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轻辐射对工作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危害,提高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熔炼企业辐射设备、辐射源和辐射工作场所,以及接触辐射作业的人员。
三、辐射工作许可管理1. 熔炼企业应当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辐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所有进行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接受过辐射安全培训。
3. 对于需要进行辐射作业的设备和场所,必须进行辐射工作许可管理,由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辐射工作操作规程1. 在进行辐射作业前,必须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 所有接触辐射的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 辐射作业结束后,必须对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和辐射水平监测,以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五、辐射环境监测和剂量监测1. 熔炼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和剂量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 对于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保证其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限值。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熔炼企业必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2. 在发生辐射事故时,熔炼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辐射扩散,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七、辐射安全培训1. 熔炼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2. 对于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辐射安全培训,掌握辐射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八、辐射安全监督检查1. 熔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违反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熔炼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01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责任书

XXX县(市、区)金属
熔炼企业辐射安全责任书
为规范废旧金属熔炼生产活动,预防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产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承诺: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姓名)
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和废旧金属熔炼前、后及产品出厂前的监测工作,并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辐射安全知识培训。
三、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放射性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台帐管理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报告处置制度、放射性监测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并严格落实。
五、配备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监测仪器,以满足入炉熔炼前、熔炼后和产品出厂前的监测需要,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存档。
六、做好废旧金属来源、种类、熔炼量、去向的台帐记录,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放射性监测情况。
七、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拨打环保热线12369报告。
八、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日期:年月日。
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

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和集中交易市场的放射性监测方法,防止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熔入金属制品,导致放射性污染,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2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4)《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入炉熔炼前放射性监测工作的通知》3 判定标准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江苏省环境天然本底调查水平,暂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判定标准为: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 250nGy/h(或250nSv/h)门式放射性监测系统:探头本底测量值的1.2倍4 监测仪器4.1 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量程: 10nGy/h~1.5×106nGy/h;能量响应: 50keV~3MeV;测量相对误差:≦±30%;环境条件:-10℃~ 40℃范围内读数变化≦±5%, 10%~95%湿度范围内读数变化≦± 5%。
4.2 门式放射性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能量响应: 30keV~3MeV;超速报警:有剂量报警:有环境要求:环境适应性强,能适应恶劣环境条件其它要求:性能可靠,操作方便,维护到位5 监测方法确保所有废旧金属原料均经过放射性监测后再入炉熔炼,确保出厂的所有金属制品无放射性污染。
5.1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进行放射性监测的生产环节:废旧金属原料进厂时、挤压打包成型后、入炉前、产品质量检测等。
监测仪器探头距金属表面5cm处测量,并认真做好记录,读数大于250nGy/h时,判定为异常。
5.2门禁式放射性监测系统门禁式系统安装在废旧金属原料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前通道,确保所有入场原料从门禁系统中通过,系统按探头本底的1.2倍设定剂量报警值,按小于8km/h设定超速报警值并设定限速警示标志,安装摄像监控系统,正常监测数据可以储存为电子文档,数据异常报警时,做好详细书面记录。
废旧金属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估

第40卷第2期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 V ol.40 N o.2 2020 年3 月Nuclear Electronics &Detection Technology Mar. 2020废旧金属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估肖军S汪宏峰S楼淑芬\王凯亮2(1.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杭州310012;2.杭州核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0012)摘要:为加强废旧金属及其制品放射性水平监测和管理,介绍了开展废旧金属及熔炼产品监测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以及o/P表面污染仪、手持式7辐射剂量率仪和通道式放射性监测系统的辐射监测方法,分析了监测中需注意的问题,讨论了确认原料或产品放射性异常的判定标准和可免于辐射防护管的限值。
在金属熔炼企业进行辐射监测时,可正确判断并及时发现放射性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安全适宜的处置措施。
关键词:废旧金属;回收冶炼;辐射监测;放射性评价中图分类号:TL81 文献标志码:A废旧金属及金属制品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时有发生。
我国是废钢和废旧金属的消 耗大国和进口大国,需求越来越大。
在我国金属熔炼企业虽然不属于核技术应用企业范畴,但鉴于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失控后可能会熔人 金属制品中,产生大量放射性异常的物品,造成 人员异常照射和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明确要求必须加强对金属熔炼企业的管理[1]。
然而,我国废旧金属放射性污染的形势不容乐观,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在国内外都造成较大的影响,导致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企业没有履行辐射监测的责任,或者 辐射监测不规范、不到位。
世界各国已逐渐认识到针对废旧金属回收 冶炼进行辐射监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欧美等 西方国家以及IA E A、E U和U N E C E等国际组收稿日期:2020—03—25作者简介:肖军(1969—),男,河北沧州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辐射监测与评价研究。
文章编号:0258 — 0934(2020)2 — 0364 — 05织纷纷出台相关措施或提出方案、建议,以加强 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放射性监测管理和指导。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鲁环函[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鲁环函〔2014〕9号)各市环保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强化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持续发展,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22日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现场检查,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零容忍”。
第四条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会同公安局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工具等。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证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环文[201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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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环文〔2011〕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附件1)的有关要求,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加强对其辐射安全监管是防止失控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消除潜在辐射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
为加强全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
各市、县环保局应充分认识到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认识水平。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从事辐射管理、监测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开展普查,摸清底数各市、县环保局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和熔炼炉普查工作。
要摸清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底数,分类进行登记造册。
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和未开展辐射监测的,区分类别,分类管理。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业务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
三、制定措施,建立机制各市、县环保局应立足本地实际,勇于创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整改通知范文

辐射安全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最近的辐射安全检查结果显示,我们公司存在一些辐射安全隐患问题,为保障员工健康和公司安全运营,特发此整改通知。
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以下整改要求:第一,加强员工培训。
公司将组织辐射安全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对辐射安全的认识和掌握应对措施的能力。
请各位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第二,完善辐射防护设施。
公司将投入资金进行辐射防护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以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同时,请各位员工在使用辐射设备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加强辐射安全监测和管理。
公司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超标。
请各位员工严格按照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如发现任何辐射安全问题,请及时上报。
第四,加强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公司将组织辐射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五,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
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辐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请各位员工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辐射安全氛围。
公司将成立专项整改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整改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效果的达到。
同时,公司将加大辐射安全巡检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范和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辐射安全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位员工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各项整改要求。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够把公司的辐射安全工作做得更加出色,为员工和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公司辐射安全专项整改小组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鄂环办[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厅将编撰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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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六、对于Co-60活度浓度不大于100贝可/千克的金属,经检测核实后可无限制使用;对于Co-60活度浓度大于20000贝可/千克的金属,应采取集中贮存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行循环再利用。
七、应贮存处置的被污染的金属,可送交所在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暂存,使之衰变达到可循环再利用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