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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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案例。

案件发生于2009年,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为甲方(债权人)、乙方(原债务人)和丙方(债权转让人)。

本文将从事件的经过、纠纷焦点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事件经过:2009年1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明确了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的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和偿还了部分本金。

同年4月15日,甲方接到了丙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表明丙方将其对乙方的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并要求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

紧随其后,甲方向乙方提出了债权转让的要求。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乙方表示从未与丙方进行债权转让协商,且并不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宜。

因此,乙方拒绝了甲方的债权转让要求,并继续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履行债务。

纠纷焦点:该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丙方是否具备将债权转让给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乙方的知情权:乙方在债权转让前是否事先获得了丙方的通知,并在同意债权转让前进行了相应的协商,以保障其知情权。

3.甲方与乙方的协议效力:甲方与乙方通过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相关的借款事项,是否债权转让通知书能够单方面终止该协议的履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案例中,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有效性和乙方的知情权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非常明确,通知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等操作。

此外,债权转让通知应反映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要及时送达到对方当事人。

对于乙方的知情权保护,则是保障债权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在债权转让前应遵循合同法的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确保乙方能明确了解债权转让的后果。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适用的是本市范围内因为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为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方向,同时也能够较好的解决债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在经过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倾向性解答,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了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债权转让作为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移转方式之一,在经济社会实践中广泛存在并有着重要意义。

现行法律在对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的权利移转、风险承担等与债权转让过渡期有关的规定存在缺失,既不利于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也不利于债权转让这一经常性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化。

笔者拟在坚持契约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前提下,从实务角度对债权转让过渡期有关法律问题做一探析,以有利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与公平性,维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效益性与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债权转让;过渡期;法律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转让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而缔结的以实现债权让与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其中,转让合同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方。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一、债权转让过渡期问题探析的法律意义债权转让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等诸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利益的流转,但债权转让行为从确定本息基准日到合同签约、合同生效、价款支付直至债权交割、债权法律文书移转最终到债权实现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进程,债权转让过渡期间的存在涉及相关实体与程序性法律权益的取得与变迁,也包括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的移转和承担,研究此一过渡期间的合理界定及权利义务设置,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层面,皆具积极意义。

(一)研究债权转让过渡期问题,是促进民事权益高效流转,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高效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高效的交易行为有赖于清晰、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规则。

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作为广泛存在的金融债权与非金融债权转让行为,有着庞大的交易规模,如处理失当,既易引发交易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还可能引发社会就业、社会稳定甚至国家金融安全等一系列敏感复杂的问题。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转让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

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能够快速收回债务或者获取资金。

本文将从行业市场环境的角度分析债权转让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政策环境我国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促进。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权转让行为的通知》,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为债权转让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此外,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也为债权转让提供了更加明确、完善的法律支持。

二、市场需求债权转让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企业经营的风险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大量的企业经营出现了困难。

债权转让作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机构的关注和青睐。

此外,债权转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资产投资方式,满足了市场多元化投资需求。

三、机构支持债权转让的业务需要债权转让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和支持。

随着我国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现身。

这些机构以提供债权转让流程规范、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为核心,为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服务支持。

四、市场风险债权转让市场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行业监管不规范、债权信息不透明、诈骗等坑骗活动的存在,都对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证债权转让市场的安全、合法、稳定发展,需要行业相关人员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转让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和青睐。

政策、市场需求、机构支持等因素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市场风险也存在,行业相关人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债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安全、稳定发展。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财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物权法中,债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的定义、形式、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探讨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首先,债权转让在物权法中被定义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作为转让人将债权转移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可以以合同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

债权转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最常见的形式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的转让细节。

此外,债权转让还可以通过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凭证等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债权转让必须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转让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原本的债权,并将债权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债权人的义务是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转让义务,并在债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对债务人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受让人来说,债权转让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取得了与此债权相关的权利。

受让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履行债权,并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在债权转让中,相关法律条款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即债权转让自发生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债权转让成立,受让人即成为债权人,并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抗辩权问题,即除非债权人对受让人有过错,否则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不符合其与受让人约定的抗辩事由。

然而,债权转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转让可能引发债务人的担忧,担心新的债权人可能对其采取更加严苛的追债方法。

其次,债权转让可能给受让人带来风险,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受让人可能无法收回债权。

因此,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和受让人需要谨慎考虑,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降低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一、引言债权转让协议是在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债权转让具有多方面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展开讨论。

二、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1.合同有效性的风险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是其法律风险的核心问题。

若债权转让协议未能满足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权益。

例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在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容易出现合同有效性方面的风险。

