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航空安全员工作四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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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扮演着确保航班运营顺利的重要角色。

他们需要熟悉并遵守各种标准操作程序,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介绍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一、机场接待与登机流程1. 机场接待在旅客抵达机场的时刻起,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就开始负责接待工作。

他们需要:- 确认旅客的航班信息和行李情况。

- 提供有关登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指导。

- 协助办理登机手续,包括检查有效证件和签发登机牌。

2. 安全检查为确保航班的安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执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流程:- 核实旅客身份,检查证件和票务信息。

- 检查旅客行李,确保不携带违禁品。

- 用金属探测器和X射线检查旅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3. 登机流程登机流程是一个关键环节,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要:- 检查旅客的登机牌和身份证,确保匹配。

- 指引旅客前往正确的登机口。

- 协助旅客妥善存放行李。

二、客舱服务流程1. 客舱准备在旅客登机之前,舱务人员需要进行客舱准备,确保舒适和安全:- 清洁和整理机舱,确保座椅干净整洁。

- 检查安全设备,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 准备食品和餐具。

2. 旅客服务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将提供各种旅客服务:- 为旅客提供饮料和小吃。

- 协助旅客调整座位、解决问题或提供信息。

- 确保旅客遵守安全规定,例如佩戴安全带和关闭行李箱。

3. 紧急情况处理在可能出现紧急情况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迅速而有效地采取行动:- 向旅客提供安全指示和应急设备操作指导。

- 协助疏散旅客,并确保其安全。

- 协调与地面团队的沟通,寻求支持和援助。

三、航班结束与机场服务流程1. 航班结束航班到达目的地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要执行以下任务:- 协助旅客离开飞机。

- 清理和整理机舱,恢复到下一航班的状态。

- 检查机舱设备,确保航班使用过程中没有损坏。

2. 行李处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负责有效且安全地处理旅客行李:- 将行李运送到相应的传送带。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安全员的工作过程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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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的工作过程有哪些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很多的航空公司都会需要航空安全员。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航空安全员的工作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航空安全员的工作过程(一)预先准备阶段1、确认任务;明确航班号、飞机号、飞机号、机型、机组人员情况、起飞时间、中途站、降落目的的以及航线情况。

2、根据航线的特点,结合空防形势的通报,上级对空防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航班的空防形势措施,配有两名安全员时,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

3、按时参加机组准备会,了解、熟知最新的业务通告,做好与乘务长、机长、沟通工作。

4、按时领取个人器械,进行个人准备。

5 、乘务组的准配会上要有空防预案,明确分工,专人负责。

与机长、乘务员沟通预先措施,听取或执行机长的指示。

6、各种证件携带齐全,自查证件在有效期内。

(二)直接准备阶段1、航空安全员登机后,对空舱进行全方位的检查2、检查机上紧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在未派安全员的航线上,机上安全检查的工作由双执照安全员完成,或由乘务长指定负责空防的乘务员完成。

4、旅客登机前,安全员会同乘务员对客舱进行清舱,保证机上无外来物和人员。

(三)飞行实施阶段;1、旅客开始登机时,安全员应处于合适的位置,密切注意旅客的状况,注意机场工作人员的情况,防止偷渡人员混上飞机。

旅客登机后,确认工作人员已全部下飞机,核实旅客舱单与人数相符。

安全员在旅客登机的过程当中,应协助乘务员维护机上秩序,处理旅客非法干扰客舱安全的行为。

关闭机门后,及时向及长报告,坐到指定的座位上,看护驾驶仓门。

2、航空器起飞后,按照规定锁定驾驶仓门,出入驾驶仓的乘务组人员,必须按照事先的联络方式出入。

3、航程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均按公司《航空安全员管理手册》的规定执行。

航程中注意观察旅客的动态,坚持巡视客舱,观察旅客的举动。

4、对违反机上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机长同意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管制措施,并交地面工作人员处理。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193号令]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193号令]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局第193号令 CCAR-332 有效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客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客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航空安全员负责客舱内的安全秩序维护,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2.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航空安全知识,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3. 航空安全员应积极参与客舱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三、客舱安全管理制度1. 客舱安全检查(1)在航班起飞前,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完成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2)在航班起飞过程中,航空安全员应随时关注客舱内乘客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机组。

2. 客舱秩序维护(1)航空安全员应保持客舱内秩序,对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2)航空安全员应关注乘客身体状况,对需要特殊关照的乘客给予帮助。

3. 应急处置(1)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各类应急预案,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应急处置。

(2)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航空安全员应协助机组疏散乘客,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4. 旅客服务(1)航空安全员应尊重乘客,热情服务,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2)航空安全员应关注乘客需求,及时向机组反映乘客意见。

四、培训与考核1. 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航空安全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2. 航空公司应建立考核制度,对航空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客舱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客舱安全管理规定的航空安全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为准。

航空安全过程管理当中的五个最主要环节范文

航空安全过程管理当中的五个最主要环节范文

航空安全过程管理当中的五个最主要环节范文航空安全是航空运输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对于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航空安全过程管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流程和措施,对航空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以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在航空安全过程管理中,有五个最主要的环节,分别是安全计划、安全运行、安全监察、安全反馈和安全改进。

本文将对这五个主要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安全计划是航空安全过程管理的起点。

在飞行之前,航空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妥善的考虑和安排。

安全计划包括飞行计划、机组人员训练计划、飞机维护计划等。

飞行计划是指详细规划飞行航线、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以及飞行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机组人员训练计划是指培训机组人员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和故障的计划,包括模拟飞行训练、紧急逃生训练等。

飞机维护计划是指对飞机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其飞行安全。

其次,安全运行是航空安全过程管理的核心环节。

安全运行是指在飞行中进行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这包括飞行员的操作程序和指南,机组人员的配合和协作等。

