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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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合法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争议。

一、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在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直系亲属还是旁系亲属,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

2. 反对歧视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以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在遗产继承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3. 持续经营原则:如果被继承遗产中包含有企业、房地产等经营性质的财产,收益分配应当考虑到继承后的持续经营情况,确保继承人能够合理分享经营所得。

二、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方法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等比例分配: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比例分配遗产收益。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根据每个继承人获得的继承份额确定其在遗产收益中的比例份额。

2. 协商分配: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继承人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地确定收益分配。

3. 专项分配: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持续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部分收益专门分配给负责经营的继承人,以确保业务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可能涉及的争议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比例的争议: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将综合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2. 经营财产的争议: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经营性财产,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就如何分配经营权和收益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遗产继承中的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通过法律程序将他的财产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一种制度。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遗产继承进行探讨。

一、追溯原则追溯原则是遗产继承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追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权益。

根据追溯原则,继承人的权益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的,无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已经出生或者取得法定继承权,他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益。

例如,被继承人在去世时有两个子女,子女A已经成年并且已经结婚,子女B则还未成年。

根据追溯原则,无论子女B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出生,他都有权获得与子女A同等的继承份额。

这是因为追溯原则将继承权与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情况挂钩,不会因为子女B在死者去世后出生而剥夺其继承权。

二、法律规定除了追溯原则,遗产继承还受到法律的规定和约束。

各国的遗产继承法律不尽相同,但普遍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 法定继承顺序:法律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一般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和其他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和祖父母;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妻子;其他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姨叔舅侄、外祖父母等。

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法律会规定其继承份额。

2.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表达其财产分配意愿。

遗嘱可以指定特定的继承人或分配一部分财产给慈善机构等。

但是,遗嘱继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无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依靠法律规定来获得自己的继承权益。

4. 分配原则:在遗产继承中,法律通常规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比如,法律可能规定配偶和子女平等分配继承财产,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遗产继承涉及到个人财产和家族利益,因此法律对于继承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护继承人的权益,防止不当的分配和争议的发生。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种,就包括: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

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二、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继承⼈继承遗产的,就要对遗产进⾏分配。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有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对尽了主要义务继承⼈,可以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1、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但遗产分配有以下特殊情形:(1)、对于⽣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可以适当多分;(2)、被继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

⼆、遗产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继承纠纷发⽣后,相关当事⼈可以在完全⾃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个各继承⼈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在⾃觉⾃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都应当⾃觉遵守和履⾏。

3、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也有权向⼈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因此,有关当事⼈之间因继承发⽣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传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有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对尽了主要义务继承⼈,可以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论私人对天体的所有权——基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思考

论私人对天体的所有权——基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思考

关键 词 : 月球 协 定 ; 空条 约 ; 类 共 同 继承 遗 产 ; 外 人 不得 据 为 己有 中 图分 类 号 :939 D2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1X 20 ) 0 —0 1 —0 17 —94 (09 X 3 l0 4
20 0 5年 1 0月 , 京 曾 冒 出 了 一 家 “ 中 华 区 月 北 大 球 大 使 馆 ” 这 是 美 国丹 尼 斯 ・ 普 拥 有 的 一 家 “ 球 , 霍 月 使 馆 ” 司 在 中 国 的 总 代 理 , 营 太 空 旅 游 和 月 球 开 公 经 发 , 全 权 负 责 在 大 中华 区 出 售 月 球 土 地 。 2 0 并 0 5年 1 2月 2 1日 , 京 市 工 商 局 对 其 下 达 处 罚 决 定 书 , 北 此 后“ 球使 馆” E 月 C O李 捷 对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进 行起诉 也 以败诉 告终 , 后 导致公 司关 闭 。 最 月球 大使 馆 虽 然关 闭 了 , 仍遗 留下一 个 问题 但
襄 樊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第 8卷
双 月刊
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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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私 人 对 天 体 的所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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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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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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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说到继承人的顺序,那么肯定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时我们除了要知道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外,还要知道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根据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关键。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讲解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讲解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讲解我国继承的根本原那么,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那么、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那么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根本原那么。

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根本原那么: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民法通那么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在此根底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那么。

其根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承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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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摘要:“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既是一个道德观念又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地球某些地方是属于全人类的,其资源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并从中受益,并且考虑到未来的世代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共同空间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实际上可能超出了这个传统的范围而适用。

