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秩序,防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结合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二条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非法干扰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和日常训练。
第四条本大纲适用于在公共运输航空企业中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领导,训练基地由民航局公安局审定。
第六条空警总队是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训练大纲、训练计划、考试考核工作。
承办训练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负责编制教学纲要、实施细则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初任训练第七条初任训练是对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人员的训练。
训练时间不少于65个训练日(480小时),并通过初任训练考试,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训练内容包括:队列、体能、技能、空防理论及其他训练。
(一)队列1、单兵徒手队列动作;2、分队队列动作。
(二)体能1、速度素质;2、力量素质;3、一般耐力素质;4、灵敏协调、快速反应素质。
(三)技能1、格斗技术基本功;2、客舱擒敌技术;3、械具使用;4、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5、手枪射击。
(四)客舱制敌战术1、基础理论;2、客舱模拟训练;(五)专业基础理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机组空中处置劫机事件基本程序》;3、《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5、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6、扰乱行为识别与处置;7、危情交流与沟通;8、执勤程序;9、专业英语。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第三章编制第九条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守护航空安全,确保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
2. 严格执行航空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的物品留在客舱内。
4.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5.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6.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7.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8. 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备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9.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的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发现危险源后及时在SMS平台上发起报告,负责职责范围内SMS报告的分析,落实SMS报告中相关的整改措施。
三、安全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男性,净身高173-185cm,学历大专以上,退伍军人部分航空公司可放宽到高中,无纹身,裸露部位没有明显伤疤,视力裸眼0.7以上,年龄18-32周岁(各公司标准不一样,最大的不能超过32周岁),体能必须优秀。
2. 面试:面试分为初试、复试、终审和民航局体检,录取率不高,目前通过率在百分之几,基本上一场面试上千人或者几千人,通过的也就几十人。
3. 培训:安全员需经过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客舱安全检查、应急处置、英语口语等。
四、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服务质量等。
2. 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安全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安全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空中乘务员的飞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空中乘务员的飞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空中乘务员作为航空公司的重要一环,必须接受系统的飞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空中乘务员的飞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考核方式,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培训内容1. 飞行安全标准和规程:空中乘务员需熟知航空公司的飞行安全标准和规程,包括紧急情况处理、航空器操作要求、安全指示标志的识别和遵守等。
他们需要了解飞行安全相关的文件和条例,以便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2. 应急操作:空中乘务员需要接受各种应急情况下的操作培训,例如救生设备的使用、安全疏散程序、火灾处理、医疗急救等。
培训中应包括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以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安全指导和服务技巧:空中乘务员需要具备提供安全指导和服务的技能,包括安全宣传、航空器设备的操作指导、客舱服务等。
他们需要了解航空器内的安全设备和服务流程,以便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4. 安全意识培养:培训还应注重空中乘务员的安全意识培养,使他们能够主动预防事故和隐患发生,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应变能力。
培训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情景训练等方式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处理能力。
二、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对空中乘务员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飞行安全标准和规程、应急操作程序、安全指导和服务技巧等方面。
考核形式可以采取书面考试或在线测试的方式,以确保其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2. 实操考核:对空中乘务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考核中可以模拟不同场景的应急情况,测试其处理紧急情况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机上实操演练,检验其在使用救生设备和执行安全程序方面的技能。
3. 周期性考核:空中乘务员的飞行安全知识考核应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航空公司可以定期对乘务员进行复训和重新考核,以确保他们持续保持高水平的飞行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重要性和必要性1. 保障飞行安全:空中乘务员是保障航空器内乘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对飞行安全的了解和把握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当前飞机民航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是确保航班及旅客安全的关键一环。
而航空公司安全员则是负责监管和管理航空安全相关事务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从招聘标准、培训、职责及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招聘标准航空公司在招聘安全员时应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一定的背景和技能。
首先,候选人应具备相关学历背景,如航空工程、航空安全、交通管理等相关专业学位。
其次,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优先考虑那些具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关工作背景的候选人。
最后,候选人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需求。
三、培训航空公司安全员所需的培训分为初级培训和持续培训两部分。
初级培训旨在为新任命的安全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安全管理系统、灾难管理、领导与沟通技巧等。
同时,还应对应急处理、逃生训练等进行实操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持续培训是保证安全员持续更新知识和技能的重要环节。
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班,邀请专业从业人员进行讲座,让安全员了解最新的安全法规和技术发展。
此外,航空公司还应定期组织演练和模拟训练,检验安全员的应对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职责航空公司安全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与评估:安全员负责监督航空公司内部和外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他们需要定期巡查机场、航班以及相关设施,确保符合航空安全要求,如逃生通道是否畅通、防火设备是否完善等。
2.信息通报:安全员需要确保及时、准确地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通报安全事件和事故。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机制,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以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3.教育与培训:安全员还负责向航空公司员工提供安全意识和培训课程。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机组人员和地面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
4.危机管理:在突发事件和危机发生时,安全员需迅速组织应急响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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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文件
