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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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守护航空安全,确保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

2. 严格执行航空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的物品留在客舱内。

4.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5.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6.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7.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8. 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备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9.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的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发现危险源后及时在SMS平台上发起报告,负责职责范围内SMS报告的分析,落实SMS报告中相关的整改措施。

三、安全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男性,净身高173-185cm,学历大专以上,退伍军人部分航空公司可放宽到高中,无纹身,裸露部位没有明显伤疤,视力裸眼0.7以上,年龄18-32周岁(各公司标准不一样,最大的不能超过32周岁),体能必须优秀。

2. 面试:面试分为初试、复试、终审和民航局体检,录取率不高,目前通过率在百分之几,基本上一场面试上千人或者几千人,通过的也就几十人。

3. 培训:安全员需经过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客舱安全检查、应急处置、英语口语等。

四、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服务质量等。

2. 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安全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安全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空乘安全员日常管理制度

空乘安全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空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航空公司的空乘安全员。

第三条空乘安全员是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其工作职责是维护客舱秩序,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制止和处置各类不安全事件。

第四条空乘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空乘安全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空乘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2. 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3. 身体健康,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规则》的要求;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5. 无犯罪记录,无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空乘安全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空乘安全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空乘安全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客舱内的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2. 维护客舱秩序,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3. 在飞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旅客动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4. 参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协助机组人员完成应急撤离;5. 负责客舱内的应急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可用;6. 协助机组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7.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空乘安全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佩戴安全员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2. 严格遵守航空安全规定,不参与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3. 在飞行过程中,不得饮酒、吸烟、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4. 不得泄露旅客信息,保护旅客隐私;5. 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执行航空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处理机上突发事件,协助机组和地面救援人员保障旅客生命安全;(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5)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机上犯罪行为。

2. 权限(1)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检查;(2)制止机上旅客的不当行为;(3)在必要时,对机上旅客进行强制措施;(4)参与机上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选拔与培训1. 选拔(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2)身高、视力、听力等身体条件符合民航规定;(3)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4)通过民航局组织的选拔考核。

2. 培训(1)新入职的安全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心理素质训练等;(2)在职安全员需定期参加复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流程1. 航班前(1)熟悉航班信息,了解旅客构成;(2)检查个人装备,确保完好;(3)参加机组安全会议,明确工作职责。

2. 航班中(1)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协助机组处理机上突发事件;(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

3. 航班后(1)总结航班安全工作,分析存在问题;(2)参加机组安全会议,反馈航班安全情况;(3)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工作汇报。

五、监督检查1. 民航局对航空安全员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 机场公安机关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航空公司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内部监督,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六、奖惩1. 对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航空安全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航空公司安全员双照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双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员综合素质,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所有安全员。

三、安全员双照要求1. 安全员必须持有国家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民用航空安全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2. 《民用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安全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复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安全员。

3. 《民用航空安全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内,安全员需参加航空公司组织的复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安全员。

四、安全员培训与考核1. 航空公司应定期对安全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操作等。

2. 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航空公司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证。

3. 安全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安全员岗位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

2. 负责航空器安全检查,确保旅客、行李、货物安全。

3.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配合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 维护航空器内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六、安全员奖惩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的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空警安全员执勤管理制度

空警安全员执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空警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空警安全员执勤能力,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航空安全的法律法规,维护航空安全秩序;(2)负责航空器上的安全检查,发现并制止非法干扰、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3)协助机组人员处理紧急情况,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安全;(4)配合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做好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2. 权限:(1)对旅客、行李、货物等进行安全检查;(2)对违反航空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3)对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航空安全;(4)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权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三、执勤要求1. 空警安全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空警安全员在执勤过程中,应着装整齐,佩戴警徽,保持警容严整。

3. 空警安全员在执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航空安全检查程序,确保航空安全。

4. 空警安全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加强与机组人员、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5. 空警安全员在执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培训与考核1. 空警安全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空警安全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技能操作、体能素质等。

3. 考核不合格的空警安全员,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奖惩1. 对在执勤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空警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空警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航空公司空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海航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安全员队伍素质,规范安全员行为,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海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航公司所有安全员及其相关人员。

三、安全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规章制度,确保航空安全。

2. 负责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3. 对旅客和机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提高安全意识。

4. 协助机组人员处理紧急情况,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

5. 参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安全员选拔与培训1. 安全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

2. 安全员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部分,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民航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2)航空器结构及系统;(3)应急处置和救援技能;(4)安全检查操作流程;(5)旅客服务礼仪。

3. 安全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员行为规范1. 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2. 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程序,确保航空器安全。

4. 不得接受旅客、机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等不当利益。

5. 不得泄露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安全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水平;(2)安全意识;(3)应急处置能力;(4)职业道德。

2. 对考核优秀的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进行培训和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安全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海航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行业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行业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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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
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
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秩序,防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 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
品留在客舱;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
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录用和技术等级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 岁,女性不得超
过45 岁。

第五章训练
第十八条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 天。

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 小时。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

对考核不合格者,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勤务派遣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
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 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
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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