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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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使⽤,或冒⽤他⼈的票据,或签发空头⽀票、签发⽆资⾦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如果⾏为⼈出于过失⽽使⽤⾦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融票据、误签空头⽀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的财物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融管理制度。

⾦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付⼯具。

⼴义的⾦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票。

作为⼀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有价性即⾦融票据以⽀付⼀定⾦钱为⽬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使请求权;⽆因性即持票⼈出⽰票据就可以⾏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效。

由于⾦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融票据可以使资⾦使⽤效益⼤⼤提⾼,加速资⾦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还可以减少现⾦使⽤,节省流通费⽤。

因此发展⾦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融制度改⾰的⼀个重要⽅向。

但是,⾦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出于贪利⽬的⽽想⽅设法利⽤票据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财物的犯罪⽇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融票据的流通和使⽤过程中进⾏的,因⽽它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利,更影响了⾦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破坏了国家对⾦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般表现为以下六种⾏为⽅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票⽽使⽤这种情形是指⾏为⼈以伪造、变造的⾦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骗取他⼈财物的⾏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

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

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

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其实就是在问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知识,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马上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

催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解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与信⽤卡是有很⼤区别的,信⽤证也是⼀种有价证券,但是有的⼈可能会虚构信⽤证,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段,来骗取他⼈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标准的话,也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信⽤证诈骗罪?店铺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5条信⽤证诈骗罪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利⽤信⽤证进⾏诈骗活动,数额较⼤的⾏为。

客体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证是⼀种银⾏的付款保证,属于银⾏信⽤,其⼀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融秩序,动摇信⽤证制度的根基。

同时,信⽤证诈骗⾏为往往使银⾏、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客观⽅⾯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使⽤作废的信⽤证,骗取信⽤证以及以其他⽅法进⾏信⽤证诈骗活动的⾏为。

信⽤证诈骗罪与⼀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为⼈利⽤信⽤证这⼀特殊的犯罪⼯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证为中⼼⽽展开。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伪造、变造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或者利⽤信⽤卡恶意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为。

其具体⾏为表现为:1、使⽤伪造的信⽤卡进⾏诈骗。

所谓使⽤,包括⽤信⽤卡购买商品、在银⾏或者⾃动取款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卡进⾏⽀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伪造的信⽤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卡,即使⽤各种⾮法⽅法制造的信⽤卡。

对伪造的信⽤卡,有的是伪造者⾃⼰使⽤进⾏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卡出售给他⼈或者送给他⼈,由他⼈使⽤,进⾏诈骗活动。

⽆论是⾃⼰使⽤或者是由他⼈使⽤,对使⽤者来说,都属于“使⽤伪造的信⽤卡”的情形。

使⽤伪造的信⽤卡,⽆论是进⾏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为。

2、使⽤作废的信⽤卡进⾏诈骗,所谓作废的信⽤卡,是指使⽤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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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普通的自然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是诈骗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贷款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贷款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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