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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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前言 (1)1.总则 (3)2.术语 (4)3.建设标准与指标体系 (9)3.1一般规定 (9)3.2 生态安全格局 (9)3.3 水生态 (10)3.4 水环境 (11)3.5 水安全 (12)3.6 水资源 (14)4.规划 (15)4.1一般规定 (15)4.2总体规划层面 (15)4.3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17)4.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9)5.设计 (21)5.1区域系统方案设计 (21)5.1.1 一般规定 (21)5.1.2 水生态 (21)5.1.3 水环境 (22)5.1.4 水安全 (23)5.1.5 水资源 (24)5.1.6 系统方案的评估与优化 (24)5.2 建筑与小区 (25)5.2.1 一般规定 (25)5.2.2 设计程序与要求 (26)5.2.3 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 (28)5.2.4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29)5.2.5 技术措施 (30)5.3 绿地 (32)5.3.1 一般规定 (32)5.3.2 设计 (33)5.3.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34)5.3.4 技术措施 (35)5.4 道路和广场 (38)5.4.1 一般规定 (38)5.4.2 设计 (40)5.4.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1)5.4.4 技术措施 (44)5.5 水系 (47)5.5.1 一般规定 (47)5.5.2 设计 (47)5.5.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9)5.5.4 技术措施 (50)5.6排水系统 (55)5.6.1 一般规定 (55)5.6.2 设计 (56)5.6.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57)5.6.4 技术措施 (58)6.工程建设 (59)6.1一般规定 (59)6.2 建筑与小区 (60)6.3 绿地 (63)6.4 道路与广场 (64)6.5 城市水系 (64)7.维护管理 (66)7.1一般规定 (66)7.2 建筑与小区 (66)7.3 绿地 (68)7.4 道路与广场 (68)7.5 城市水系 (69)8.实施效果评估 (71)8.1 一般规定 (71)8.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71)8.3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 (72)8.4排水防涝标准评估 (73)8.5 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 (73)8.6 平台建设 (73)9.引用及参考的文件 (74)9.1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74)9.2相关文件 (75)10.附录 (76)10.1 各市县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对应关系 (76)10.2 各市县或地市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与蒸发量 (80)10.3 主要低影响开发设施示意图 (86)10.4 低影响开发系统相关计算方法 (92)10.5 土壤类型及渗透系数 (97)10.6 低影响开发设施主要植物应用参考名录 (99)10.7主要海绵城市设施造价估算表 (104)10.8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案例 (106)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的要求,规范江西省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了本导则。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九府厅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积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海绵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创新为重点,全力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共同缔造具有海绵特性的“山水名城”,为“把九江打造成全省绿色崛起的双核之一、长江经济带重要中心城市、世界知名的山水文化名城和旅游度假胜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充分发挥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等对雨水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缓解城市水资源紧缺压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023-11目次前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 (2)5 总体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性能要求 (3)6.1 控制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 外观和结构 (3)6.3 耐腐蚀性能 (3)6.4 耐高低温性能 (3)6.5 截污性能 (3)6.6 通流性能 (3)6.7 SS去除率 (3)6.8 过滤速率 (3)6.9 耐冻融性能 (4)6.10 沉淀有效深度 (4)7 试验方法 (4)7.1 外观和结构 (4)7.2 耐腐蚀性能 (4)7.3 耐高低温性能 (4)7.4 截污性能 (4)7.5 通流性能 (4)7.6 SS去除率 (4)7.7 过滤速率 (4)7.8 耐冻融性能 (5)7.9 沉淀有效深度 (5)附录A(资料性)预处理设施配套适用表 (6)附录B(规范性)截污性能试验方法 (7)附录C(规范性)通流性能试验方法 (7)附录D(规范性)模拟雨水径流悬浮物溶液配置 (11)附录E(规范性)柔性滤料SS去除率试验方法 (12)附录F(规范性)硬质滤料SS去除率试验方法 (14)附录G(规范性)过滤速率试验方法 (1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一工作组织(一)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1.上海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池州市、太原市、南平市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管控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管控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二)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机制1.北京市、武汉市、长治市组建海绵城市专职建设管理处(科)室,专人负责推进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

金华市、孝感市、龙岩市、晋城市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事业单位),定员定编定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规划管控、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2.秦皇岛市、广安市等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推进、资金保障、考核通报等重、难点问题,各部门统筹协调决策、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1.江苏省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长治市、昆明市、无锡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考评办法,或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创先争优等考核体系,对市直部门、各县(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赣府厅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改善城市水生态,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70%的雨水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篇章,及时编制或修订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和雨水控制与利用等相关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作为规划实施中的刚性控制指标。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避免海绵城市建设碎片化,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二)强化工作统筹。

