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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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2010-12-03 ]修改背景●自1997年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修改《行政监察法》势在必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2006年着手修改。

历时四年,几经增删,修改过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读”即获通过。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特别是各级监察机关要求修订《行政监察法》的呼声很高。

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城管协管、交通协管……十几年间,很多新名词走进百姓生活。

这表明,自1997年《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除行政机关外,像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也在行使行政权力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公众对监督上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有着很高期待。

行政监察工作实践中,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内容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已成为监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责。

有必要将这些监察机关早已履行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增强这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此外,一些监察制度如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和监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随实践的发展予以健全和完善;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6年初开始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副主任谭焕民介绍,2006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对《行政监察法》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办公室还委托16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专题调研;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监察法一至三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监察法一至三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监察法一至三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监察法是我国新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以修订后的宪法作为依据,旨在加强我国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政府,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监察法一至三章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对象范围、监察措施和程序等重要内容。

第一章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和种类,并明确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监察措施和程序。

第三章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察法的修订实施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为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监察法的修订将监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监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和调查措施有法可依,提高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监察法的实施为全面从严治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加强了内监督,促进了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监察法一至三章的主要内容及其背景,并分析其在中国反腐败和建设廉洁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监察法的内容和意义,深入探讨监察法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和影响,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监察法的章节顺序进行分析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监察法进行概述,介绍其主要内容和背景。

随后,文章将详细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本文的内容安排。

最后,引言部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监察法一至三章的解读和分析,探讨监察法在执法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

正文部分将根据监察法的章节顺序,分为三大部分,分别对应监察法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

监察法全面解读

监察法全面解读

监察法全面解读
监察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基础,在2018年3月全面实施。

下面将对监察法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部分:监察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监察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规范公职人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法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依法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责等。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和机构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察,发现、查处和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和派出机构,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性监察工作。

第三部分:监察对象和程序
监察对象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其他担任公职的人员。

监察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置和申诉等环节,其中申诉是指被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复议的权利。

第四部分:监察制度和监察工作规范
监察制度包括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监察机关对外公开制度等。

监察工作规范包括监察机关工作程序、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被监察对象权利保障等。

总结:监察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国家监察工作,推动反腐斗争,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法修正:监察对象调整合乎法理(精)

行政监察法修正:监察对象调整合乎法理(精)

行政监察法修正:监察对象调整合乎法理十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调整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之规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新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调整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相关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人员,相比较于原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施行)监察范围有所缩小,与行政监察法修正草案(一审)相比监察范围又有所扩大。

笔者认为,新行政监察法调整的监察对象没有超越行政主体本身的范围,同时也考虑到依法对相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及其人员的监察。

如此调整,合乎法理。

原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超越了监察的行政主体范围。

原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国家公务员”范围很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对“公务员”的解释是“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公务员法的相关法律解释,公务员的范围有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机关公务员只是其中之一。

原行政监察法将所有国家公务员确定为行政监察的对象,显然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应监察的行政主体范围,不合法理;相应缩小监察范围,将监察重心放在行政主体范围内,合乎立法本意。

行政监察法修正草案(一审)疏忽了对相关公共事务管理的监察。

行政监察法修正草案(一审)将行政监察对象调整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解读行政监察法(jd)

解读行政监察法(j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今天上午,我们共同一起学习《行政监察法》。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我将该法修改前和修改后作一比较,印发给大家。

有的只是文字上的修改,有的是增加的内容,请大家注意下面加横线的内容。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监察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示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草案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形成了现在这个《行政监察法》。

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现称修改前的为原《行政监察法》,修改后的为新《行政监察法》。

原《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新《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

其中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

此次修改①进一步明确并适当扩大监察对象范围为4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条、第50条);②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第6条);③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第8条第2款);④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18条第1款);⑤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第18条第2款);⑥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第22条);⑦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第27条);⑧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第23条第6、7项);⑨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第36条)。

