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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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一、讨论之界定——作为归责原则之过错和作为构成要件之过错过错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中心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过错一直是在不同的意义层面上被讨论使用着,所以首先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们此处所说的过错是在何种层面上展开的。

过错之所以成为现代侵权法中的中心概念,是和过错责任原则获得空前的承认并成为侵权法中的主要归责原则不可分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行为人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一种法律上可得非难的心里状态,一种“人格过错”,耶林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在这个层面上过错是一个事实概念,纯粹是道德评价的对象,这种理解等同于通常意义上对过错的理解。

但是这仅仅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讨论,当这种精神、这种原则外化为法律的具体制度的时候,过错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必然同时改变了内涵。

原因很简单,法律上的概念都包括了法律的评价,对于能够真实感知的对象,例如物、行为,法律上的物和行为尚且不同于生活中的物和行为;对于法律无法直接感知的对象,法律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来拟制。

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更接近于现实的作为一种心理的过错,但是作为具体构成要件的过错是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的形而下。

这完全等同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精神无非就是考虑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智识水平,应当区别对待。

但是法律无法具体考察每个人的具体智识标准,所以法律通过可以客观判断的年龄来标志人的这种一般的智识水平。

实际上18岁生日之前的一天和18岁生日之后的一天,作为个体的人没有任何变化。

并且这种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在某些时候会导致不公平,会导致对设置行为能力初衷的背离,例如在已经达到18岁标准,但是智力水平低于法律要求的一般水平,同时又达不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律网开一面的标准的时候,其实是法律由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而不得不牺牲了少数人的实质利益。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关 系 而 实 施 或 放 任 侵 权 行 为 ,或 应 该 认 识 到 危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而 没 有 认 识 到 ,或 已 经 认 识 到 损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但 轻 信 能 避 免 而 致 结 果 发 生 。而 且 , 种 心 理 状 态 是 指 这
具 有 应 受 非 难 性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根 据 认 定 过 错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是 主 观 的 还 是 客 观 的
会 交 往 所 要 求 的 注 意 ,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必 要 注 意 和 日常
月 26 日 通 过 . 这 是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一 大 幸 事 。 然 而 .新 出 台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同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一 样 , 未 对 “过 错 ”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并 这 界 定 。 就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典 及 判 例 法 之 侵 权 责 任 之 整 体 而 言 ,过 错 ” 确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素 , 是 “ 是 也 平 衡 受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维 护 的 最 基 本 工 具 。
过 错 区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在 英 美 普 通 法 中 , 告 的 行 为 被 是 否 是 过 错 行 为 其 客 观 的 判 断 标 准 就 是 理 性 人 的 标
准 。
本 文 以 上 述 认 识 为 出 发 点 , 试 图 结 合 民 事 侵 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 , 入 分 析 、 究 过 错 概 念 的本 质 属 性 、 深 研
锗 , 指 内 心 的 可 非 难 性 , 观 的 不 法 是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特 客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我国法学界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指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伤害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将此当事人的参与某类活动时的行为与当今社会中此行为正确理智的一方作为标准进行比较,低于正确理智行为标准的则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判定并没有准确的判定标准,所有法律法规也都是尽可能深入细致的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进行判定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紧密的关系事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的重要标杆。

法学界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有主观客观两种说法,主管说法如日本的加藤教授认为所谓的过错是应该知道正确的事情,但是由于自己不注意不知道正确事情行为的心理状态。

中国台湾民法相关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对于事件本来可以注意而不注意的人,即使当事人不是有意为之,或者对于侵权的事情,虽然预见有可能发生,但是对此却觉得不可能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从客观说法说,美国法学家哈特有次间接:当事人没有遵守有理智行为的人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所谓的行为准则是要求当事人采取一系列的行为避免伤害;英国司法界学者认为,过错是拥有理性的人再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因为自己的不注意未作符合有理智行为的人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情。

在我国民法中,也没有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做出准确的定义,我国国学界说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或心理状态。

▲对于我国认为的主观状态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不管是上面所提到的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都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导致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最终原因就是因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可以认为过错是具有主观心理状态的当事人的属性;我们已经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在我国是如何定义的,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在我国有怎样的判定标准,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将此当事人的参与某类活动时的行为与当今社会中在正确理智的信息和技能影响下的此行为作为标准进行比较,低于正确理智的行为标准的则存在过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作者:陈春雨来源:《广告大观》2019年第08期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并发展至今,长久而又曲折,在各国的民法立法中,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

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进行各种交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过错责任原则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性人的行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我国民法在立法时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关于归责原则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当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其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加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过错的大小还是决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法律依据(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1.过错责任原则的心理基础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有什么样的内在心理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方式。

