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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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1.10•【文号】•【施行日期】198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主要是依据CCAR-61、62、63、121部规章进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第一条民航的运输航空和专业航空各项生产任务是通过空中飞行来完成的。

保证飞行安全至关重要,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四化建设的严肃政治问题,是衡量民航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是民航完成各项飞行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先决条件。

始终不渝地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日常的中心工作。

为了维护飞行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飞行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保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在民航的局、站、队以上单位设置飞行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民航局设安全监察司,地区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和飞行专科学校设飞行安全监察处,驻有飞行队伍的省(市、区)局设飞行安全监察科,其他单位设飞行安全监察人员。

第二条各级飞行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飞行安全法规的监督检查机关。

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飞行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维护飞行安全法规,确保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飞行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飞行、指挥调度及勤务保障单位和有关人员执行飞行安全法规和安全工作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飞行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1.监督检查民航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证飞行安全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飞行、指挥调度及各勤务保障部门贯彻执行保证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飞行安全工作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飞行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农林喷洒作业飞行[13/39] 【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11)【检查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遵守CCAR-91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遵守CCAR -91G章的规定。

三、乘坐按照CCAR-91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遵守CCAR-91相应条款的规定。

【检查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六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CCAR-91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按照CCAR-91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查内容】运行资格(2/11)【检查标准】一、航空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遵守CCAR-91M章和其他适用条款的规定。

二、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从事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按照CCAR-91H、J、K章的要求,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得到局方运行种类批准,其他运营人获得局方批准。

三、带有机外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N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四、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进行森林灭火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M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205器代管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五、CCAR-91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指下述飞行:(一)喷洒农药;(二)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三)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不包括播撒活的昆虫。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中交通管理第二期修订)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手册说明一、检查单共分为五大部分:1、空管安全;2、空中交通管制;3、通信导航监视;4、航空气象;5、航空情报服务。

二、检查单说明(一)检查单编号。

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编写要求编排,例如:7.1--空管安全。

(二)检查单序号。

同一编号的检查单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三)检查项目。

对检查内容的简要提示;(四)规章依据。

对规章名称、编号、某条款及其具体内容;(五)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

是“规章依据”中规章条款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名称及条款(不注明具体内容);(六)检查要点。

给出该类检查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七)检查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查阅文档(含录音录像、台账记录)、现场检查、访谈(含值班人员、新员工等),航空监察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检查;(八)检查对象。

分为空管行业内机构和空管行业外机构,行业内机构分为: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含管制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保障部门、气象部门、飞行服务部门或情报部门等)、培训机构、专业人员(空管专业有持照要求的四类人员)、专业学员,行业外机构根据监察内容需要确定。

