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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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2020年12月第32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0Vol.32 No.6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夏昊晗,国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就部门规章能否影响合同效力及依何种路径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似乎持否定态度。

实务层面就此呈现较大分歧,虽有部分法院尝试突破,但多数法院仍否定规章之适用。

但事实上,此种限定实 属矫枉过正,部门规章影响合同效力自有其必要。

从其适用路径来看,由于部门规章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因此,适用规 章即可等同于适用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

若部门规章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

如若规章的内容超越了其上位法,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此时法院应审查合同是否损及公共利益、悖于公序 良俗。

关键词:部门规章;合同效力;上位法;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者,合同为无 效。

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1句就此予以承继。

仅就文义观之,该规 定将认定合同无效之法律渊源位阶限定于法律 与行政法规,对诸如部门规章®等较低位阶之 法律规范则不置可否。

[1]有学者称其仅为有限 列举,[2]但立法者认为:“本项的规定只限于 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 [3]前 半句“只限于”清晰明了,后半句“不得任意 扩大”则似乎留有余地。

1999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75-09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所作之规定亦严格拘泥于文义,并作反面解释称“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为依据”。

张勇、王金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王金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王金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2)新29民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力张桂林古丽娜尔·依明【审理法官】李伟力张桂林古丽娜尔·依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当事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当事人-个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代理律师/律所】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星红王成【代理律所】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被告】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的比例划分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的比例划分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金虎虽不是张勇亲自招用,但王金虎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成果由张勇安排、管理和享有,张勇支付工作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主要有:一是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二是是否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是否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问题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本案中,张勇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资质,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义务,且在劳务活动中,接受劳务一方是主要受益人,作为雇员只是提供劳务并按约定领取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活动中的风险,接受劳务一方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四)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07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中作出(2005)民四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即使案外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但根据其所映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仍须予以纠正。

根据本院(93)民他字第1号《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未指明(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何种错误的情况下即决定再审,对该案进行的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经再审后作出的(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在实质上确认了(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中曾经确认的内容后,在被告澳门祥庆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又对原告中联公司向被告澳门祥庆返还因执行(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执行款的内容予以确认,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应该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规定,亦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这一基本原则。

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表述该院在执行(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时所作裁定视为撤销,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了调解书的适用范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作出(2002)鄂高法监二民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案进行再审,但其再审后并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理,而又作出(2003)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2)鄂高法监二民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程序上存在问题。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

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1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

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模万江国肖勇【审理法官】杨文模万江国肖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海洲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邹修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彭诗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海洲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邹修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彭诗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海洲邹修石彭诗谱【代理律所】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娄底市娄星区金意商贸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焦点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

《价格鉴证报告》系金意商贸公司在本案一审受理前单方委托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

并且,该鉴证报告已明确指出,当鉴定人员对水淹现场进行查勘时,现场已被基本清理完毕,已无原发现场可供查验;主要根据金意商贸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介绍,采用成本法估算损失得出评估结论。

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即金意商贸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并不完整、充分,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之要求。

同时,由于价格鉴证结论在本案一审受理前即已作出,鉴定机构据以作出评估结论的主要材料即《仓库盘底表》、《仓库受损明细表》、受损货物照片及部分相关货物进销凭证等均未经人民法院组织娄底水业公司与金意商贸公司进行质证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之规定,《价格鉴证报告》采信前述鉴定资料法律依据不足。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裁判要旨1.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3.08.1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就此诉讼标的,EOS工程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EOS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该上诉,(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OS工程公司如果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

现EOS工程公司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对于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又以"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审结日期:2005.04.29)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虽争议多年,并经多家法院的不同诉讼程序审理,但终由(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对无偿转让商标的协议有效,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将原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服饰类的'步云'系列商标专用权无偿转让给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所有的协议,并于判决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核准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与马金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与马金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与马金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4【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晓东张睿王朋坤【审理法官】崔晓东张睿王朋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马金萍【当事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马金萍【当事人-个人】马金萍【当事人-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范茹君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茹君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茹君黛【代理律所】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被告】马金萍【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马金萍主张的各项费用的金额没有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马金萍起诉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人民医院应否赔偿。

马金萍在前述案件中向人民医院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系基于其于2002年6月10日在人民医院行“双乳缩小、上提整形术”后造成“疤痕明显、乳房大小不一”的损害后果的事实。

首先,乌鲁木齐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仅是对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断,并非认定马金萍是否具有损害结果、人民医院是否应对马金萍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前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人民医院在为马金萍行整容术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马金萍在本案中主张。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马金萍主张的各项费用的金额没有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马金萍起诉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人民医院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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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范文 -------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XX,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再审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卫星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范靖,XX董事长。

上诉人XX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判决上诉人对XX、XX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首先,(20XX)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由XX及其法
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XX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予以退赔,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是受害人之一,按照刑事判决应
当由XX直接退赔,属于刑事退赃。

被上诉人再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重复诉讼。

因此,原审对重复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不
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其次,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程序不合法。

本案系(20XX)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案件涉案的受害人之一,受
害人均进行了分案诉讼,原审法院再审合并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所
有案件出示的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的保证合同都是复印件,且在一
系列案件的合同复印件并盖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中,上诉人发现有
三枚不同规格、不同字体的公章印模复印件。

原审庭审中,当有一位
被上诉人出示了一份合同原件时,上诉人要求对该原件和其他复印件
的印章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仅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份西
龙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认定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违反了法律的
相关规定,由于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未进行相关鉴定,剥夺了上诉人
的权利,程序违法。

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保证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虚假的。

一系列的保证合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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