2016年起,全省各地新建的城区、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老城区要充分结合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改建、水系治理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整治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15〕28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15〕28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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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赣建城〔2015〕28号
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61号),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我厅编制了《江西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建议和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联系人:杨剑辉
联系电话:*************(兼传真)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5日
——结束——。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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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前言 (1)1.总则 (3)2.术语 (4)3.建设标准与指标体系 (9)3.1一般规定 (9)3.2 生态安全格局 (9)3.3 水生态 (10)3.4 水环境 (11)3.5 水安全 (12)3.6 水资源 (14)4.规划 (15)4.1一般规定 (15)4.2总体规划层面 (15)4.3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17)4.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9)5.设计 (21)5.1区域系统方案设计 (21)5.1.1 一般规定 (21)5.1.2 水生态 (21)5.1.3 水环境 (22)5.1.4 水安全 (23)5.1.5 水资源 (24)5.1.6 系统方案的评估与优化 (24)5.2 建筑与小区 (25)5.2.1 一般规定 (25)5.2.2 设计程序与要求 (26)5.2.3 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 (28)5.2.4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29)5.2.5 技术措施 (30)5.3 绿地 (32)5.3.1 一般规定 (32)5.3.2 设计 (33)5.3.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34)5.3.4 技术措施 (35)5.4 道路和广场 (38)5.4.1 一般规定 (38)5.4.2 设计 (40)5.4.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1)5.4.4 技术措施 (44)5.5 水系 (47)5.5.1 一般规定 (47)5.5.2 设计 (47)5.5.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9)5.5.4 技术措施 (50)5.6排水系统 (55)5.6.1 一般规定 (55)5.6.2 设计 (56)5.6.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57)5.6.4 技术措施 (58)6.工程建设 (59)6.1一般规定 (59)6.2 建筑与小区 (60)6.3 绿地 (63)6.4 道路与广场 (64)6.5 城市水系 (64)7.维护管理 (66)7.1一般规定 (66)7.2 建筑与小区 (66)7.3 绿地 (68)7.4 道路与广场 (68)7.5 城市水系 (69)8.实施效果评估 (71)8.1 一般规定 (71)8.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71)8.3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 (72)8.4排水防涝标准评估 (73)8.5 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 (73)8.6 平台建设 (73)9.引用及参考的文件 (74)9.1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74)9.2相关文件 (75)10.附录 (76)10.1 各市县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对应关系 (76)10.2 各市县或地市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与蒸发量 (80)10.3 主要低影响开发设施示意图 (86)10.4 低影响开发系统相关计算方法 (92)10.5 土壤类型及渗透系数 (97)10.6 低影响开发设施主要植物应用参考名录 (99)10.7主要海绵城市设施造价估算表 (104)10.8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案例 (106)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的要求,规范江西省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了本导则。

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与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现状经验及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本导则共十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设标准与指标体系;4.规划;5.设计;6.工程建设;7.维护管理;8.实施效果评估;9.引用及参考的文件;10.附录。

执行本导则时,用词“必须”表示很严格,反之为“严禁”;用词“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反之为“不应”或“不得”;用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反之为“不宜”;用词“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编制组(地址:南昌市二七北路610号,邮编33007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气象局、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主编单位: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协编单位:江西省气候中心萍乡市建筑设计院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滢江新洪高伟周小伟刘靖文王玉琳李云汉邓文君杨竞易桂秀王益东肖池明李智曾翔陈林章毅之胡菊芳赵冠男吴琼刘民马玉良陈涛刘胜王啟文21.总则1.0.1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实现江西省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性,指导海绵城市建设中相关规划编制、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实施评估等工作,制订本技术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市(含县城)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以及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水系及排水系统等系统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

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0.3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安全为重、近远期统筹建设、建管并举的原则。

1.0.4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和水资源的多系统融合,注重源头径流控制、排水管渠标准的提高、内涝防治工程的建设和河湖生态的治理,各类技术措施应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1.0.5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批准的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与排水防涝、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应贯彻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和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模式。

1.0.6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筑、园林、道路、排水、水利等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1.0.7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生态环境、水文地质、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注重节能环保和工程效益。

1.0.8 海绵城市的各类设施应满足各类设施本身的功能要求;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建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1.0.9 各城市(含县城)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时,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1.0.10本次导则为试行版,将随着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推进和相关工程的实践,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导则内容进行适时修订。

32.术语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渗蓄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0.2 低影响开发(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根据多年24小时降雨量资料统计分析得出,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滞渗、储存、蒸发(腾)、水质净化(过滤、沉淀等)等方式,得到控制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2.0.4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urban diffuse pollution等同于年径流污染物总削减率,雨水经过预处理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物理沉淀、生物净化等作用,场地内累计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多年平均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比例。

2.0.5 雨水资源利用率 the ratio of rain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雨水收集并回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降雨量的比值。

2.0.6 水面率the water rate指承载水域功能的区域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率。

水域功能是指直接提供可利用的水源、调蓄区域水资源、降解污染物和吸纳营养物质、保护生物多样性、4休闲旅游、航运、调节气候等功能。

2.0.7 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for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0.8 雨水调蓄 stormwater detention在降雨期间调节和储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收集回用或削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的措施。

2.0.9 雨水渗透 stormwater infiltration在降雨期间使雨水分散并被渗透到人工介质内、土壤中或地下,以增加雨水回补地下水、净化径流和削减径流峰值的措施。

2.0.10 雨水滞留 stormwater retention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渗透、蒸发并收集回用的措施。

2.0.11 低影响开发设施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总称,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人工湿地、干塘、湿塘、雨水罐、调蓄池、渗井、渗渠、入渗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2.0.12 绿色屋顶 green roof又称种植屋面或屋顶绿化,指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和天台、露台上由表层植物、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具有一定景观效应的绿化屋面。

2.0.13 下沉式绿地 sunken green belt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的绿地的统称。

下沉式绿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5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mm以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雨水径流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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