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银行保理业务流程

银行保理业务流程银行保理业务流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风险管理、信用担保等,以便帮助客户提高资金回笼效率、降低风险、提升竞争力。
下面是银行保理业务的一般流程。
首先,客户申请保理业务。
出口商或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申请书、相关资料和文件等。
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接下来,银行进行尽职调查。
银行会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供应链和交易合同等进行调查,以确定该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风险控制标准。
调查过程中,银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
然后,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银行会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理业务的具体细节,如融资额度、费率、期限等。
接着,进口商向银行提供应收账款。
进口商在与出口商完成交易后,将所应支付的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商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信用担保,以获得资金融通。
然后,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会对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评估主要包括对账款的真实性、付款能力、交易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
随后,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
一旦银行接受了应收账款的转让,并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银行会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即提供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的融资。
最后,银行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在转让了应收账款后,银行将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工作。
银行会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确保债务人按时付款,并将收回的款项归还给银行。
总结起来,银行保理业务流程包括保理申请、尽职调查、签订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风险评估、融资和催收等环节。
通过银行保理业务,客户可以实现资金融通、风险转移和信用担保等多重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风险,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银行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操作中,保理业务是以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进行的,相对于该交易基础而言,保理商是第三人,负责处理买卖双方收付款的权利和义务。
保理的交易流程自成一体:卖方就应收账款叙做保理,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份保理协议,其中约定卖方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商业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
保理商有权在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之后,要求买方到期支付应收账款。
(详见下文所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进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业务介绍及办理流程)目前,国内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往往没有独立的保理业务机构,普遍存在业务职能分散,专业性不足,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系统性、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从综合实力来看,中行在保理业务上一枝独秀,深发展、民生、招商、工行、交行以及一些外资银行等属于第二梯队。
通过搜查资料,个人观点:我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发展滞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更为迅速。
二、银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保理业法律环境不足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制保理的法律法规,而是根据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参照《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去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
关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两部分。
1.国际立法现状(1)《国际保理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该公约于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并于1995年5月1日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界定了保理的基本概念,规定了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其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简略,并且当事各方可以对该公约整体排除适用,因此该公约并没有普遍适用。
我国派代表于1988年5月参加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外交会议,并在最后的文件上签字,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仍未通过该公约,因此我国并不适用。
(2)《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一项公约,于2001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第56届大会第8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但需五个国家签署后方生效,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1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我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特点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基本要求1、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险或次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业务流程1、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我行。
国内保理流程

国内保理流程
首先,国内保理流程的第一步是合同签订。
在国内贸易中,买卖双方首先需要签订合同,确定交易的货物、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相关条款。
在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可以选择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第二步是资料准备。
卖方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验货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保理交易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根据这些资料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
第三步是保理公司的审核和批准。
保理公司会对卖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审核通过,保理公司会向卖方发出通知,通知其应收账款已经获得批准可以进行保理融资。
第四步是资金发放。
在保理公司审核通过后,保理公司将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这样卖方就可以及时获得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第五步是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
一旦应收账款到期,保理公
司将负责催收和管理应收账款,确保买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
这样
可以减轻卖方的催收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最后,是结算和结清。
当买方按时支付货款后,保理公司将向
卖方支付剩余的应收账款减去相应的保理费用。
这样,保理交易就
完成了。
总的来说,国内保理流程包括合同签订、资料准备、保理公司
审核和批准、资金发放、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结算和结清等环节。
这一流程可以帮助卖方及时获得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同时也
可以减轻买方的资金压力,促进国内贸易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对
国内保理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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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2.1业务申请与受理(1)卖方资料: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一、受理国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1、印鉴相符的《国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应填具并打印《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一)应收账款的审核1、发票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卖方保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卖方保理商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卖方保理商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二)应收账款的转让1、卖方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首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向买方寄送介绍信(附件1.4)。
