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8 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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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农办机〔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今年以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部署安排各项工作,推动启动2018—2020年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但是,少数省份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全国总体实施进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为推动各地加快工作落实进度,组织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重点围绕政策启动实施、敞开补贴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服务创新优化等进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一)政策启动实施进展情况。

省级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表制定发布时间以及解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分配下达各市县;省及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启用时间,开展了哪些技术升级等准备工作,取得哪些效果;市县开始受理补贴申请、登记资金情况,目前是否已全面顺利展开等。

(二)敞开补贴落实情况。

补贴范围确定程序及完成、发布时间;是否对低端低值、技术落后的产品采取剔除出补贴范围的措施;是否结合省情、农情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蜂平台等绿色发展机具列入补贴范围;是否实行敞开补贴,制定有哪些配套举措,在扩大社会知晓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等。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浙农机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落实好惠农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4日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稳定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坚持稳产保供、突出重点、自主创新、优机优补、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政策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预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深化农业“双强”行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探索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浙江路径提供坚实支持。

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5万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10万户以上。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一)补贴机具范围。

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22大类48小类134品目(附件1),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绿色、智能化发展等领域以及其他重大战略实施所需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方案真相

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方案真相

观点viewpoint>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方案真相近日,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只要有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性文稿发布,评论留言就会“骂声”一片。

据了解,很多人根本就没有看完、辨清补贴政策的动向,就“开骂”,可谓是“负能量”满满,不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引起一片消极的情绪。

谈农机补贴就“色变”有一种心理,叫“刻板偏见”,指人们对某个事物或物体,形成的一种概括固定的看法,并把这种观看法推而广之,认为这个事物或者整体都具有该特征,而忽视个体差异和趋好的变化。

具体到农机行业,实施了15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政策制定时,并没有哪个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以照搬,毕竟引入到中国,肯定要做适合中国国情的改良,所以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有不完善之处是完全可能的,后面的政策就会在前一段实施的经验上逐步改进。

在改进的过程中,一些人刚一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就留下了初步印象,并且将这一印象扩大到整个政策,进而达到谈农机补贴就“色变”。

其实,这些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直在改进,在逐步向着适合各个群体的需求而变化。

笔者认为,最为明显的就是青岛市,在2017年率先使用手机APP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在买农机的同时,就可以很方便在手机APP上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改变了从前要去多个部门填表、盖章的手续。

还有就是江西省,在2018年率先提出“农机购置补贴1万元的产品需要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看上去是一个对补贴机具的监控管理,确保国家补贴资金用在刀刃上的小措施,然而,带来的是:厂商能够随时知道自己的设备处在哪个位置,合理配置售后服务资源;厂商对于每台设备、每类设备的作业轨迹数据、面积数据有一个掌握,能够了解自身产品为用户带来了多少收入,哪些产品在哪些地区作业效能好不好等;而经销商下地维修,也不是“盲人摸象”地里乱找,能够快速找到机具所在位置。

看上去是补贴政策迈出的一小步,实际上正是这一步在促进企业产品向着“物联网+”迈出一大步。

也正是这一步迈出的大胆尝试,会促进整个行业更加大胆地向着信息化迈出更大的步伐!什么是农机补贴办理“三合一”方案?9月18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培训班在银川举办,从培训后的报道得知,所谓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就是综合利用二维码存储和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OCR(光学识别技术)、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补贴机具二维码身份管理、农机补贴APP办理和审核、补贴机具物联网监控,做到“一机一码、一码溯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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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4.30
•【文号】农办机〔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
见》的通知
农办机〔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

乡村振兴政策盘点(2018-2019 年)

乡村振兴政策盘点(2018-2019 年)

乡村振兴政策盘点(2018-2019 年)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9年第24期2018 年2 月,中央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到2050 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将全面实现。

2018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旨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2018 年2 月,《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全文发布。

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新时代“三农”工作。

2018 年2 月,农业部和财政部印发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2018 年3 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农业农村部。

4月3 日,农业农村部正式挂牌,明确将中央农办的职责,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明确农业农村部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形成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合力。

2018 年5 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8 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予以支持。

