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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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具有相应的组织结构。

3. 持牌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4. 准入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满足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准入要求,包括业务能力、从业人员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

5. 投资者准入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例如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金融投资经验。

6. 风险管理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

7. 合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规范的运作和合规的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只是一般性的要求,具体的成立条件
可能会因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详情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咨询和申请。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最新)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最新)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最新)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运营管理而设立的一种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发行股票,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最终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收益。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包括哪些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为股权投资基金所设计的投资基金,其主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初创企业。

以下是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内容:1.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天使基金、成长基金、风险基金和并购基金等。

2.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特别是具有高科技和高增长潜力的企业。

3.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积极投资策略,即在投资前会进行深入的市场和公司研究,并在投资后积极管理,以实现最大的回报。

4.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和公司成长后的退出收益来获得回报。

5.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因为初创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长风险都较高。

6.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通过上市、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投资。

以上是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或股权投资基金经理。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有哪些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向各类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企业实现融资、重组并购、转型升级等目标的一种投资方式。

以下是一些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知识:1.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高净值个人、企业、政府等。

2.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未上市企业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知识产权等。

3.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获得资本收益,其收益主要****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资产增值、资本增值等。

4.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基金通过风险控制保障投资安全,其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组合分散化、尽职调查、投资条款设计等。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最新完整版)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最新完整版)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最新完整版)股权投资基金特点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投资方式灵活: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期限和投资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长期股权投资基金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投资期限较长,投资规模较大。

而短期股权投资基金则更注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投资期限较短,投资规模较小。

2.投资风险高: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因为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承担企业成长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

3.收益波动大: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波动较大,因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与企业业绩和市场需求密切相关。

4.投资回报高: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较高,因为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企业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总体来说,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适合对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包括哪些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按照运作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由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公司组成,并以投资标的形式独立存在;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则对基金的运作承担无限责任。

2.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股权、上市股权,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会更加严格。

3.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投资单个企业,也可以投资企业群;既可以参与企业的设立,也可以对成熟企业进行投资;既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也可以以借款等形式投资。

4.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以提高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从而获取资本收益。

同时,也会将被投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直接转化为自身风险,导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非常高。

以上即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股权投资基金特点有哪些股权投资基金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天使投资基金:数额小、投资阶段前移。

股权投资基金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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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2年)
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统编教材
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投资基金 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汇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编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主要投资于 “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 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公司债)
2013年4月,鉴于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不会导致风险外溢,为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
三、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阶段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作为新加转轨经济形态的基本特点,政府推动对 促进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关键性的作用。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 行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于广泛,参加机构多样。
在监管方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加强了对股权投资基金行 业的监管。美国于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进一步 修订与补充,提升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审慎性。在基金及投资管理人注册方面,新法严格 了投资管理人的注册制度,收紧了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的豁免条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 基金在联邦或州注册,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有条件豁免注册。在信披露方面,新法不仅加强了 对股权投资业务档案底稿的审查制度,还通过修改投资者和合格买家的定义,提高了对股权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机构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成立,通过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的设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管理作用。

本文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1. 出资人委员会出资人委员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的出资人选举产生。

其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和批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等。

出资人委员会可以行使一些特殊的权力,例如对投资决策的否决权。

出资人委员会的设立确保了基金投资决策的民主、公平和透明。

2.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运营团队之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基金经理有权决定基金投资的具体操作、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资金的配置等。

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同时,基金经理还要与其他投资顾问和基金托管人紧密合作,确保基金的运作顺利进行。

3.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基金经理的重要合作伙伴,协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基金。

投资顾问负责收集和分析投资机会的信息,评估市场风险和回报,并向基金经理提供建议。

投资顾问还负责协助基金经理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执行,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理性的分析。

4.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和核查基金的资金和资产。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其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基金的账户,监督基金的资产净值估算和确认,以及核查基金的投资限制等。

基金托管人的设立保障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运营的透明性。

5. 内部合规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控制机制,保障基金的合规运作。

内部合规控制涉及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基金会计和报告的准确性等方面。

通过建立内部合规控制,可以有效管理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保监资金〔2017〕28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

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1. 引言1.1 概述本报告旨在介绍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报告要件及要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市场日益活跃,保险公司作为其中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投资股权基金获得较高收益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该投资方式具有较高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方面所需遵循的关键要素和相关规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进行阐述。

引言部分是对文章主题、目的和结构进行介绍。

接下来,在报告要件部分,我们将简单概括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所需满足的背景介绍和法律法规要求。

