,侨办侨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归侨、侨眷 、港澳眷属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支持,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 果。
工作影响
通过侨办侨联的努力,促进了海内外侨胞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增强了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祖国的繁荣和发展 做出了积极贡献。
02
侨务工作总结
侨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宣传与落实
宣传侨务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宣传国家侨务政策,提高 他们对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落实侨务政策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侨务政策的落实,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更好 的服务和保障。
侨办侨联工作总结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19
目录
• 工作概述 • 侨务工作总结 • 侨联工作总结 • 工作亮点与特色 • 经验教训与改进方向 • 未来工作计划与展望
01
工作概述
侨办侨联的定义与职责
侨办侨联的定义
侨办侨联是政府和归侨、侨眷、港澳 眷属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负责维护归 侨、侨眷、港澳眷属的合法权益,为 他们提供服务。

侨情调查工作方案

侨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侨务资源,更好地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充分发挥侨务资源的独特作用,助力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我们决定对华侨华人、侨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进一步掌握了我州侨情发展变化,深刻认识侨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夯实了新时代侨务工作基础,根据河东市重点侨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河东市重点侨情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侨〔〕调1号)精神,为了顺利地组织实施我县重点侨情调查,结合我县侨情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重点侨情调查的对象:调查对象为河东县海外华侨华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以及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

重点对象:一是重点人士情况,即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情况;二是重点人士后代及在国(境)外出生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新生代中的优秀人才情况;三是1979年以来出国的海外新华侨华人情况;四是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情况。

二、重点侨情调查的内容:重点侨情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出生地、居住国(地区)等基本情况;重点是重点人士、重点人士后代、新生代和新华侨华人中优秀人才的经济实力、回国投资、回国兴办公益事业、从业类型、工作处所、通讯地址等情况;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的名称、创办时间、届次、负责人、所处国家(地区)、宗旨、性质、活动情况和通讯地址等情况。

三、重点侨情调查的方法和步骤(一)调查方法:重点侨情调查主要采取行政村、社区调查与有针对性地入户调查相结合、境内调查与境外调查相结合、数据汇总与资料分析评估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同时充分利用我县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资料。

正式调查开始前,先进行调查对象摸底,在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入户调查和行政村、社区调查,调查结束并经质量检查后,进行录入、汇总、分析评估、重点对象及社团背景资料整理和重点侨情调查资料汇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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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身份属别应填写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外籍华人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港澳同胞眷属也在登记范围之内,包括: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2、侨居国及归国时间由身份属别为归侨身份的填写。3、称谓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4、工作单位一项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可填写具体从事的工作,如:打工、务农、经商或无业等。
黑河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
及海外华侨华人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侨居国
归国时间
身份属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海外主要亲属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称谓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侨居国
国籍
联系方式
海外亲属探亲
及投资情况
国内主要亲属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称谓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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