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

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

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

全监控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

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

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

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

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

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

证书。

第五十五条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

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

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

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

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

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

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

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

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

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

担。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 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 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 全监控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 护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 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 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 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

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73-88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考场纪律

一、学院考试纪律 1、每个学生每学期都必须按教学执行计划的安排按时参加各种课程的考核,凡无故缺考者,不准予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医院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到校指定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缓考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学生缓考需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缓考,考试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3、擅自缺考、考试不交卷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4、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不能再参加期末考试, 5、学生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单人单桌,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挪动位置。 6、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的,可用身份证代替。 7、学生迟到2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作旷考论处。考试5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8、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时,非考试文具用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答卷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准带入、使用个人自备纸张。所有的考试禁止学生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掌上电脑等)。 9、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生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必须关机上交监考教师处,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或铃响)后,应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学生不交卷,按缺考处理。不交卷而又谎称已交者,给予纪律处分。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作废。 10、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处理,给予“黄牌”警告。 (1)参加考试未带任何有效证件,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经劝阻不离开考场; (2)闭卷考试时将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草稿纸、垫板和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 (3)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4)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企图抄袭他人答卷者。 (5)有明显作弊倾向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 (6)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直接影响他人考试,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 (8)不服从监考老师监督、劝告和管理; (9)经监考人员和有关部门认定确属考试违纪的其他行为。 1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红牌”警告 (1)以各种方式(包括使用各种计算、通讯工具)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答题方法等;(2)抄录书籍、笔记或小抄者或在考生座位、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冒名顶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 (4)互相交换试卷或拿他人试卷抄袭; (5)延时交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 (6)交卷时,向他人提示或提供答案和答题方法; (7)在一门课的考试中受到两次被黄牌警告者。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 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xx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和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 * 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 * 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 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 * ”)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考试考场纪律

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10分钟考生凭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及巡考老师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考试期间不得翻看通讯工具,否则视为作弊行为。 三、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书籍资料。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考试开始一个小时后方可交卷,并登记最早交卷学生姓名及交卷时间。 五、发卷后,监考老师应将考试科目、试卷共几张、几大题在黑板写明;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字迹模糊等情况,若发现试卷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或主考老师报告,不得询问其他考生;监考老师不得解释试题题意。 六、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色彩、绘图、答题卡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违反上述任意规定者,监考老师可提出一次警告,警告后仍继续违反规定者,监考老师有权没收其试卷,并请离考场。 八、对监考老师处理有意见者,可在考试后向办公室老师反映,不得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 九、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监考老师陪同出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老师收卷,待监考老师试卷收齐试卷,准许离开考场后,方可按秩序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学院 ×年×月×日

最新考场纪律宣读稿

请各位考生保持安静,下面宣读考场纪律: 一、请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物品存放在 专用储物柜里,关闭手机。 二、请按准考证座位号对号入座。 三、有任何疑问请举手咨询监考老师,不得询问他人。 四、考试过程中发现交头接耳等行为的,监考人员可以强制 其交卷或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过程中发现有翻看考试资料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以 及考试中发现有代替他人考试或伪造证件的,均按作弊论处,作弊者三年内禁止参加考试。 六、不得损坏考场物品,否则照价赔偿。 考试须知: 一、请首先查验屏幕左上方的信息是否与本人相符,包括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查验无误后,输入本人身份证号,鼠标点击“登录考试”。 三、进入下一页面后,鼠标点击本人实际学历,输入本人手机号,点击核对信息。 四、进入“考场规则”页面后,请考生仔细阅读并等待开考,屏幕右上方为考试时间倒计时。 五、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请携带随身物品离开考场,并将钥匙放置储物柜。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不爱刷牙的小狮子

小狮子不讲卫生,不爱刷牙,他的嘴巴越来越臭。有一天,小狮子来找小熊玩,他刚开口说:“小熊,我——”话还没说完呢,只听小熊说了句:“什么味儿!”接着,“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小兔,我们——” 小狮子看了小兔走过来,想和他一起玩。可他话还没说完呢,小兔头晕晕地说了包:“好臭!”接着,也“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小狮子呆呆地看着,不久,小象甩着鼻子走过来,小狮子张开嘴巴,对小象说:“小象,我们来玩——” “好难闻的气味!啊。。。。。。啊。。。。。。啊嚏!”小象打了个大喷嚏,接着,也摇摇晃晃地倒在了地上。 小狮子没有找到一个朋友玩,他闷闷不乐地回到家。这时,他看到出远门的爸爸回来了,小狮子张嘴巴,高兴地喊:“爸爸!”爸爸突然把鼻子捂住,向后退。他对小狮子说:“天哪,你多久没刷牙了?” 小狮子挠挠脖子上的毛,不好意思地说:“好像。。。。。。好像两个星期。。。。。。” 爸爸急忙给小狮子找出牙刷和牙膏,让他仔细刷牙。不一会儿,小狮子把牙齿刷干净了,他的嘴巴一点都不臭了。 小狮子把今天的经历说给爸爸听。“宝贝,以后你一定要早晚按时刷牙,不然,嘴巴臭臭的,小伙伴都不爱和你玩啊!”爸爸对小狮子说。小狮子听了点了点头。 从那以后,小狮子每天都按时刷牙,小伙伴们再也没有被他熏到了!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岗位职责的履 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 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 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的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根据民 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教学的人员;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考试考核的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 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的体能和 技能的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IV b级体检合 格证。 第七条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考试考核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 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 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 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

考试纪律规定

七、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 一、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敖畅、在制定位置就坐。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 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考试卡、学生证。闭卷考试不得接待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制定的书籍、手册等资料; 3、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4、考生必须按时胶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按考场指令离开考场;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准胡杰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 有疑问时,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 6、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接口和方式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分。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向考生公布; 7、不准违纪考生或其委托人唯独访求监考人员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 8、考生不得擅自缺考(如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者,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场内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课程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 设备(如电子词典、通讯设备等)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身上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后者没作回答(不论讲话内容是否与考试内 容相关),绮主动讲话的; 4、考试时间内打手势、暗号的; 5、考试时间内窥视他人试卷者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的; 6、考试时间内在考试的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与符号的; 7、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的; 8、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文具的; 9、未经办理考试手续擅自离开参加考试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的。 三、考场内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试试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课程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或我在手中 的; 2、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谈话的(不论谈话内容与考试是否相关,也不论是否动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