2、卖方保理商在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卖方保理商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保理商。
卖方保理商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发票清单》(附件1.5)。
由经办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NOTES发送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买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清单》后应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6),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六、融资(一)审核《国保理融资申请书》(附件1.7)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国保理融资申请书》,卖方保理商应审核各要素,确保其真实、准确。
(二)核准融资申请1、卖方保理商只能对卖方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每笔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90%,买方放弃争议的情况下融资比例可为受核准发票金额的100%。
2、卖方保理商应确定对卖方的融资比例、融资利率,计算融资金额,并在《国保理融资申请书》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三)发放融资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办理入账手续,进行融资会计账务处理。
(四)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应根据基础交易的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为付款期限加买方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限。
七、催收及回款监控买方保理商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除涉及争议的到期应收账款外,应从到期日开始每周向买方催收至少一次,直至买方付款。
卖方保理商应加强回款监控,并与买方保理商保持及时沟通联络。
八、收款与收费1、除另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应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或向卖方融资时收取费用,并及时划付其中买方保理商费用。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贷记卖方账户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通知买方保理商已收款,买方保理商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九、对账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就应收账款定期对账。
十、人行征信系统登记国综合保理(含隐蔽型国综合保理)项下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买方征信信息;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信用额度变更和取消1、卖方申请对现有信用额度作展期及增、减额等,应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附件1.8.1)。
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委托书》(附件1.8.2),加盖部门章,在一个工作日NOTES发至买方保理商。
2、买方保理商收到《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后应及时对买方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对信用额度的变更,出具《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附件1.8.3),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并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
3、卖方保理商收到《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后,应以《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通知书》(附件1.8.4)通知卖方。
4、如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变更或取消额度,应出具《国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按上述第3条执行。
5、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对卖方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
卖方在收到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然执行原信用额度,但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转让给卖方保理商。
(二)争议的处理1、买方保理商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了解已转让给买方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争议情况,并于当日以《国保理争议意见书》(附件1.9.1)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中登记。
卖方保理商收到《意见书》后,应于当日向卖方签发《国保理争议通知》(附件1.9.2),要求卖方回签。
2、如卖方保理商已向卖方提供融资,应立即收回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要求卖方归还,并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账户余额不足或卖方不予归还的,国际结算部门应适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3、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原则上不介入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
应买卖双方的要求,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可在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的前提下协助解决争议。
4、卖方保理商应协助并敦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5、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30天,如买卖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一年,买卖双方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卖方保理商按如下要求处理:如解决结果完全有利于买方,或在上述时限未产生解决结果,卖方保理商应要求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附件1.10.1),卖方保理商再将有关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I》附件1.10.2)给卖方,收回融资(如有)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如解决结果部分或全部有利于卖方,买方保理商应履行催收及/或担保付款责任,做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三)担保付款的处理1、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买方保理商应履行担保付款责任。
(1)在发票到期日后60天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且未收到争议通知,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60天做担保付款;(2)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3)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3、买方保理商在进行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向买方主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十二、协议终止与卖方的《国综合保理协议》终止时,卖方保理商应通知买方保理商。
十三、业务档案管理(一)卖方保理商应按同一卖方、同一买方设立业务专卷,有关业务档案按发生时间顺序归档。
(二)业务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隐蔽型操作规程一、隐蔽型国综合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综合保理业务。
隐蔽期通常为发票转让日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
二、隐蔽型国综合保理与标准的国综合保理业务的流程差异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和催收环节。
1、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签订《隐蔽型国综合保理协议》(附件2.1)。
2、卖方以商业发票(附件1.3)向卖方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暂不通知买方。
卖方保理商留存上述单据备用,无需寄送买方。
3、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无需背面批注。
三、隐蔽期结束后的处理1、卖方要求公开隐蔽期结束,如卖方要求公开,则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商业发票,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卖方保理商事实。
买方保理商进行催收,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仍未付款且未提出争议,买方保理商应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提出争议,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120天做担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