关键字:海洋法革命、月球协定、共同利益一、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提出的背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首次提出时,饱受争议,并且至今仍在探讨之中。

争议包括这一议题的范围、内容和地位以及该原则与其他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些评论人员认为,由于缺乏实践应用,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例如,对于海底资源的开采,然而随后被现代环境条约拒之门外。

相反的是,其他一些评论员认为作为一条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其仍然具有持久的意义。

即使被各个国家接受还存在困难,然而不断升级的全球性的生态退化和持续无法阻止的所谓的公地悲剧(哈丁1968年),将使得人们继续保持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这一概念的关注。

1人们尽一系列努力将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海洋生物资源、南极洲以及全球的生态系统如大气或气候系统中去,这样的例证俯拾即是。

(一)阿尔维德·帕尔多提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法律讨论肇始于马耳他大使阿尔维德·帕尔多(1914-1999)于1967年在联合国的演讲。

在这次演讲中,阿尔维德·帕尔多提出,海床和大洋海底是超越国家管辖范围,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该演讲具有重大的意义,并直接触发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以及其他的立法发展,阿尔维德·帕尔多因此赢得了“海洋法之父”的称号。

但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有着更长的历史,是帕尔多将其发展成为关于海洋的法律概念。

其他的前人,包括作家和环境主义者伊丽莎白·曼·博尔热斯认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是关于新世界秩序的道德性的概念,建立于新的合作模式、生态理论和哲学的基础之上。

2这一历史对于阐明人类共同遗产的道德核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为现在和未来的世代,人类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每个人生命的一部分。

(二)联合国其他协议1948年的世界宪法草案证明地球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并为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管理。

关注核技术和资源的利用,为了军事和和平的目的催生了早期的提议:核资源应当共同拥有和管理,不能为任何一个国家拥有。

联合国中也可以找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痕迹。

如规范各国对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开发和利用的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

然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突破。

1967年世界法和平会议提出,公海为“人类共同遗产”,并指出,海底应该受到联合国的管辖和控制。

二、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渊源(一)海洋法的革命考虑到新科技对于海洋的影响,军事化及扩张对于拥有海洋的一部分提出的要求,例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再加上不断增长的经济差距和与之相关的对人类安全的长期危害,促使阿尔维德·帕尔多发展出这样的理念:海洋的所有空间,包括海洋的表面,水容积,海床及其底土和生物资源,都应当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不考虑现有的国家管辖的要求。

这一理念的目的是取代已经过时“公海自由”对海洋区域提出的国际公地。

(公认的主权国家管辖权以外,拥有重要的天然资源的区域被称为国际公地。

)公海自由,经过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年至1645年)的发展,创建一个开放的准入制度,允许其放任使用。

只存在极少的限制用以保护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对资源的免费利用。

3相反,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海洋空间极其资源应作为公地,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制而被国家私有。

作为公地海洋空间向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开放,但是其利用应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受国际社会的控制和管理。

海洋空间和资源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该国家应代表人类的利益规范和管理,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国家利益。

这种态度认识到,海洋是生态系统的统一体,不允许放任的自由和不受约束的国家主权的行使。

包括通过在国家和国际海洋空间建立一条界限,使得海洋空间的管辖范围清晰(1971年海洋空间条约草案)和防止逐步的对国家管辖范围的扩张。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概念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海洋法适用于所有的海洋空间和资源而实现海洋法的革命。

但是1967年阿尔维德·帕尔多认识到,这样的一个提议会遭到试图向更多的海洋空间和资源提出主权国家要求的强大国家的反对。

超越国家管辖范围,通过关注有更多限制的实体“海床”的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可以在联合国法律范围内获得重要的立足点。

1967年马耳他提议产生了很多重要的发展,包括1970年联合国超越国家管辖范围限制,治理海床、大洋底和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大会宣言。

这一宣言设立了须被执行的法律原则,即海床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并且帮助创立了签订新的海洋法公约谈判的共识:联合国海洋公约。

较之倡导者的预想,最终的结果是更加有限制的适用。

联合国海洋公约限制了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一些矿石上的适用,例如,蕴藏于海床深处的锰结核这样的矿产资源。