2.债权质量的风险债权转让的另一法律风险是债权质量的问题。

在债权转让时,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债权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债权难以强制执行,转让方可能面临追索风险。

此外,如果债权的抵押物或担保不合法或存在纠纷,将增加债权转让的风险。

3.合同解释的风险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释是法律风险的一部分。

当事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此时,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准确定义和解释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风险控制1.法律尽职调查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前,转让方和接收方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有关抵押物或担保的法律问题等。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减少意外风险并提前预防潜在的法律纠纷。

2.明确合同条款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语言。

此外,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债权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具体事项,以降低合同解释风险。

3.合规合法操作债权转让双方应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此外,债权转让方还需合法获取债权,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4.充分保障权益债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一、前言本文旨在探讨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以及提供范本使用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类型合同。

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合同的正确使用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从风险分析和范本使用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分析1. 风险一:不合法转让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一方若没有合法的转让权,则该转让行为将无效。

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确保自身拥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权,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范本使用指南:在协议书中,明确标明转让方的债权转让权来源和合法性,并要求转让方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2. 风险二:债权真实性和有效性债权转让协议的另一个风险是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双方应共同确保所涉及的债权是真实存在且有效的,并确认债务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若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将给转让方带来经济损失。

范本使用指南:协议书应包含债权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声明,并要求转让方对债权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应在协议中注明如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并明确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3. 风险三:未披露相关信息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双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对方获知交易的全部情况。

未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误解或误判,进而产生纠纷。

范本使用指南: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双方充分披露涉及债权转让交易的信息,并明确未披露信息所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三、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范本使用指南1. 协议书标题在起草债权转让协议书时,应在文末明确注明“债权转让协议书”字样,并标明签署日期。

2. 合同主体与背景协议书应首先明确双方的身份,并简要介绍债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

3. 债权转让条款详细阐述债权的转让对象、转让金额、转让期限等关键条款,并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保证与承诺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协议书中做出保证和承诺,以增加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双方的信任。

5.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应对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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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最早的罗马法,认为债是连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法锁,如果变更任何一方,将使债失去同一性,因此否定债权转让。

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债权人变更,为因应此种需要,罗马法最初采用了因债权人交替之更改、诉权之让与及以收取债权为目的之为自己之委任等制度,逐渐地债乃法锁的观念发生动摇,债权转让获得承认。

到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债权转让为资本流动所必需,因此债权转让不仅被广泛承认,而且允许转让的范围与自由也不断扩大。

[1]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实践总是走在立法前面并且是丰富多彩的,不断地提出挑战,因此,在理论上对债权转让加以研究,为司法者提供参考,具有很大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关于债权转让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我们知道,合同之债仅仅是债的一部分,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划分,除了合同之债以外,还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那么,债权转让的对象只是合同权利,即债权转让范围是否仅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对象,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债权转让的范围?自然也就作为问题显现出来。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支持前一种观点,也有人支持后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的范围不因仅限于合同权利,其他债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宗旨下也可转让。

理由如下:(一)债权的本性决定了债权转让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合同权利。

债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具有价值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债权的流通成为满足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正如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所指出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和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

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

[2]因此,除了少数不以经济价值为主要目的的债以外,原则上均具有可转让性,除非受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根据契约或者法律移转于他人,与债权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抚养请求权、因对生命或者健康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权不得移转。

[3](二)债权转让一般无损债务人利益。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的结果是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义务内容与原债务同一,责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债务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债务人向受让人所承担的责任无论在质与量方面,和向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区别。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三)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没有规定其他债权的转让,但不能由此简单地得出一概禁止合同权利以外债权转让的结论。

因为,《民法通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债权的流动性是历史局限性造成的;《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定的,但它不是民法典,是以合同为特定调整对象的,不能规范合同债权以外的债权是有立法技术决定的。

所以,其他债权的转让问题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应属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填补这一空白,不能简单地依文意解释方法,按照概念法学的僵化方法加以解释,而应以社会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的“时滞”问题是客观的,法官必然要考虑生活的时代来解释过去制定的法律。

就连在这方面具有悠久的持保守态度历史的法国,原最高法院院长博普雷——在 19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周年纪念会上的著名演讲中——也称:“当条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确 ,毫无模棱两可时, 法官必须服从遵守——但当条文有些模糊时,当它的意义与范围存在疑点时,当同另一条文对比 , 在一定程度上内容或者有矛盾 ,或者受限制,或者相反有所扩展时 ,我们认为这时法官可有最广泛的解释权;他不必致力于无休止地探讨百年以前的法典作者制定某条文时是怎样想的;他应问问自己假如今天这些作者制定这同一条文,他们的思想会是怎样的,他应想到面对着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与要求”。

