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总则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的分类和管理1.飞行安全信息飞行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空难、事故、紧急情况等与飞行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飞行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主动报告飞行安全信息,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2.机场安全信息机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的安全问题、人员的安全行为、机场设备的故障等与机场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和发布机场安全信息,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3.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安全信息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和保养情况等与航空器安全相关的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团队,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航空器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4.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非法入侵、恐怖袭击、劫机等与航空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安全事件信息。
同时,各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1.信息的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信息的传递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传递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同时,航空公司应建立与乘客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乘客传达航班延误、取消等信息,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的保护和共享1.信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
各类民用航空公司应制定信息保护规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为了保障飞行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飞行器、设备和设施免受恶意行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航运输活动的运输机构、运输航空器和相关人员,以及与民用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二、安全信息的内容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 民航运输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报告;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措施;4. 针对特定飞行区域或特定航空公司的安全警示和指南;5. 安全培训和演练计划;6. 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建议等。
三、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1. 发布机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国家民航局或国家民航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部门由各国根据国情确定;2. 发布周期:安全信息应在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进行发布,以满足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需求;3. 发布渠道:安全信息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网站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及时获取;4. 安全信息的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备案并定期更新安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信息的使用1.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安全信息,了解最新的安全问题和措施;2. 安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或恶意目的;3.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遇到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安全信息的更新和回顾1. 安全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2. 安全信息的回顾应定期进行,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提高了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响应能力,有助于提高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民用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航空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典型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制造商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应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由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机场管理部门应负责航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在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目标、指标等内容,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航空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飞行安全、地面操作安全、机务维修安全等。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监督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飞行人员、地面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发生航空事故时,航空公司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安全预警和经验教训。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发布,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照等措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三月七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民用航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航空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安全责任(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开展安全检查。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应急预案。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符合国家标准。
(六)严格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按照规程操作。
(七)加强安全信息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处理、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安全生产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加强航空器维护、修理、检测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
(三)加强飞行、空管、地面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航空油料、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六、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一)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为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则。
以下是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和目标、确定安全操作程序、实施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核,以达到全面保障飞行安全的目的。
此外,应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
审核和提升,以不断完善体系。
二、安全任务分工
各个运行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任务分工和程序操作,确保安全
服务质量和适航性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流程和操作手册,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安全知识、遵
守操作规程。
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每个运行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控制方案,并制定能够应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飞行事故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次事故都需要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处理。
各个运行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以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到各个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应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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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xx-02-13实施日期:20xx-03-16《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xx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节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三)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二)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二)事件调查;(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五)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1.安全立法框架;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4.执法政策。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监督;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四)安全促进,包括: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
安全监管制度包括:(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
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二)具体运行规章。
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
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
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五)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
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六)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
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七)监察。
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八)解决安全问题。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