在内容要点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三个主要方面。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通过对报告要件及其要点进行逐一讨论,读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方面所要满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明确投资策略、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绩效评估指标等关键内容。

文章结尾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报告要件2.1 背景介绍在这一部分,首先需要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定义、发展现状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2.2 法律法规要求接下来,需要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

可以包括国家相关政策、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需要强调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重要原则。

2.3 内容要点这一部分主要围绕报告所应包含的内容进行阐述。

a) 报告目标和范围:明确报告撰写的目标和范围,例如提供投资决策参考、沟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等。

b) 投资策略和目标: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所采取的策略和设立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与步骤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与步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一系列步骤。

以下是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的条件和步骤。

一、设立条件1. 资金实力: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基金的起始资金要求。

通常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始资本数额较大,一般在数千万到数亿元之间。

2. 专业团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资深的投资经理、风控专员、基金会计等。

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

3. 合规要求: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注册手续。

二、设立步骤1. 筹备阶段:在筹备阶段,投资者需要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定位,制定基金合同和投资条款,拟定基金的募集目标和期限。

同时,需要进行基金的组织结构规划,确定基金经理和其他团队成员。

2. 注册登记: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基金设立申请,并注册基金。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如基金合同、投资条款、基金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的资质证明等。

3. 募集资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投资者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可以来自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投资者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推广,吸引投资者投资基金。

4. 投资运作:一旦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基金经理可以开始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经理会依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定位,选择合适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回报。

5. 风险控制: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经理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风控专员会负责监控投资风险,及时预警和决策。

6. 出售退出:在基金的运作期限结束之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出售其在基金中持有的股权。

出售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

通过退出,投资者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及备案


自行 募集
自行募集是由基金发起人自行拟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寻找投资者的基金募集方式。自行募集的基金管理人 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且只限于对自设的基金进行募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自行募集, 不得接受委托,为他人募集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方式、渠道和要求(续) (二)基金募集的渠道:
个人投资者
工商企业
基金募集的渠道
机构投资者
母基金(含政 府引导基金)
金融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
总的来说,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资金来源越来越广泛,资金供给也越来越充足,为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保证。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及备案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募集、设立及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方式、渠道和要求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登记、备案、相关公示信息等;
■投资者保护:风险揭示、风险匹配、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投资者权利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的制作(续)
(一) 《基金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续)
一般来讲,《基金募集说明书》的大体章节划分及内容设置如下图所示。在实务中,可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募集环境进 行章节和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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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要点一、主要管理法规文件1、《合伙企业法》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3、《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1、《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12、天津市工商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二、设立形式(一)根据相关规定,可选择设立以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内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非法人制的中外合作企业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组织形式选择需考虑因素1、登记设立的便利性(1)就内资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无明显差异。

(2)对于外资企业,设立公司制及非法人制外商投资企业需商务部门前置审批;(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

但是,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发改、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稳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税收问题的考虑(1)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所得税税率负担均为25%,但由于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投资额的70%,而合伙制基金不能享受此优惠。

所以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税负低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2)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对于合伙制基金,个人投资者将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较大,最终收益一般会超过5万元,因此,实际税负负担为35%;公司制基金,个人投资者、由于面临“双重征税”情形,享受优惠后实际税负承担低于40%,因此二者差别不大。

(3)同等条件下,合伙制基金相对于公司制基金,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交易环节无需纳税,合伙人获得收益时再纳税,因此,投资者资金回报效率较高。

三、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根据天津市工商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深圳设立股权私募基金,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应当可以登记上述经营范围。

四、私募股权基金名称根据《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上规定目前只适用于在天津市成立私募股权基金。

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因此,在深圳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也应当可以使用上述名称。

五、基金的董事、合伙人境外身份问题1、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境外身份担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并无限制;2、对于合伙制基金而言,境外人士担任合伙人应当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规定。

六、注册资本要求1、内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2、外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外国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4、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七、审批、登记、备案1、公司类外商投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深圳为科工贸信委)前置审批;其他类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备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从该规定看,并非所有股权投资基金均需备案,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因此,所有创业投资企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均应向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其中,产业投资基金须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3、天使投资人备案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经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人,其进行天使投资时,可以获得有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配投参股的间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无信用不良记录;(2)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和社会资源;(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2)具有专业的、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天使投资业务;(3)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具有公认专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4、履行审批、登记备案的时间(1)工商注册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为一般时限;(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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