飞行员需要准确执行飞行规程和指引,掌握各种飞行操作技巧,确保飞机在安全的航线上飞行,并及时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机组人员需要密切配合飞行员的操作,负责紧急情况的应对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安全监察是航空安全过程管理中的监控环节。

安全监察是指对飞行过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

这包括对飞行中的各项操作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飞机和机组人员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安全监察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和工具,如飞行记录器、巡航检查等,以确保飞行中的安全性。

第四,安全反馈是航空安全过程管理中的及时反馈环节。

安全反馈是指在飞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和整理飞行数据和信息,对飞行操作和安全措施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向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反馈。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改进和完善安全措施,提高飞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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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客舱服务部乘务员、安全员管理手册》
第六章航空安全员工作四个过程
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体专职、双执照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工作职责
在所执行的航班中,在机长的领导下,在乘务组的配合下,有责任对所发生的劫机、炸机、非法干扰事件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工作内容
(一)预先准备阶段
1. 确认任务;明确航班号、飞机号、飞机号、机型、机组人员情况、起飞时间、中途站、降落目的的以及航线情况。

2. 根据航线的特点,结合空防形势的通报,上级对空防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航班的空防形势措施,配有两名安全员时,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

3. 按时参加机组准备会,了解、熟知最新的业务通告,做好与乘务长、机长、沟通工作。

4. 按时领取个人器械,进行个人准备。

5. 乘务组的准配会上要有空防预案,明确分工,专人负责。

与机长、乘务员沟通预先措施,听取或执行机长的指示。

6. 各种证件携带齐全,自查证件在有效期内。

(二)直接准备阶段
1. 航空安全员登机后,对空舱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2. 检查机上紧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 在未派安全员的航线上,机上安全检查的工作由双执照安全员完成,或由乘务长指定负责空防的乘务员完成。

4. 旅客登机前,安全员会同乘务员对客舱进行清舱,保证机上无外来物和人员。

(三)飞行实施阶段;
1、旅客开始登机时,安全员应处于合适的位置,密切注意旅客的状况,注意机场工作人员的情况,防止偷渡人员混上飞机。

旅客登机后,确认工作人员已全部下飞机,核实旅客舱单与人数相符。

安全员在旅客登机的过程当中,应协助乘务员维护机上秩序,处理旅客非法干扰客舱安全的行为。

关闭机门后,及时向及长报告,坐到指定的座位上,看护驾驶仓门。

2、航空器起飞后,按照规定锁定驾驶仓门,出入驾驶仓的乘务组人员,必须按照事先的联络方式出入。

3、航程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均按公司《航空安全员管理手册》的规定执行。

航程中注意观察旅客的动态,坚持巡视客舱,观察旅客的举
动。

4、对违反机上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机长同意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管制措施,并交地面工作人员处理。

空中遇劫处置程序、空中发现爆炸物处置程序、执行遣返任务,均按照《国航安全员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航后阶段: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器械的交接工作、及时反馈航程中的各种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一条派遣
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国航保卫处的规定,客舱服务部对重点航线配备1至2名航空安全员。

固定航线由客舱服务部派遣,紧急情况由公司保卫处制定计划。

增减安全员的配备必须请示公司保卫处,征得其同意后,报客舱服务部执行。

第四十二条训练
1、根据民航总局公安局的要求,安全员要参加基础训练、带飞训练、复归训练和养成训练。

2、新招收的安全员,必须经过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武警学院不少于90天的训练,获得《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

3、训练结束,获取执照后进行安全员工作程序的带飞训练。

4、航空安全员获取执照后,接收每两年一次的复归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5、航后或平时进行集中组织安排一月不少于120小时的身体素质训练。

6、每2年(1年)参加一次与飞行组、乘务组的紧急情况处置合训。

第四十三条奖励和处罚
奖励和处罚按照国航《航空安全员管理手册》第18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驻外管理
驻外期间安全员应服从机长、乘务长的管理。

第七章卫生保健
第四十五条就诊
乘务员患病可以到航医室就诊。

因病情需要需外出就诊者由航医开具证明。

第四十六条住院
凡因病情需要住院者,须经主管航医审批,填写住院申请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安排到合同医院就医。

因急诊住院须在住院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住院期间必须遵守院规,服从医院治疗,凡住院超过一个月者须再经过航医批准方可延长住院时间。

私自脱院按旷工处理,脱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病假
空勤人员伤病由本部航医根据病情提出治疗和病休意见,节假日、非上班时间可到总队航卫科值班医生处就诊。

外院急诊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航医,(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持规定的手续(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处方、报销凭证)到本部航医室转换假条(节假日顺延),非本部病假条无效。

驻外、过夜期间突发疾病须迅速通报航医。

第四十八条证件
乘务员应当携带的有关证件参见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体检
空勤人员应每年参加体检。

在健康合格证失效前45 天持健康证到航医室领取化验单,持化验单进行辅助体检。

辅助体检完成15天后到航医室领取体检档案上站进行综合体检。

各科体检结束后将档案送回航医室,20天后持旧健康证领取新证。

凡因疾病住院或因健康状况不良发生意外伤害、晕厥等,病愈后需经航医鉴定合格后方可恢复飞行。

女乘务员满45周岁、男乘务员/保卫员满50岁可申请反聘体检,经体检合格后再申请继续飞行。

产假期满前45天到航医室申请体检。

体检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体检、住院、疗养应到航医室领取体检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销毁,用完后立即将档案交回。

如丢失档案和相关证件者需说明原因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补办。

第五十条疗养
航医根据空勤人员的身体状况、飞行年限及年飞行小时统一安排疗养。

疗养时需携带疗养证和体检本,疗养期间应遵守院规,服从疗养院的活动安排,不得利用疗养探亲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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