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优选稿
航空安全员内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航空安全员内务管理,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空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航空器上的航空安全员。
三、内务管理要求1. 仪表仪容航空安全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保持个人卫生,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 出勤制度(1)航空安全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2)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请假理由。
(3)请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需执行任务,航空安全员应立即返回岗位。
3. 保密制度(1)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2)不得泄露航空安全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情况。
4. 业务培训(1)航空安全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新入职航空安全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5. 装备维护(1)航空安全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定期检查,确保装备完好。
(2)发现装备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按程序处理。
6. 职业道德(1)航空安全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工作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航空安全工作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秩序,防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守护航空安全,确保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
2. 严格执行航空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的物品留在客舱内。
4.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5.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6.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7.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8. 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备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9.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的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发现危险源后及时在SMS平台上发起报告,负责职责范围内SMS报告的分析,落实SMS报告中相关的整改措施。
三、安全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男性,净身高173-185cm,学历大专以上,退伍军人部分航空公司可放宽到高中,无纹身,裸露部位没有明显伤疤,视力裸眼0.7以上,年龄18-32周岁(各公司标准不一样,最大的不能超过32周岁),体能必须优秀。
2. 面试:面试分为初试、复试、终审和民航局体检,录取率不高,目前通过率在百分之几,基本上一场面试上千人或者几千人,通过的也就几十人。
3. 培训:安全员需经过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客舱安全检查、应急处置、英语口语等。
四、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服务质量等。
2. 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安全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安全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执行航空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处理机上突发事件,协助机组和地面救援人员保障旅客生命安全;(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5)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机上犯罪行为。
2. 权限(1)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检查;(2)制止机上旅客的不当行为;(3)在必要时,对机上旅客进行强制措施;(4)参与机上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选拔与培训1. 选拔(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2)身高、视力、听力等身体条件符合民航规定;(3)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4)通过民航局组织的选拔考核。
2. 培训(1)新入职的安全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心理素质训练等;(2)在职安全员需定期参加复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流程1. 航班前(1)熟悉航班信息,了解旅客构成;(2)检查个人装备,确保完好;(3)参加机组安全会议,明确工作职责。
2. 航班中(1)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2)对机上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协助机组处理机上突发事件;(4)维护客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
3. 航班后(1)总结航班安全工作,分析存在问题;(2)参加机组安全会议,反馈航班安全情况;(3)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工作汇报。
五、监督检查1. 民航局对航空安全员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 机场公安机关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航空公司对航空安全员工作实施内部监督,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六、奖惩1. 对表现突出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航空安全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航空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及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航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员工在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九条机组人员应按照飞行计划和程序执行任务,密切配合,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按照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准确、及时地发布指令,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规程,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航空器安全。
第十二条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岗位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员工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航空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当前飞机民航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是确保航班及旅客安全的关键一环。
而航空公司安全员则是负责监管和管理航空安全相关事务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空公司安全员管理制度,从招聘标准、培训、职责及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招聘标准航空公司在招聘安全员时应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一定的背景和技能。
首先,候选人应具备相关学历背景,如航空工程、航空安全、交通管理等相关专业学位。
其次,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优先考虑那些具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关工作背景的候选人。
最后,候选人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需求。
三、培训航空公司安全员所需的培训分为初级培训和持续培训两部分。
初级培训旨在为新任命的安全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安全管理系统、灾难管理、领导与沟通技巧等。
同时,还应对应急处理、逃生训练等进行实操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持续培训是保证安全员持续更新知识和技能的重要环节。
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班,邀请专业从业人员进行讲座,让安全员了解最新的安全法规和技术发展。
此外,航空公司还应定期组织演练和模拟训练,检验安全员的应对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职责航空公司安全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与评估:安全员负责监督航空公司内部和外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他们需要定期巡查机场、航班以及相关设施,确保符合航空安全要求,如逃生通道是否畅通、防火设备是否完善等。
2.信息通报:安全员需要确保及时、准确地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通报安全事件和事故。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机制,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以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3.教育与培训:安全员还负责向航空公司员工提供安全意识和培训课程。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机组人员和地面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
4.危机管理:在突发事件和危机发生时,安全员需迅速组织应急响应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
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
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
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
全保卫工作;
(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录用和技术等级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
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
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
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
过45岁。
第五章训练
第十八条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
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
对考
核不合格者,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勤务派遣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
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
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着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着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