并通过政策实施,整县推进地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018 年6 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 年起,将每年农历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规范制度 加强监督 扎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规范制度 加强监督 扎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萧 山 区 自2 0 0 4年 以来 ,按 照 农 业 部 和 省 市 有 关 要 求, 对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进 行 了宣 传 和 实 施 , 补 贴资金 、
机具与 范围不断扩 大。2 0 1 1 年各 级补贴 资金为 2 1 5 7 . 9 万元 ,新增农 业机械 4 3 4 9台 ,建 设钢架 大棚 5 1 . 8 1 万 m ,受 益 农 户 1 3 7 5户 ; 2 0 1 2年 各级 购 机 补 贴 资 金 为 2 2 4 2 . 1 2万元 , 新 增各类农业 机械 2 2 0 4台 , 建设钢架 大 棚 1 3 7 . 0 4万 m , 受益农户 5 6 6户 。农机购 置补贴 政策的 实施 ,提高 了农 民购机的积极性 ,提升了农 机作 业的效 益, 引导 了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的引进与示范推广 , 推进了 农机合作组织发展 , 促进了农机存量增长和结构优化 , 从
走 上 自我 发 展 、 自我壮 大 的路 子 。
作 者 简介 : 浙 江 省温 岭 市 农 机 管 理 总站 3 1 7 5 0 0
进 一步加 强基层 镇 ( 街道) 农机 推广 人员 的技 能培 训 。根据年度农机服务 内容 的重点 , 确定培训 内容 , 加快 农 机科技 知识更新 , 不 断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 建
监 督 管 理 总 站 每 年 年 初 在 深 入 基层 调 研 的基 础上 ,及 时
向省市 和区政府汇报 全区农机购置 补贴资金需 求情况 , 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 门的政策支持。萧山区政 府每年 在 农业农 村扶持 政 策 中单 列农 机购置 补贴 地方 配套 资 金, 确保 政策 到位 、 资金 配套 到位 , 2 0 1 2年萧 山 区级 配 套 资金为 1 2 0万元 。 同时 , 为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 扣地实施好 ,萧 山区农机监督管理总站每年在 收到相关 文件后 , 多次 召开会议 , 统一思想 , 提高认识 , 明确工作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浙农计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6月1日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

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精选多篇)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精选多篇)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1、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八个不得”;2、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3、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购机补贴对象的购机补贴资格;4、将经销商报送的机具购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查;5、审核购机者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6、加强对经销商监督,核查其资格条件是否具备,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履行情况;7、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核查补贴机具销售情况是否真实;8、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州农机管理股;9、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篇: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三个禁止、四个严禁、五项制度、八个不得” “三个禁止”即禁止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禁止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禁止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严禁”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四项制度”即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执行过程实行监督制;实施效果实行考核制。

“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第三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在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开展“下基层、解难题、促发展”活动中,自己倍受鼓舞,深刻认识到从aa新区到我区都处在一个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为国家,为人民多做工作,为aa新区乃至我区发展尽自己最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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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

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1)。

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选择机具列入地方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上年结转中央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产品资质。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

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

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产品投档。

由省农机局组织开展农机补贴产品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汇总公布投档产品信息,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补贴标准(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

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

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其他申请条件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审核和公示。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乡镇(街道)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

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

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

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

各地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各市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结算情况(见附件3)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2.20 年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3.20 年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1附件.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14大类33小类76品目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铧式犁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1.3深松机1.1.4开沟机1.1.5耕整机1.1.6微耕机1.1.7机耕船1.2整地机械1.2.1铺膜机1.2.2筑埂机1.2.3驱动耙1.2.4起垄机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免耕播种机2.1.2水稻直播机2.1.3旋耕播种机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2.1.5穴播机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2.3.2秧苗移栽机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2.4.2撒肥机3.田间管理机械3.1中耕机械3.1.1田园管理机3.1.2中耕机3.1.3中耕追肥机3.2植保机械3.2.1喷杆式喷雾机3.2.2风送式喷雾机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4.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4.1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3割晒机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2.1采茶机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3.1油菜籽收获机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4.1打(压)捆机4.4.2搂草机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5.1秸秆粉碎还田机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6.1薯类收获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清选机械5.1.1粮食清选机5.2干燥机械5.2.1谷物烘干机5.2.2果蔬烘干机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械6.16.1.1碾米机6.2果蔬加工机械6.2.1水果分级机6.3茶叶加工机械6.3.1茶叶杀青机6.3.2茶叶揉捻机6.3.3茶叶炒(烘)干机6.3.4茶叶筛选机6.3.5茶叶理条机6.4剥壳(去皮)机械6.4.1干坚果脱壳机7.农用搬运机械7.1装卸机械7.1.1抓草机8.排灌机械8.1水泵8.1.1离心泵8.1.2潜水电泵8.2喷灌机械设备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畜牧机械9.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9.1.1铡草机9.1.2揉丝机9.1.3饲料混合机9.1.4颗粒饲料压制机9.1.5饲料制备(搅拌)机9.2饲养机械9.2.1孵化机9.2.2送料机9.2.3粪污固液分离机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9.3.1挤奶机9.3.2贮奶(冷藏)罐10.水产机械10.1水产养殖机械10.1.1增氧机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残膜回收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秸秆压块(粒、棒)机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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