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合集下载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极的影 响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者 的辩 证 关
它 们又 同属 于道 德 价 值 范 畴 , 它们 构成 了 法 律 和
道 德的 纽带 。道 德 之本 在 于 公平 , 律 之 本 在 于 法 公平 , 德之盛 在 于法制 之行 , 德 与法 律 的根本 道 道
系 , 助 于思想 道德 建设 的协 调与 发展 , 助于我 有 有
对 法律 道德 化 和 道 德 法 律化 中若 干 问题 的再 认 识
袁爱宁
( 兰州 资源环 境职业技 术 学 院 ,甘肃 兰州 70 2 ) 30 1
[ 摘要] 道德 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 的道德化是法 治的 内涵 道德 的法律 化是人类 的道 德思想 、 德原 道
则 、 德规范铸为法律 的过程 , 道 它在 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 法律 的本 质, 而为 法治 的构成建构 了基 石; 从 法律 的道德 化是 法律 转化为更高的道德 习惯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 , 是法律得 以被主体普遍遵 守的必然体 现。 因此. 法律 的道德 化和道德 的法律化是 法治得 以成 立的不可缺 少 的两个 阶段, 也是 人类 由人治走 向法治 的 自然历
的标杆 , 对加 强 社 会 主义 思 想 道 德 建设 产 生 积 将
信 条等 行为 规 范之 间 , 有 多少 区 别 。因 此 作 为 没
特 定 的社会共 同 体 日常 生 活 中 的行 为准 则 , 律 法
和 道德 有着共 同 的起 源 。 ” ( ) 二 两者 包含许 多相 同的内涵 公平、 正义 、 道 、 权是法 律 的基本 准 则 , 人 人 而
收 稿 日期 :0 60 —9 20 —51
在社 会规 范体 系 中, 律 与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法 属性 的行 为规 范 , 调 整社 会 关 系 方 面尽 管 两 者 在 手段 不一 , 其功 能却 相 互 补 充 。道 德 的 作 用 主 但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使其具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

在当代社会中,道德法律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道德法律化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这会限制个人自由和道德多样性。

本文将围绕道德法律化展开思考,从不同角度探讨其利弊和挑战。

首先,道德法律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道德准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可以确保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道德法律化可以起到预防和解决争议的作用,帮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例如,对于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比如盗窃、谋杀等,法律的制裁将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道德法律化有助于建立社会共识和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多元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通过将道德准则纳入法律,可以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建立起大家都能接受的共同价值观。

这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例如,对于一些道德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婚姻平权、人工生育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减少社会分歧和纷争,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道德法律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道德是一种主观的、个体化的内在信仰和自觉行为。

将之强制转化为法律规定,可能对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思考产生限制。

比如,个人的宗教信仰、性取向等是属于个人隐私和自由领域的,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可能涉及到个人权利和人权保护的问题。

其次,道德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不同的文化、宗教和历史背景下,会形成不同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将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文化冲突和道德僵化的问题。

如何在法律中兼顾多元化和个体差异,仍然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道德法律化还面临着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的挑战。

道德准则通常是主观的和抽象的,而法律则需要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程序。

如何将道德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需要充分讨论和权衡。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正由此, 道德的法律化 和法律的道德化成为必然。
二、道德的法律化
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特别是《 春秋》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 精神解释和 施用法律。 如犯罪人主 观动 机 符合儒家的“ 、 精神, 忠”“ 孝”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 也可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为代表的新自 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和 道德之间不可 分割的内 在联系。 现代民主 法制社会基本认同
收稿 日期 :0 1 0 — 8 2 1- 9 2
作者简介 : 敏 (9 3 )女 , 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学部讲师。 陈 17 一 , 信
1 2
21 年 1 01 2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f i j ngr oee ora oTa i Maae Cl g nn l
Au u t2 1 g s 0 1
第6 ( 期 总第 3 ) 8期
N .( e o3 ) o D cN . 6 8
重要的 标志。 所谓“ 准五服以 治刑”即 , 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 间相互侵害的 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标示的 远近亲疏关系 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 尊犯卑者的 对以 处罚愈轻, 卑犯尊 对以 者的 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 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的 确立, 是 引礼入刑、 融礼于法的产物, 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 重要表现。 三是整个封建社会将调整家庭宗族 伦理 关系 最基 本的 道德准则纳入法律。 违犯这些道德原则的行为 则出 礼乃
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
《 春秋》 决狱与“ 原心定罪” 、 亲亲得相首匿、 恤刑原则的规 定。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 期董仲 舒等 人提出的 一种断 狱方式, 是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

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

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article/default.asp?id=8880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法治社会的形成内容提要:法律道德化包括法律价值基础、法律精神、立法及执法等方面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就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法治社会法律的道德化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完成的历史过程。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

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1假如没有这种义务,那么服从法律就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己,而不是道德上必须做正当事情的问题,“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

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

2当着法律由人“不得不”而不是“自觉”遵守的时候,法律——无论其价值多大、效用多高——终将成为纸上的文字游戏,守法精神则蜕化为避法精神,理想的法治社会就会成为法治社会的理想,建立法治国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道德理念的法律必须完成道德化的回归与从强制到自觉的历史转变,才能实现由应然的法治理想向实然的理想法治的转换。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其实也是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性的法律的过程。

1.法律价值基础的道德化从法律的价值基础考察,道德观始终贯穿法律过程的全部, 法律一方面自身内含着人类真善美的道德理想,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规范、制约、引导、保障的作用。

翻开人类法律成长发展的史册就会发现, 法律与道德恰似一对孪生体在互动中发展着、完善着。

西方法哲学从古希腊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到中世纪神学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再到近代自然法观的法律价值观,均贯穿着正义即道德观这一基线。

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3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4;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 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5;卢梭补充道,一切国家的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李林2012-10-29 14:50:26 来源:北京日报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

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

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article/default.asp?id=8880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

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

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

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

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

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

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

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

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

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

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

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

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

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

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

所谓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

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

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

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

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

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

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

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

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

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

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

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

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

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

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

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

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

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

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