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_以_离婚协议_案为例
离婚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之一。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离婚法律案例,来了解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
在此期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李某怀孕,赵某在外地工作,两人沟通更加困难。
李某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
2014年,李某生下一子,赵某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
然而,家庭矛盾并未因此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2016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
被告赵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家庭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二、法庭审理1. 证据调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明孩子出生的证据;(3)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明双方矛盾存在的证据;(4)原告提供的家庭收支记录、家务分工记录等证明原告承担家庭责任和付出劳动的证据。
2. 事实认定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原告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婚后生活不和谐。
被告虽然承认存在问题,但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4.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2)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长期存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家庭不和谐。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化名)在自家小区内遭遇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纠纷。
事发当天,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门窗紧闭,但门把手却异常松动。
王某担心家中被盗,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家中并无财物丢失,但客厅沙发上却坐着一名陌生男子。
经询问,该男子自称是王某邻居李某(化名),因好奇进入王某家中。
随后,警方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关系一般。
事发当天,李某因家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误以为王某家中无人,遂进入王某家中寻找安慰。
在王某回家前,李某在王某家中逗留了一段时间,后被王某发现。
王某要求李某立即离开,但李某却以回家取东西为由,拒绝离开。
在警方到达现场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李某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警方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李某表示自己无力承担。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误工费500元。
四、案件启示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旦发现家中门窗异常,应立即报警。
2. 遵守法律法规。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误闯他人住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增强邻里关系。
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增进友谊。
本案中,若李某与王某关系较好,或许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
4. 加强法制教育。
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结语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这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的纠纷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10个离婚法律案例汇总

案例1: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10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和沟通障碍导致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李女士,王先生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2:背景:张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后,发现赵女士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
关键点:张先生以赵女士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
赵女士需返还张先生部分彩礼及婚前赠与的财产。
案例3:背景:刘先生与孙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刘先生的名字。
关键点:离婚时,孙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例4:背景:陈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陈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双方感情疏远。
关键点: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5:背景:周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周先生经常对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点:吴女士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定周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6:背景:林先生与杨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贡献程度,判决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公司股权。
案例7:背景:徐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后,发现许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关键点:徐先生以许女士出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定许女士存在出轨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8:背景:马先生与钱女士结婚后,马先生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
关键点:钱女士以马先生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考虑到赌博行为的危害性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马先生自行承担赌债。
案例9:背景:高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后,因双方年龄差异较大导致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不合。
家庭纠纷_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并多次诉诸法院。
二、案件经过1. 离婚诉讼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自己,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执行阶段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张某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离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双方应依法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2.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按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张某在离婚后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此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然而,张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张某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和范文6篇

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和范文6篇篇1离婚协议书一、前言本协议由以下两位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就双方因个人原因自愿离婚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双方均明白本协议的法律效应,并愿意共同遵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内容(一)离婚原因双方自愿离婚,原因为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双方均清楚了解并接受此原因,承诺不会因此产生任何纠纷。
(二)财产分割1. 房产:位于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经协商,归___方所有。
___方将按照市场价格对另一方进行货币补偿。
补偿款项在双方签字后___日内支付完毕。
2. 车辆: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经协商,归___方所有。
另一方将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补偿款项在车辆过户后___日内支付完毕。
3. 其他财产:双方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家具、电器等,经双方协商,按照价值进行合理分割。
(三)抚养子女责任双方共同育有的子女(姓名)______的抚养权归___方所有。
另一方享有探视权,___方应保障另一方合理探视时间。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由___方承担______%,另一方承担______%。
(四)债务处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经双方确认,由___方承担______%,另一方承担______%。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三、法律效应及声明条款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共同遵守。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已清楚了解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含义及其法律效应。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若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
3. 离婚后,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与子女、财产等有关的后续问题。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四、签字确认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公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五、结语与附录条款本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及其他相关事宜。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五个民事纠纷案例的综合分析与建议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与员工小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小明每月工资为5000元,并享受法定年假等福利。
然而,小明工作一年后仍未得到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并且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
小明不满意公司的待遇,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取报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小明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因此小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欠款。
建议:1.小明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加班记录等,确保可以充分证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小明可以选择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要求公司支付欠款,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并争取更快的解决办案。
3.如果协商不果,小明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欠款。
如果仲裁也不满意结果,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王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
然而,租赁期满后,小王搬离房屋后,发现屋主要求扣除押金,并以房屋损坏为由要求小王支付额外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当事人一方享有买断权。
租赁期满后,小王已经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没有违约,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屋主退还押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屋主要求小王支付额外费用应当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房屋损坏与小王的使用有关,否则屋主无权要求小王承担额外费用。