新《行政监察法》的四大亮点

新《行政监察法》的四大亮点
制度 , 大监察力度。 加
为加 大 行 政监 察 力 度 , 《 新 行政
关 及 其公 务 员 和 国家 行 政 机 关 任命
的其 他人 员依法 进行 行政 监督 , 是依
进 察 实践 中 , 级监 察机 关积极 探 索新 监察 法》 一 步完善 了派 出监 察机构 各 法治 国 的基 本 内涵 。我 国《 政监 察 行 将 执 廉政 监察 、 和 人员 的管理 体制 。 第八 条第 二款 法》 1 9 自 9 7年公 布施 行 以来 , 于保 工作方 式方 法 , 法监 察 、 对 修 改 为 , 监 察机 关 派 出 的监 察 机 构 “ 效 能监 察 已经成 为监 察 机关 开展 工 证政 令 畅通 、 护 行 政 纪律 、 进廉 维 促 对监 察机 关负 责并 报 作 、 行 职能 的 有 效方 式 , 要 进 一 或 者监察 人员 , 履 需 政建 设 、 改善 行 政 管 理 、 高 行 政效 提 告 工作 。 察机 关对派 出的监 察机构 监 新《 增 能 , 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正 如监 察部 步 明确 规定 。 行政 监察 法》 加 了 发 和 监察人 员实 行统一 管 理 , 派 出的 对 两 项职 责 , 即监察 机关 按照 国务 院 的 负 责 人所 言 , 随 着依 法 行 政 进 程 的 “ 这 规定 , 织协 调 、 组 检查 指 导 政 务公 开 监 察人 员实行 交流 制度 。” 样 的修 加快 和行政 管理 体制 改革 的深 化 , 行 政务公 开是 目前 国务院反 复强 改 使 派 出监 察 机 构 的体 制 更 符 合 实 政 监察 的对 象 、 式 、 序 以及 监察 工作 。 方 程 因为 只有 际 ,也有 利 于派 出的监察 人员 更好 、 机关 的职责 等需 要充 实完 善 ” ,修 改 调 的一 项非 常重要 的工 作 , 进 公 开 才 能使 人 民群 众 了解 到 行 政 机 更公 正 、合 法地 履行 自己的职 责 , 现行行 政监 察法成 为必要 。 步加大了监察力度 。H 关 的工 作 情况 ,才 便 于 人 民 群众 监 新 修 改《 政 监察 法 》 行 已于 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
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 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 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 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 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 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 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 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一是, “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扩大,与修改前的 《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仅指行政机 关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一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 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
三是,为保障监察机关更好地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和 纠风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有必要将这些职责写 入《行政监察法》。
➢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型。行政监察法律关 系主体范围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 对象。
➢ 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重叠性。违反行政 监察法,既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也可以由 监察机关追究。
第七章、附则
附则共两条,一条是关于监察对象的补充规定, 一条是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
三、修改后《行政监察法》的六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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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新增——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 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六、进一步完善了监察程序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 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 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 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 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 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 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 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 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 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 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 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 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 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 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 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 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修订的亮点
一、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二、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强制 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 回复制度 三、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法律明确,理顺了派驻 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法律明确, 监察机构管理体制 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定三种行政监察 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 方式 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 六、进一步完善了监察程序
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 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 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 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 修订解读
执法检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1997年5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6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的决定》修 正。
一、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 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 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 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注释:以身份划分检查对象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 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 施监察,适用本法。 注释:以从事公务活动划分监 察对象
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定 三种行政监察方式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 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 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 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 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 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 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 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 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 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 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 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 机关予以协助。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 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 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 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 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 以协助。
二、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 对实名举报实行强制回复制度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 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 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 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 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 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 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 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 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 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 定三种行政监察方式
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 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 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 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 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 风工作。
二、新行政监察法》 无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新增——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 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 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法律明 确,理顺了派驻监察机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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