(九)罚则内容。

根据规章的罚则对应具体条款列明。

三、目前手册检查单纳入的规章目录如下: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R1);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5、《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6、《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7、《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9、《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R1);10、《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11、《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12、《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图1-1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中交通管理部分)结构图7.1空管安全ATMS空管安全ATMS检查内容涉及的规章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 CCAR目录序号名称部号文号有效性1民用航空飞翔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2民航局第197 命令有效2中公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民航局第196 命令有效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4中公民用航空局令有效第 195 号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民航局令第194 号有效5公共航空游客运输飞翔中安全捍卫规则CCAR-332民航局第193 命令有效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航线经营允许规定(附英文译CCAR-287民航局第192 命令有效稿)7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告实行方法公安部,民航总局有效第 99 命令8民用机场运转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航总局第191 号有效令9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CCAR-93TM-R4民航总局第190 号有效定令10《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三)CCAR-201LR-R3民航总局第189 号有效令1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2民航总局第188 号有效令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拟订程序CCAR-12LR-R1民航总局第187 号有效规定令1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 号有效规章 ...令1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2民航总局第185 号有效令15航空安全员合格判定规则CCAR-69民航总局第184 号有效令1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R1民航总局第182 号有效令17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民航总局第181 号有效18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督查管理规定CCAR-165民航总局第178 号有效令19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1民航总局第177 号无效令20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3民航总局第176 号有效令2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R民航总局第175 号有效2令2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二)CCAR-201LR-R2民航总局第174 号有效令2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173 号有效飞翔 ...令2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民航总局第170 号有效令2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Ι-民航总局第168 号有效-R3令2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不按期飞翔经营允许细则CCAR-119TR-R1民航总局第167 号有效令27外国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方法CCAR-212民航总局第165 号有效令28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第164 号有效令29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航总局第163 号有效令30民航总局行政复议方法CCAR-19民航总局第162 号有效令31民用航空行政允许工作规则CCAR-15民航总局第161 号有效令32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允许规定CCAR-289TR-R1民航总局第160 号有效令3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民航总局第159 号有效3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方法CCAR-116民航总局第158 号有效令35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法CCAR-17民航总局第157 号有效令36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R1民航总局第156 号有效令37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应急反响和家眷救助规定CCAR-399民航总局第155 号有效令38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 号有效令39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R1民航总局第153 号有效令40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3民航总局第152 号有效令41民用机场专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民航总局第150 号有效令42民用航空公司机场结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民航总局第149 号有效令4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民航总局第148 号有效令4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民航总局第147 号有效规章 ...令45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民航总局第146 号有效令46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民航总局第145 号有效令4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2民航总局第144 号有效令48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民航总局第143 号有效令49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收集方法CCAR-243民航总局第142 号有效50民航总局第 141 号飞翔模拟设施的判定和使用规则CCAR-60有效令51民航总局第 140 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2无效令52民航总局第 139 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CCAR-201LR-R1有效令53民航总局第 138 号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允许规定CCAR-201有效令5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 137 号飞...CCAR-61-R2有效令55民航总局第 136 号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1有效令56民航总局第 135 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则CCAR-141有效令57民航总局第 134 号中公民用航空统计管理方法CCAR-241-R1有效令58民航总局第 133 号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2无效令59民航总局第 132 号正常类、适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有效令60民航总局第 131 号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有效令61民航总局第 130 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有效令62民航总局第 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有效令63民航总局第 128 号飞翔训练中心合格判定规则CCAR-142有效令64民航总局第 127 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9有效令65 民用航空运输凭据印制管理规定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 号 有效66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CCAR-67FS-R1民航总局第125 号有效学...令67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游客、CCAR-271TR-R2民航总局第124 号有效行...令6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转管理规定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 号有效令69民用航空使用空域方法CCAR-71民航总局第122 号有效令70中公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民航总局第121 号有效令7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 号无效令7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CCAR-97FS-R2民航总局第119 号有效标...令7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II民航总局第118 号无效-R2令7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民航总局第117 号有效规章 ...令75民用航空行政处分实行方法CCAR-14-R1民航总局第116 号有效令76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翔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判定CCAR-61-R1民航总局第115 号有效规则令7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1民航总局第114 号无效令78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民航总局第113 号有效令79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1民航总局第112 号有效令80民用航空空中交统统讯导航监督设施使用允许管CCAR-87民航总局第111 号有效理方法令8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LR民航总局第110 号有效8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发动机适航标CCAR-33-R1民航总局第109 号有效准》 ...令8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民航总局第108 号有效令8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民航总局第107 号有效令85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 号有效令86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2民航总局第104 号无效令87民用航空物质设施招标招标管理规定CCAR-206-R1民航总局第103 号无效令88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CCAR-67FS民航总局第101 号有效则令89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第三次订正《运输类飞机适CCAR-25-R3民航总局第100 号有效航...令9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民航总局第99 号有效令91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标准的拟订与实行规定CCAR-97FS-R1民航总局第98 号有效令92民用机场不断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163民航总局第97 号无效令93民用航空飞翔标准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管理CCAR-183FS民航总局第94 号有效规定令94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检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第93 号无效令95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274民航总局第91 号有效令96民用运输机场应抢营救规则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 号有效令97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用航空器权益登记条例实行办CCAR-49民航总局第87 号有效法令98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第86 号有效令99中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139SB 民航总局第85 号有效令10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I-R民航总局第82 号无效2令101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 民航总局第81 号无效令10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零件合格判定规定CCAR-21-R2民航总局第80 号有效令103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 号有效令104中公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 号有效令10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航总局第76 号有效令10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331SB 民航总局第75 号无效令107中公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 号无效令108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 号无效令109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严禁抽烟的规定CCAR-252FS 民航总局第71 号有效令110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民航总局第70 号有效令11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转规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 号无效令1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赏方法CCAR-359SE-I-民航总局第66 号有效R1令113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就判定方法CCAR-359SE民航总局第65 号有效114 中公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民航总局第 64 号CCAR-183SE有效规定令115 民航总局第 63 号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SE无效令116 民航总局第 62 号民用航空公司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无效令117民航总局第 60 号对于订正和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有效令118 民航总局第 59 号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289TR无效令119 民航总局第 58 号经营空中旅行项目审批方法CCAR-283LR无效令120 民航总局第 57 号中公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转规定CCAR-91FS-Ⅱ有效令121 民航总局第 56 号中公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方法CCAR-381SE有效令122 民航总局第 55 号中公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379SE有效令123 民航总局第 54 号中公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227AU-R1无效令12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翔机械员、飞翔通讯员合格民航总局第 52 号审...CCAR-63FS有效令125民航总局第 50 号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有效令126 民航总局第 49 号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有效令127 民航总局第 47 号遏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303LR无效令128 民航总局第 45 号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1无效令129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 44 号 无效130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允许证管理规定CCAR-167CA-R1民航总局第43 号无效令131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166CA-I-民航总局第42 号无效R1令13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37 号无效令133按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 号有效令134民用机场营运管理暂行方法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 号无效令135聘用外籍飞翔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翔的暂行CCAR-60FS-R1民航总局第33 号无效规定令136全民全部制民航公司变换经营体制实行方法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 号无效令137湿租外公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293TR-R1民航总局第30 号无效令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找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总局第29 号有效令139民用航空器适航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AA 民航总局第28 号有效令140民用航空资料、零零件和机载设施技术标准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 号有效令141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施生产允许证管理暂行CCAR-137CA-R1民航总局第19 号无效规定令142中公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行方法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 号无效令143外公民用航空运输不按期飞翔管理细则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 号无效令144对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187TR-R1民航总局第12 号无效令145民用机场泊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162SB-R1民航总局第11 号无效146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赔偿费CCAR-311FI民航总局第10 号无效的规定令147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民航总局第8 命令有效148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民航总局第7 命令有效149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TM民航总局第 6 命令无效150中公民用航空通讯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民航总局第 5 命令有效151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2民航总局有效。