建议:1.小王应保存好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期间的相关证据,确保可以充分证明自己按时支付租金并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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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来审查。从实体来看,法院 的判决保障了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处于劣势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确有可取之处;然而,从程序来看,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错误, 这也是其招致抗诉的直接原因。本文拟结合此案来分析法官发 现法律并适用法律的过程。
系表示列举未尽之意。法官可以根据 [下转第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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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 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 的罪名,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四、设立“危险驾驶罪”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的原则,从法学方法论角度来看,即是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在 审判实践中,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时,要注意遵循法律发现的 逻辑过程,从而准确适用法律。唯有如此,判决才能被信服。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清。2.原告吴某给付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费 15600 元,从原告 应得款中一次性扣除。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虽在协议 离婚时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处分作了约定,但对无固 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原告明显不利,而被告则获得了显然超过 了正常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造成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均衡,该
审被告采用了胁迫、引诱手段,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却违 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 九条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请求依法再 审。原审被告张某某同意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1.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特定之案例事实(S)为小前提。 3.以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为其结论(R)。 具备 T 之构成要件者,即适用 R 之法律效果; 特定的案例事实 S 符合 T 之构成要件;
90000 元,原告应得的 90000 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
所以,关于该特定案例事实,适用 R 之法律效果。
况下,适用法律者于现行法律渊源范围内寻找、识别、选择能够 作为待决案件之裁判根据的裁判规范、以及在没有明确的裁判 规范可以直接适用时,能动地进行创造性的造法的方法和活动。 简言之,法律发现即法律适用者寻找裁判规范的方法和活动。[2]
法律适用有两种解释:第一,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 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 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第二,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其职权范 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所称法律适用系指 第二种解释。
三、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分析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五十四
通常认为,法律适用可依三段论来表现,即:
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 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为 《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对夫妻 存续期间共有财产 180000 元的约定,该财产原、被告各分得
2011 年 6 月 (总第 279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 INGJ I
NO.6,2011 (Cum ula tive ly,NO .279)
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
—— —以“离婚协议”案为例
胡卉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审判工作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 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 语等进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
法律解释的目的可以从内外两方面来进行描述:从外部形 式上来看,法律解释以法律适用为目的,适用法律的前提之一 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予以阐明,从实际操作看,就是要针对法 律文本的意思提出解释主张或构建解释论点;从内在要求上来 看,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追求解释的正当性。法律适用是以司 法判决为归结,基于司法判决公正性的要求,法律适用也必须 正确或正当,而这又进一步要求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的法律解释 及法律解释的主张或论点正确或正当。[3]
从文法解释来看,据《新华字典》词条释义,此处“等”可能 有两种含义:1.表示列举未尽;2.列举后煞尾。显然单从文法字 义解释,尚难确定法文的真正意义,因为需要进一步运用其他 的解释方法。在此,我们不妨对该条文做历史的考量,即探求立 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以推 知立法者之意思,此谓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4] 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时,针对“当 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答复中提到“……当事人基于这种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 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 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 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 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 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 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 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 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 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 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中 有弹性条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裁量权,依法 作出公正的裁判……”据此,不难得出结论,该条文中的“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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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从法学方法 论角度来看,即是这个法律适用的逻辑公式。只有认定事实正 确,选择法律正确,法律适用过程才有可能正确,法官的裁判才 能有说服力。囿于篇幅,本文对法官了解和分析案件事实的过 程不展开分析,而是主要探讨法律发现并将所发现之法律适用 于案件的过程。
二、法律发现和法律适用的界定
法律发现,是指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
协议显失公平,违反了公平的法律原则,现原告要求撤销关于 财产分割的条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夫妻 存续期间的存款 18 万元依法应予平等分割,原告要求变更子 女抚养权,因婚生子张某随被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本院认为 应从有利于小孩生活教育方面出发,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 康成长,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应依法支付子女 抚养和教育费,抚养费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定每月 100 元,至 婚生子满 18 周岁时止,共计 15600 元,从原告应得的财产中扣 除,教育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双方均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判决生效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导致 判决错误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机关认 为:原审在审理时未发现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在协议离婚时采 用胁迫、引诱手段,原审原告吴某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原
一、 “离婚协议”案
2004 年,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 产纠纷案。[1]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某于 1998 年 7 月 2 日在罗山 县子路镇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 年 4 月 21 日生育一 子,取名张某。2004 年 4 月 18 日双方以感情不和经常打架为 由在罗山县子路镇法律服务所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与 吴某离婚,婚生子张某由张某某抚养;夫妻共有财产 18 万元吴 某应分得数额作为抚养张久仰费用开支”。2004 年 4 月 20 日 原、被告双方在罗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内 容上注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家中财产归 被告所有。同年 7 月 2 日,原告吴某以被告采用胁迫、引诱等手 段骗取夫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财产和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 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二项的约定,重 新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一)识别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概念,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 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 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 解释的过程。笔者认为,事实上在国内法的适用过程中也有识 别这一步骤,即指把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则的“假定”(法律 规则的逻辑结构,也称“前提”,指适用法律必须存在的情况) “对号入座”的过程,是法律发现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离婚协议”案中,主要案件事实是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 某协议离婚后反悔,以被胁迫、引诱为由诉请变更财产的分割 及子女的抚养。认定了该事实,即明确了要寻找的法律规则,其 “假定”必须是有关“被胁迫、引诱而定离婚协议”或是“对离婚 协议反悔请求变更”。故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 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 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 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即为该案要寻找的法律规则。① (二)效力认定与规则选择 经过识别,发现相关法律规则后,要正确适用法律,还需要 对法律“澄清”、“精确化”,其具体表现就是效力认定与规则选 择的活动。效力一词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含义,此处所称效力主 要指规则的生效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位阶的法律、相同位阶 的不同门类的法律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和 法律效果规定时,法律发现便必然面临规则选择问题。所谓规 则选择,是指法律职业人员根据法律原则确定的价值优劣标准 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中选择适合个案事实的法律规则。 在“离婚协议”案中,《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与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 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该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 释(二)》第九条。反观该案,原审判决引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作为判决依据明显不当,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根据法律的生效范围应排除选择《合同 法》。此外,原审和再审判决均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如前所述,也系规则选择不当。 (三)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