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人事处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24号)精神,创造吸引海内外博士来校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条件第二条基本条件1.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2.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3.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要求;4.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6.具有本专业、岗位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应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工作、承担科研任务;7.具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独到见解,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和研发创新的能力。
第三条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或经历:1.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2.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50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1项;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5.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7.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与以上业绩成果同级别的其他成果;8.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引进待遇第四条优秀博士分四个层次进行引进,具体规定如下:(一)第一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3项以上者;(二)第二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2项者;(三)第三层次为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绩成果1项者;(四)第四层次为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符合办法第二条的优秀博士。
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甲方:西安科技大学甲方授权单位(流动站):乙方(博士后):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乙方申请到甲方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甲方考核同意接收。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乙方在甲方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期限自年月至年月(共24个月),申请合作导师。
乙方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得延长,如需提前或延期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甲方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陕西省博士后管委会和西安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给乙方在站期间提供科研经费及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三、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和应达到的目标,详见《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表》。
四、乙方在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乙方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科研活动。
五、乙方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的填写与答辩工作,并经所在流动站工作指导小组审核评议通过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六、乙方应按商定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研究计划者,须征得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同意,并报甲方博管办备案。
七、乙方进站一年后的二个月内,应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参加由流动站所在院(系、部)组织的中期考核,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八、乙方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者,所在流动站及时上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各项待遇。
兰州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DOC

兰州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学校在不断加强现有教师培养的同时,决定继续加大对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第二条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建设的学科及学科方向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并充分考虑我校新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人才引进的条件第三条为适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将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四个层次,其中第一、二层次可采用“共享”方式聘用。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层次: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4、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第三层次: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4、教授、博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近三年来达到以下1-7条中的一条或8-12条中的两条者(其他相当于条款中所列学术水平的由学校认定):(1)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主持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项目;(3)主持过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规划(863)项目;(4)主持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5)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6)主持过其他国家级重点项目;(7)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两名);(8)国家级获奖前五名者,省部级教学、科技二等奖以上获奖者(排名第一),入选省(部)级科技特聘专家、优秀专家、人才工程;(9)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方向学术论文,理工科被SCI收录4篇以上(含)、或EI收录8篇以上(含);文科被CSSCI(或SCD)收录4篇以上(含),SSCI收录论文3篇以上(含);(11)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方向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4项,并予以实施,效果显著;(12)本人任主编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专著、国家规划教材或译著1部。
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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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附件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质量,完善学校选人用人制度,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内容第三条师资博士后是指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站博士后作为师资进行培养,按非事业编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师资博士后招收人员范围是应届非定向博士毕业生或在站未满1年的非定向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聘期满出站后,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师资博士后履行合同情况、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决定是否聘用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学校根据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学院(研究院)的需求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
设岗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队伍建设目标等提出选聘计划,包括岗位数、岗位条件等,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后,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年龄不超过32周岁,可自主选择就业。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院校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其中,本科学历获得学校须为“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或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排名前30%的院校。
以硕博连读、提前攻博方式攻读博士学位者,其硕士学位不作要求。
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其前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
第八条科研能力:按照当年学校选聘博士毕业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程序第九条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拟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的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
第十条博士后流动站审核。
接受申请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院)推荐。
师资博士后培养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博士后流动站审核意见,综合考察申请人各项能力,形成推荐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兰州理工大学文件