[5]二、关于债权转让的程序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的让与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原合同关系。

在涉及债务人利益问题上,债权转让需要在冲突上进行制度选择。

主要是在需否征得债务人同意方面有不同的立法例:(一)自由主义。

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无论依何种途径知晓债权转让的,也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否则,向原债权人履行仍不能解除债务,德国法、美国法持此种观点。

如德国民法典第386条规定,“债权得依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而移转于第三人,新债权人依合同的成立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按此规定,债权转让既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二)债务人同意主义。

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权利转让方为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三)通知主义。

要求对债务人为通知。

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受让人,仅按照对债务人所作之转让通知,始对第三人发生权利占有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类似于法国的规定。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1,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何?此时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即使原债权人接受了该履行,也不能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新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该履行,但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原债权人返还因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2,通知的时间如何?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何时向债务人作出没有规定,我们认为,通知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之前,否则通知不发生效力。

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而不能免除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或者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再要求其向受让人履行,都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3,债权转让后,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于未受转让通知前,对于让与人提出给付,让与人以债权已转让为由拒绝受领,此时是否可以认为系债权人受领迟延?我们认为是可以的,虽然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已于拒绝受领时通知其转让之事实,但在本问涉及情况下,债务人已向让与人提出履行,如果不使债权人负受领迟延责任,债务人又必须转向受让人提出履行,其主张履行及保管之费用不能请求赔偿,特别是在债务人转向受让人提出履行以前,标的物因事变或者不可抗力而毁坏,仍需由债务人负责,对债务人甚为不利,而且也不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在本题情况下认为债权人受领迟延为妥。

4,由谁而为通知?各国的规定颇不相同,法国、意大利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规定由让与人通知,瑞士的规定是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应由让与人通知。

但是由受让人通知,如让与人将债权转让合同向债务人进行提示,也没必要加以否定。

5,通知的形式有无要求?通知的形式无一定的要求,口头或书面均可,但对通知与否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让与人举证。

6,如果债务人没有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但从其它途径获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向受让人履行是否产生清偿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应当被赋予清偿的效果。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这是为保护债务人而规定的,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苛求债务人,本条的真实意思是:债务人在没有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情况下,没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

因此,债务人在从其它途径知晓债权转让后主动向受让人履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因为立法目的实现而存而不用。

总之,上述各种立法例各有利弊,相比较之下以通知主义为佳,现合同法采纳之。

三、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已享有的抗辩权,让与后仍可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实务上抗辩事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6](一)已向让与人为清偿。

如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让与甲,则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已于甲受让之前,全部已向乙付清为抗辩。

(二)权利已不存在。

如乙将其对丙的价金请求权让与甲,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乙对其已无债权,所以甲不得再主张其受让之债权为抗辩。

(三)时效经过。

如乙将其对丙的借款债权让与甲,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消灭时效已于甲受让之前完成为拒绝给付之抗辩。

(四)行使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让与人仅让与债权而自己保留债务的,债务人还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五)特别约定。

如乙将房屋借给丙使用两年,约定在借用期满后租赁给乙一年。

后乙将房屋出借权转让给甲,甲以借用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房屋,丙得以其与乙之间借用期满可请求出借人继续出租给其使用的约定为理由,拒绝返还。

因为债务人可以对抗让与人之事由,不以狭义之抗辩权为限,凡事都足以阻止或者排斥债权之成立、存续或者行使之事由均应包括在内。

债权之转让,在债务人既然不得拒绝,则不宜因之而使债务人陷于不利的地位。

(六)处分诉权时已放弃实体权利。

如乙对丙提起价金给付之诉,后乙撤诉并声明放弃实体权利,甲以乙将价金请求权转让给自己为由向丙主张权利,丙可以乙在处分诉权时已放弃实体权利为由而对抗甲。

(七)债权无效。

由于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债权无效时,该债权转让后依然无效。

如在下面的案例中,1997年7月,某信托投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从信托投资公司借入流动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依照合同取得了贷款,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如期清偿本息,到1999年10月,尚欠信托投资公司利息100万元。

信托投资公司、科技公司和某商业银行三方经共同协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将其对科技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

同时,商业银行又与科技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以商业银行从信托投资公司受让取得的100万元债权为标的,约定由商业银行贷给科技公司,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 6.4%。

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没有还款。

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贷款本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实际上商业银行没有向科技公司拨付贷款,商业银行对科技公司的债权是基于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从信托投资公司受让取得,而科技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明显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率上限,属无效约定,商业银行受让100万元债权是因无效约定产生,依法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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