首航保卫〔2011〕177号
关于下发《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司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时间,明确航空安全员训练的考核管理机制,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安排>的通知》(民航公发〔2011〕2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及《航
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北京首都航空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㈠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以及非法干扰行为为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和教员训练。
㈢本规定适用于我司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航空安全员。
二、训练组织与职责
㈠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㈡民航局公安局是航空安全员训练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请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1. 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2.指导、监督、检查训练工作;
3.部署、组织训练考核工作;
4.审定、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
㈢我司负责训练工作的组织协调。
1.保卫部主要职责:
⑴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参加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训前考核工作;
⑵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计划、报送、协调工作;
⑶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考核工作;
⑷负责编发我司航空安全员训练辅助材料。
2.客舱服务部安全员中队主要职责:
⑴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的收集、反馈;
⑵负责制定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计划;
⑶负责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组织实施、训练台帐的建立与反馈。
㈣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负责训练工作的实施。
主要职责请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1.编制训练教学纲要、实施细则;
2.负责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教员训练的实施工作;
3.承训单位集中组织训练期内,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参训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训练内容、时间与考核规定
㈠初任训练
初任训练是对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人员的训练。
1.训练内容:
2.训练时间:
每期60个训练日,每周训练6天,休息1天,训练总时间不少于480小时,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190小时。
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第一期:2月23日—5月7日;
第二期:5月10日—7月17日;
第三期:7月19日—9月28日;
第四期:10月11日—12月22日。
3.训前考核规定
⑴在每期初任训练开始日前30个工作日以前,保卫部对参加当期初任训练的安全员进行训前体能考核,考核按照本大纲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⑵对于初任训练训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保卫部向安全员中队下发“不符合通知单”,不合格人员由安全员中队处理。
⑶安全员中队于每期训练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以前,将参加当期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人员名单及训前考核成绩
反馈保卫部。
初任训练训前考核成绩不得有虚报、瞒报情况,一旦局方查出,人员名单将退回原单位,并由安全员中队处理。
在规定日期内未报的,产生影响由安全员中队负责。
㈡定期训练
定期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脱产训练。
1.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
下列内容进行培训:
2.训练时间:
每36个日历月完成一次。
每期25个训练日,每周训练6天,休息1天,训练总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第一期:2月23日—3月25日;
第二期:3月28日—4月28日;
第三期:5月10日—6月11日;
第四期:6月13日—7月13日;
第五期:7月18日—8月17日;
第六期:8月24日—9月24日;
第七期:10月10日—11月10日;
第八期:11月14日—12月14日。
3.训前考核规定
⑴在每期定期训练开始日前30个工作日以前,保卫部对参加当期定期训练的安全员进行训前体能考核,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⑵对于定期训练训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保卫部向安全员中队下发“不符合通知单”,不合格人员由安全员中队处理。
⑶安全员中队于每期训练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以前,将参加当期航空安全员定期训练人员名单及训前考核成绩
反馈保卫部。
定期训练训前考核成绩不得有虚报、瞒报情况,一旦局方查出,人员名单将退回原单位,并由安全员中队处理。
在规定日期内未报的,产生影响由安全员中队负责。
㈢日常训练
日常训练是指对在职航空安全员的不脱产训练。
1.训练内容:除了初任训练所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对下列内容进行培训:
2.训练时间:
全年度每人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每人不少于35小时。
3.季度考核规定
⑴日常训练由安全员中队组织实施。
安全员中队每月10号之前将上个月日常训练的台账汇总反馈保卫部,保卫部收集后备案。
⑵保卫部每季度对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给予停飞,并收回安全员执照,由保卫部管理,待考核成绩合格后再发放安全员执照,准许复飞。
对于考核成绩优秀者,保卫部将建议客舱服务部部进行奖励加分。
⑶所有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考核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低于该标准时,保卫部将根据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并要求安全员中队强化训练,使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考核合格率达标。
㈣教员训练
教员训练是指对民居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
的人员的训练。
1.训练内容:
2.训练时间:
每24个日历月完成一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10个训练日,训练总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
具体日期安排如下:第一期:3月7日—3月17日;
第二期:3月21日—3月28日;
第三期:7月18日—7月28日。
3.安全员教员评聘及考核规定
⑴保卫部依照局方要求及客舱服务部下发的《安全员兼职教员的评聘和管理规定》,对安全员教员的业务理论、体能、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评聘为我司安全员兼职教员。
⑵保卫部对安全员兼职教员的授课质量进行不定期考核,教学日志在完成后每月交保卫部备案以接受局方检查。
⑶局方教员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其他局方考核规定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⑷此考核规定适用于局方指定的航空安全员教员及我司客舱服务部评聘的安全员兼职教员。
四、其他要求
㈠根据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民航局公安局对全部或主要科目进行考试考核。
(考核标准见附件)
㈡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由民航局公安局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参训人员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由民航局公安局确定。
㈢日常训练的季、年度考核由我司组织实施。
考核必须由局方指定的航空安全员教员及保卫部评聘的兼职教员(评聘办法参照《保卫部兼职教员的评聘及管理规定》)共同负责实施。
附件:1.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入训体能测试标准(男子)
⒉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入训体能测试标准(女子)
⒊航空安全员日常体能项目考核评分标准(男子)
⒋航空安全员日常体能项目考核评分标准(女子)
⒌航空安全员客舱制敌战术考核评分标准(一)
⒍航空安全员拳腿基本功和客舱擒敌术考核评分标准(二)
附件1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入训体能测试标准
(男子)
附件2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入训体能测试标准
(女子)
附件3
航空安全员日常体能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男子)
附件4
航空安全员日常体能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女子)
附件5
航空安全员客舱制敌战术考核评分标准
(一)
附件6
航空安全员拳腿基本功和客舱擒敌术考核
评分标准(二)
备注:1、拳脚基本功和客舱制敌术考核满分共计50分,其中每个动作5分,打分采取扣分制;
2、缺少一个环节扣1分,做不到位扣0.5分,动作失误能够继续做完按照得分环节相应扣分,不能完成不得分;
3、精神面貌分以0.2分为扣分点,队列动作以0.2分为扣分点,扣完为止;技术动作以0.5分为扣分点。
注:安全员训练考核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员训练考核通知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保卫部2011年3月9日印发
拟稿:陈彪核稿:
李骞
(共印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