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导读: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当事人因主观心理意识造成了错误,一般是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的,具体情况下不管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造成的过错,都是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来进行认定的。

一、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意识,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预见到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是因疏忽或轻信自己,而使损害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地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二、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侵权⾏不是⾮常多的,侵权⾏为侵害他⼈民事权益的,侵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承担⽅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侵权⾏为等,那么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怎样?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为⼈的侵权⾏为有过错,对受害⼈民事权益损害发⽣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有加害⾏为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

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为,损害就⽆从发⽣。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定的⾏为或事件对他⼈的财产或⼈⾝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为的另⼀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定的⽅式进⾏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并可通过⼀定的⽅式衡量其⼤⼩和程度。

3、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为只有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有加害⾏为,他⼈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者毫不相⼲,则侵权⾏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般侵权⾏为的⼜⼀要件。

4、⾏为⼈主观上有过错⼀般侵权⾏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引言民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和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分别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错误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态。

对于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素:1.主体过错:侵权行为需要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即必须是侵权方本人的过错。

如果他人替代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侵权方并不承担过错责任。

2.违法过错: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上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过错是指违反法定责任的行为,如交通事故、恶意欺诈等。

3.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过错责任。

上述要素共同形成了过错责任的框架。

只有当上述要素同时满足时,被侵权方才能主张过错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对损害结果负责的责任形态。

与过错责任不同,无过错责任是在当事人并没有实施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常见的无过错责任形态包括以下几种:1.绝对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过错,只要发生相关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便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发生意外的动植物园在动物伤害游客时,即使园方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倒置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将证明过错的责任转移到被侵权方身上。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危险活动或危险品的使用中,例如火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损害了周边民众的利益,即使厂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责任:法律对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承担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在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

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虽然,有关过错问题的著述可谓浩如烟海,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弄懂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现象是耐人寻味的:法官、律师、甚至一般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特定事实,都能恰当地运用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做出评断,然而,要他们抽象地阐述这些概念时,他们又茫然无错。

反之,理论界人士虽然在有关过错的抽象理论问题上可能各执一端而且自成体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却可能髙度一致。

这种现象,与下述现象非常相似;一个非常熟悉某一地区路线的人,却画不出该地区的交通地图;反之,绘制地图的人,虽然有不同的画法,但真正走路时,还是走的同一线路。

这种现象说明,流行的过错理论,一定存在什么问题。

才使得它们与审判实务没有多大联系,笔者认为,流行的过错理论虽然在体系上可能完美无缺, 但却如一张格式齐全的空头支票.在实践中没有兑现价值.所以.有必要对过错问题作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这一理论。

一、对三种过错理论的诘难通常认为,过错或称归责之意思状态,与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还加上行为的违法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换言之,一般侵权行为正如一辆汽车,是由几大部件组装向而成的,汽车由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路系统构成,要进一步了解汽车,我们就分别要问:动力系统是什么?传动系统是什么?电路系统是什么?别人可以出图片、实物给我们作解答,依同样的思维习惯,我们要问行为是什么--人的身体动或静的状态,损害结果是什么--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这些要件我们能够凭经验所感知,一般说来争论不大,然而,过错是什么呢?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即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笔者将分析这些理论,并指出其不可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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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9-8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

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

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

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

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

这种观点看似与主观说背道而驰,但在割断主观心理状态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点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且主观说和客观说还犯了另外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在界定过错的涵义时,仅从其本质入手,而忽略了过错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因而是不完整的。

相比之下,主客观结合说克服了考察标准单一的缺陷,不仅将主观和客观统一了起来,而且充分考虑了过错的法律属性,认为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一种由该心理状态所支配的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人的行为。

由于这种观点比较好的贯彻了全面性原则,因而从内容的完整性角度来说,这种学说是比较可取的。

但是,应该看到,依据这种学说界定的过错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它明确地将道德作为界定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道德只是社会的一种舆论性评价。

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背道德;因之违背道德和违背法律必然不可一视同仁。

如果将法律和道德一起作为界定过错概念的两个要素,势必缩小了过错的外延;而如果将道德单独作为过错概念的一个要素,即将违背道德的行为等同于违背法律的行为,而将之视为过错的一种形式,又必然将过错外延扩大化。

既然我们研究的过错是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那么我们已经在无形中默认了仅仅是以法律的视野来界定过错,即我们考察的仅仅是过错的法律属性,过错只“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6]而不体现“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7]。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修正以后的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即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构成关于过错构成,我国法学界尚未有足够的研究。

