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目录A 章总则 (1)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 条适用范围 (1)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 条定义 (1)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 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22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 条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 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 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 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 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 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适用范围..................................................36第61.103条资格要求..................................................36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36第61.107条一般限制..................................................40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0)E 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适用范围..................................................44第61.123条资格要求..................................................44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44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45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7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1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51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 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适用范围..................................................53第61.153条资格要求..................................................5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5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54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62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 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适用范围..................................................64第61.183条资格要求..................................................64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64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65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7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 章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 条适用范围 (71)第61.203 条资格要求 (71)第61.205 条知识要求 (72)第61.207 条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 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 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 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 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 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 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 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 章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适用范围..................................................77第61.233条资格要求..................................................7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7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78)J 章罚则 (79)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79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79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79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80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 章附则 (81)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81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资格审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般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 教育背景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
2. 航空安全知识:申请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航空安全知识,包括飞行原理、航空法规、飞机结构、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培训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一定的航空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通常包括航空安全管理系统、人为因素管理、飞行安全管理、紧急情况处理等。
4. 考核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航空安全员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理论考试通常是以选择题或问答题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实际技能考核通常是模拟飞行经历或紧急情况处理演练等。
5. 年度审定:航空安全员的合格资格通常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年度审定。
年度审定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以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持续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航空公司的要求等而有所不同。
上述规则仅作为参考,具体的审定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 1 页共 1 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确保航班安全,并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胜任自己的职责,需要对其进行合格审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内容将包括审定目的、审定标准、审定程序等,以下是详细的规则介绍。
一、审定目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评估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技术和知识,以履行其职责,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二、审定标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必要的航空知识和技能,包括飞机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紧急情况处理的程序以及救援技术等。
2. 适应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3. 团队合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机组成员密切配合,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4. 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楚地传达指示和信息,确保其他人员明确任务和行动。
三、审定程序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学习培训:航空安全员在进行合格审定之前,需要完成一定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知识、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 考试评估:在完成培训后,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一次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
3. 实践经验:除了考试评估,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在实际的航班工作中积累经验,熟悉操作流程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4. 审定评估:在完成培训和考试之后,航空安全员需要接受一次审定评估。
审定评估由具有资格的审定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能力、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5. 持续培训:航空安全员在通过审定之后,需要接受持续的培训,以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
这些培训可以是定期的课程培训,也可以是参与模拟演习和紧急情况实战训练等。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航空当局对个人进行审定,确认其具备成为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则通常由航空当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以下是通常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的一些要点:
1. 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完成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法规、紧急情况应对、火灾安全、救生设备使用等内容。
培训内容通常由航空当局或官方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
2. 考核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实践评估,证明自己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测试、实际演练和模拟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健康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体健康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行动和执行任务。
4. 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例如每年或每两年重新审定一次。
在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更新培训和考核。
5. 持证要求: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会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以证明他们具备作为航空安全员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航空当局或相关机构。
同时,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也可能因航空公司的要求而
有所不同,因此在特定航空公司工作时,需要遵守该航空公司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一、前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航空运输领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方面,航空安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制定相应的审定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军用航空等各种类型的航空领域。
三、审定标准1.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2.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审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方面。
3. 考试评估: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参加考试评估,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
4. 专家评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需接受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5. 颁发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五、证书有效期航空安全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定。
六、证书管理1. 航空安全员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2. 航空安全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航空安全员,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七、总结本规则是对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航空安全员才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一、引言航空安全是航空领域中最为重要且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责时具备合格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了本审定规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航空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机组成员、地面服务人员等。
三、审定标准1. 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熟练的电子设备操作能力,包括飞行控制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应能熟练操作并解决常见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紧急应变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紧急应变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决策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应能正确运用紧急设备、执行紧急程序,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丰富的航空安全知识并能够正确掌握其应用。
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了解航空器的结构和性能,以及航空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4. 协调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能够与机组成员、地面服务人员和乘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应能清晰准确地传达信息,并能够理解和回应相关信息。
5. 疲劳管理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疲劳管理的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应了解疲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6. 应急救援技能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技能,包括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
应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迅速展开救援,并有效地处理各类伤病情况。
四、审定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航空安全员应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2. 经验与技能评估航空安全员应接受相关经验和技能的评估,包括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
评估过程中应考察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和应对能力。
3. 理论考核航空安全员应通过相关理论考核,包括航空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的掌握程度等。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考试、口头答问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岗位职责的履
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
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
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的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根据民
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教学的人员;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考试考核的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
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的体能和
技能的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IV b级体检合
格证。
第七条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
考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