民航空管行政检查工作大纲

民航空管行政检查工作大纲

民航空管行政检查工作大纲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民航局决定、民航局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手册等,制定本大纲。

各级民航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安全工作总体部署,针对本地区空管运行特点,按照本大纲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规范检查方式,落实检查责任。

一、空管行政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情况、应急管理、设施设备、信息管理、人员培训,专项检查等方面。

二、空管行政检查重点包括,空管运行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民航局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新的法规、规章、程序执行情况;本地区需要检查的特定事项。

三、空管安全管理检查内容包括,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委会制度及执行情况,贯彻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不安全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安全责任制,奖惩制度,台帐记录等。

四、空管规章制度检查内容包括,空管运行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手册的符合性,与军方管制部门之间、相关单位之间、相邻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议及符合性,委托事项是否有委托协议及安全责任划分;与机场签订气象情报服务协议;协议的管理、更新及执行。

五、空管运行检查内容包括,管制单位、通信导航监视部门、航空情报部门、气象部门运行情况,值班日志、交接班记录,飞行进程单、通话录音、雷达录像保存情况,航行通告、气象产品留存记录,人员执勤时间、人员持照上岗情况,安全隐患查处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及台帐记录检查。

六、应急管理检查内容包括,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备份及备用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值班岗位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记录。

七、设施设备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设备使用和开放运行许可情况、完好性和可用性,设施设备维护制度、维护手册、操作手册,设备故障处置程序,设备维护记录。

八、安全信息管理检查内容包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事件报告制度,日常安全检查记录,风险管理事项,奖惩制度,自愿报告制度,安全信息保存情况。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

航空公司行政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航空公司进行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航空公司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四条行政检查工作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航空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五条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资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二)飞行安全:包括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航空气象等;(三)服务质量:包括旅客服务、货物运输、机场地面服务等;(四)航空安全保卫:包括航空安全保卫制度、航空安全保卫措施、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等;(五)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处理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航空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七条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第八条行政检查应当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九条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检查计划,遵守检查纪律。

第十条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民航局报告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制裁:(一)拒绝、阻碍行政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未按照行政检查要求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对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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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 (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民用航空活动;(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一)民航总局;(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民航总局制定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的行政检查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检查。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落实民航总局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管办开展行政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本辖区内可以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检查。

第九条监管办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检查事项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确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及其监察员在上级机关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跨辖区的行政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民航总局空管局应当依据民航总局的分工和委托,以民航总局的名义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各地区空管局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以及民航总局空管局的安排,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本规则关于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及其监察员。

第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民用航空行业管理内容的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监察员依法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制止违法行为;(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三)约见或者询问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五)抽样取证;(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缺陷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建议。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行政检查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

第三章行政检查的实施第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行政执法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相关技术规范、工作表单及民航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手册规定的检查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应当就行政检查编制下发年度行政检查大纲及其他类型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在行政检查大纲中对于能够确定年度行政检查频率的行政检查项目,应当提出行政检查频率的要求,作为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监督实施,并由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检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检查的任务、目的、范围、方式、时间安排、责任人以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职能部门、地区空管局、监管办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频率或范围,应报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送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管办和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日常性行政检查或专项行政检查。

监察员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的,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的要求填写检查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怀疑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情况的,可以按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或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如下处理:(一)不构成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的,应发出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二)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三)已构成违法,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

第四章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第二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扣押相关人员的证照,必要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生产经营;(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人员的证照予以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请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三)由两名以上的监察员实施;(四)当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并在现场笔录中记录;(五)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由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后,民航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确认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改正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的,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五章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该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二)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阻挠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管理规定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说明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民航行政机关承担着繁重的行业监管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推进行政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鉴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有关行政检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民航行政检查的实体法规定主要在《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民航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行政检查的程序在《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主要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较多。

因此,《民用航空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本规则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本规则的主要内容本规则对民航行政检查的定义、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和人员、行政检查的管辖、行政检查的实施、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以及行政检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起草本规则时,注意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统一工作制度,注重行政执法行为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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