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共44页文档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北京市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和支持,鼓励企业投入科技研发领域,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补贴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北京市政府每年都会设立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项目。
这些资金主要通过竞争方式资助,面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研发需求和能力,选择合适的科研项目进行申请,经过评审后成功获得资助。
这种形式的补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北京市政府还为科技研发机构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创新。
政府还会通过各类科技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多投入、多创新,提高整体研发水平。
除了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外,北京市还会定期组织各类科技展览和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和合作的机会。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企业可以了解最新的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拓展合作伙伴,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是比较积极和有利的。
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支持和鼓励,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科技研发环境和条件。
企业只有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未来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补贴政策能够更加完善和灵活,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长度不足,无法达到2000字要求,需要再加内容以补充】第二篇示例: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由北京市政庰或其他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为宗旨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资助企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京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6日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5号),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支持,优化北京市科技金融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性及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龙头产业集团、在京科研机构设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孵化阶段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内外具有领先优势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项目。
第四条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
第五条支持海外资本在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推动外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
推动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便利海外风险投资机构以结汇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
第三章完善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服务第六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科研机构及其项目团队利用知识产权、股权、科技企业及个人信用、科研设备、科研用地融资提供多样化贷款产品。
第七条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奖励政策,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科技担保规模,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新服务。
第八条推进组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与担保、融资租赁、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运用认股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保证保险、信托计划、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以及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推出组合融资产品。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摘要)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一、申请条件(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资产总额500万元以(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点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如果是软件类研发机构同时要求技术转让收入占技术性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软件企业也需要提供专利证书,如果没有授权证书,受理通知书也可以。
二、享受的政策如下: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直接到所在区县科委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
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内地人员,凭所在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研发机构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品环节增值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