4(二)1979年月球协定尽管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一些方面出现在1967年外层空间协议上,但是知道1979年才在旨在管理月球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月球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第11条(1)生成月球及其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关于世界资源开发体系的具体细节,包括平等分享利益的条款的争论,通过顺延未来管理制度得到解决。

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批准了月球协议;然而该协议以其创立的法律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反对对财产的要求,应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而不仅仅是批准协议的国家。

5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是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指地球的组成部分和宇宙为人类共有。

人类共有的遗产包括海床和底土以及外层空间。

根据该原则,除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利用两极,海床以及其他空间外,任何某一国家或是某一群国家的不能为私利而独占。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核心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包含五个核心组成部分:1. 共同遗产空间不为任何私人或公共所使用,没有任何个人合法拥有共同遗产空间。

2. 各国的代表须代表各国领土或是地区的所有利益管理资源,因为共同地区属于每一个人。

3.所有的国家须主动与其他的国家分享从共同遗产地区开发获得的资源。

4.在共同遗产地区不得设立武器或军事设施。

5.应为后代的利益保护共同遗产空间。

最近几年,这些核心使得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仍然是国际环境律师努力的核心。

被公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四、围绕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存在的争议关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一直存在,想以为评论家所说的那样,该原则向适用于具有全球意义的资源的制度提出了质疑,且不论这种制度适用在何处。

6因此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挑战可传统的国际法理念,例如领土、主权、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格,还有全球资源的分配以及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国际法(Baslar 1997)。

7此外,人们很早就已经认识到,现在建立起来的海洋管理具有潜力形成未来不断增强的相互依存的世界的形成。

备受关注的问题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防止公地的进一步分解和私有化以及以以更多的社群主义价值观和法律保护共有财富。

此还在非拨款这一核心元素是否会妨碍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应用于位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空间和资源上,例如,雨林以及其动物和植物种群。

公平利用需要资金技术的分享,利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科学收益也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企业集团之间产生了特殊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往往将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看作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要素。

五、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其他领域的拓展应用经过几年的发展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已经应用于一些列的资源和空间:渔业、南极、北极景观、地球同步轨道、遗传资源(植物,动物和生命形式的遗传物质)和基本的食物资源。

最近几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开展广泛的活动大力支持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如声明、公约、协议,这些均承认自然和文化遗产属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尽管很难定义,“自然和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元素、从考古遗址到历史古迹在到文化现象(例如文学、语言和习惯做法),自然体系包括岛屿、生物圈保护区、荒漠。

一个新的具有潜力的应用领域是人类基因组。

这样就可以组织因企业利益而将人类基因组专利化。

在生态和世代的背景下,地球本身就是各异被各个世代共享的公地,不论其地理位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也应当被扩展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面向未来世代福祉的自然和文化资源——这些问题都可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

六、运用前景展望在短时间内,从国家实践和条约谈判的角度看,未来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应用将会受到限制。

超越联合国海洋公约和月球协议,国际律师倾向于将该原则看做是政治性的和期望性的。

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地位的议题、对两极融化冰川下的海床的主张,深海石油资源的地位等这些争议问题将在短期内检验各个国家对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承诺。

在海洋的背景下,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仅仅提供了现行了两种方式,要不所有的国家自由使用或是国家取得并行使主权。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也认识到了生态系统的相互依存并承认人类的使用。

因此,这一原则与生态管理方法有着共同之处,即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制度。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也同一个关于国家角色转换的讨论相关,国家应从仅仅是关注本国的利益到承担保护生态系统的义务,不论这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如何,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行动。

各国可能会沉默地接受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适用的可能性,但是国际法不再是各国唯一的准绳和国际律师。

全球民主社会在发展中起着不断增强的作用,接受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概念。

世界主义利益的更新、全球宪政主义、全球生态市民身份和公正以及分享道德原则的研究使全人类想着更和平和稳定的未来迈进。

参考文献:1. 欧斌: 《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载《外交学院学报》2003 年第4 期。

2. 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Celestial Bodies, 有学者将其译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见贺其治著:《外层空间法》,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第117页。

3. 李燕妙:《试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与基本内涵》,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4年第2期。

4. 金永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性质研究》,社会科学, 2005年第3期。

5. 欧斌, 余丽萍, 毛晓磊.:《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外交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

6. 王红艳:《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评》,工会论坛,2007年第1期。

7. 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 0 0 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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