兰州理工大学文件兰理工发〔2015〕183号-----------------------------------------------------校属有关部门:《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修订稿)》已于2015年6月23日经校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修订稿)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不同方面做出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建立以学科特色和水平为特点的多层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要求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基本要求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在SCI收录杂志正刊发表1篇或者在EI收录杂志正刊发表2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 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在授予学位前已刊出且收录。
在一般国际会议发表并被SCI、EI、ISTP收录,均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计算,且仅限1篇。
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省级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可代替1篇SCI收录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可代替1篇EI收录论文,但获奖及发明专利代替论文数各不超过1篇。
各学院(部)须根据学科实际,提出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基本要求1.理学硕士、学术型工学硕士研究生基本要求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正式录用,下同)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明专利授权1项(本人排名前二名)。
兰州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1)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兰州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证外聘课程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外聘教师的原则1、学院(部)因教学等工作需要;2、学校新办专业的某些专业课程教师。
二、外聘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大学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2、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有相当的高校教龄或相应的教学经验;4、精通所承担课程的内容,熟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和相关资料(须有完整的讲稿)。
三、外聘教师审批程序1、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关于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在保证本学院(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由各学院(部)提出需由外聘教师任课的报告,报教务处审查后送人事处审批;2、人事处审批合格后,由院(部)将外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查备案;3、教务处通知学院(部)按照核定的人数进行外聘。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经人事处同意外聘的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按其职务等级发给课时酬金。
理论课程原则上教授80元/学时,副教授60元/学时,讲师40元/学时。
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工作量原则上按《兰州理工大学(系、部)教学工作量结算及津贴发放办法》核算,教授30元/工作量,副教授22 元/工作量,讲师18元/工作量。
课时酬金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系、部)教学工作量结算及津贴发放办法》计算核拨给学院的部分的由学院支付,超出部分由学校支付。
学院应该为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外聘教师每人配备助教1名,助教主要负责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助教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课时酬金,超标准部分由院(部)自筹。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1、外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办法,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人事处

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我校学科建设服务,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进站对象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
我校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及相关学科,当年无师资引进计划,若有学校师资队伍所需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可按照程序通过考核,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并统一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第三章招收条件第三条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达到我校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重点招聘海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的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
第四章进站程序第四条各学院、科研机构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提出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计划,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教师招聘或博士后招收信息中发布。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审批表》、《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公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主要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就读学校院系出具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综合鉴定意见、包括导师在内的两位专家推荐意见。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就是否作为师资博士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并推荐师资博士后的流动站科研合作导师和教学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制),同时流动站进行进站考核,并将聘用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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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我校学科建设服务,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进站对象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
我校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及相关学科,当年无师资引进计划,若有学校师资队伍所需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可按照程序通过考核,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并统一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第三章招收条件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达到我校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重点招聘海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的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
第四章进站程序
第四条各学院、科研机构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岗位需要,提出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计划,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教师招聘或博士后招收信息中发布。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审批表》、《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公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主要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就读学校院系出具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综合鉴定意见、包括导师在内的两位专家推荐意见。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就是否作为师资博士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并推荐师资博士后的流动站科研合作导师和教学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制),同时流动站进行进站考核,并将聘用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第七条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师资博士后人选,由人事处、学院和本人协商后,签订协议后办理进站
手续。
第八条在站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表现优秀者可以申请转为师资博士后。
第五章职责
第九条师资博士后的身份仍然是博士后,博士后证书按国家规定发放。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部分职责。
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协议所确定的博士后科学研究任务。
(二)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完整地旁听一门及以上相关学科课程。
(三)承担一定的学科建设或学生培养及教育管理工作。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和考核,申请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积极申请各项科研基金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学校鼓励师资博士后申请国家、甘肃省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待遇
第十条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师资博士后:
(一)享受学校在职教师同等的工资和岗贴待遇。
(二)根据需要,师资博士后可申请最高额度为三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经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启动经费分两期发放,签订协议后发放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在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
(三)师资博士后的课时津贴按所在学院的标准执行。
(四)师资博士后享受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和政策。
(五)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的奖励按校内教师同等对待。
师资博士后出站未留校工作的,不享受其所获科研项目等经费配套支持政策。
(六)师资博士后出站留校工作的,按兰州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办法兑现相关待遇。
(七)师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
(八)指导师资博士后,不收取合作导师经费,同时给予合作导师和教学指导教师相应补贴。
第七章考核
第十一条师资博士后除按博士后管理外,还要根据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所在学院和博士后流动站共同管理,签订所在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和师资博士后三方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师资博士后的权利与义务、待遇、考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师资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开题报告由流动站组织进行。
进站第12个月完成中期考核,第24个月完成出站考核。
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由学院、科研机构负责组织,流动站参与,应对师资博士后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社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尤其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出站考核分四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为优的师资博士后,符合留任教师标准,愿意留校任教的,办理出站手续后,参加当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具体要求及条件以当年为准),经人社厅审批同意后,正式录用至我校,签订聘用合同。
考核成绩为其他等次的师资博士后不能留校任教,师资博士后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具体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被聘用的师资博士后,职称评审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人不申请聘为学校正式教师或不能胜任学校教学科研任职要求的,可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