但在笔者看来,研究过错,不得不研究过错构成,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它都是我们正确认识过错的前提和基础,不把握它,必将造成认识的模糊和混乱。

过错构成,乃指构成过错所应具备的要素。

过错构成与过错概念不同,前者侧重于分析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应该具有的一些元素;后者则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过错的内涵。

但分析过错构成必得以过错概念作为基础,因为过错的构成元素蕴含在整体性的过错概念之中,只有通过拆卸过错概念,才能找出构成过错的材料要素。

分析上文关于过错概念的论述,我们实际上可以概括出过错的四个构成要素: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法律。

我们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客体要素。

这四个要素是构成任何一个过错的基本元素,因为既然过错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人内心体验,也非一种游离于主观感受之外的纯粹客观存在,而是两者的结合,那么它必然是以主体作为中介的,即主体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

退一步说,即使是主观过错说或者客观过错说也首先是以承认主体要素存在为前提的,否则无论是主观心理感受还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都将无所依托,因此主体要素在过错构成中是必然存在的。

但仅仅具有主体、主观、客观三个要素仍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因为认定某种由主观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既非故意又非过失,只能通过法律的判断才能确定,而故意和过失恰恰是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

因之,法律即客体要素也是构成过错必不可少的。

所以,一个完整的过错构成内含了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

但是,应该指出,虽然四个要素在过错构成中缺一不可,但它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相比之下,我们认为主体要素最为重要,它在过错构成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总是以特定的主体作为其调整对象,并不及于社会上所有的人;而调整特定的主体往往需要采取特定的标准,这种标准要么基于主体的职业,要么基于主体的身份,往往是不同的。

反过来说,正是因为有职业或身份各异的主体,决定了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譬如,医师和律师因职业的不同需要分别由《执业医师法》和《律师法》来调整,而不能错位。

因此,在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关系上,主体要素起着决定作用。

另一方面,既然主观心理状态(主观)以及由其支配的行为(客观)都是依附于行为人(主体)而存在的,无行为人(主体)即所谓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和行为(客观),因此,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也是由主体要素决定的。

再者,依据以上论述我们知道,故意和过失是法律(客体)对由某种主观心理状态(主观)所支配的行为(客观)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同的法律(客体)所采用的否定性评价标准因所调整的行为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譬如,因治疗的需要,法律对医师采用了一条“可容许性危险”的标准,但这条标准不适合于医师以外的其他人。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体要素最终也决定着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只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主体要素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客体要素来实现的。

于是,关于过错构成以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简要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说明之:三、过错分类过错分类,即以一定的标准将过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意义在于为我们认定过错以及确定责任归属提供帮助。

传统上,人们一般根据过错构成的主观要素将过错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它是民事过错的最高形态,法律除不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外,一般还将其作为加重行为人责任的因素[8];过失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

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旨在了解行为人的思想动机、行为目的,作为进行教育和应否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都应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9]。

而确定赔偿责任及其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受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不论加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10]。

所以,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是没有太大意义的[11]。

因此,主观要素标准虽然在理论上能够将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但这种分类方法在实践中无甚意义;而且由于其采用的标准单一,未免不够准确。

因此,有学者主张废弃这种分类方法,而仅以过失指称过错[12]。

也有一些学者以过错主体将过错分为普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13]。

普通过错即主体为一人的过错,也称之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即过错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过错;混合过错即过错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过错。

由于主体要素是过错构成中的决定性要许,因此,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理;而且从主体入手对过错进行区分,对于我们确定侵权损害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此种分类仍然只采用了单一的标准,而没有兼及其他要素,其分类仍然不够细致和全面。

我们认为,既然任何一个过错构成都必有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那么在对过错进行分类时,也必然要综合其四个要素,而不能只择其一二。

在过错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中,主体要素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此,进行过错分类时首先得考虑主体要素,即首先可以根据主体要素将过错区分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但主体最终还得受法律的调整,即任何主体都可以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基点;而故意和过失也仅仅是法律对主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以主体要素分类以后,我们又可以法律作为过错继续进行分类的切入点;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内容的,因此,过错分类最终又可以依附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

至此,综合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可以对过错进行如下分类: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第二次分类: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同过错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提供依据,而且由于其引进了权利和义务机制,而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甚至法律条文依据,提高办案效率;另外,这种分类方法在理论上也显得更加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学者还将过失依其程度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轻过失又区分为“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14]。

我们认为,由于过失的程度只对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有影响,对应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紧要,因此这种区分是没有多大必要的,我国《民法通则》也未予采用。

四、过错认定的标准过错认定是指以一定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进行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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