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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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定义、类别

1.1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类别

1.2.1《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1.2.3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

2.1处置原则

a)确保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ˉ!

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机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

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1.3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3.1.4在飞行中,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机长可视情节予以劝阻、警告,并决定对行为人采牧管束措施、中途令其下机等必要措施。管束措施是指机长指令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必要时可请求旅客协助)对非法干扰行为人实行看管、强制约束以使其不能继

续实施非法干扰行为。

3.1.5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机长对航空器有最后处置权。

3.1.6需要移交地面处理的,要及时收集证据。

3.2公安机关职责:及时按处警、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3.3安检部门职责:分别情况,必要时重新进行安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舱。

3.4现场(地面)指挥部门:指挥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处置;协调航空公司、空管与机场关系;确定是否放飞。

3.5空管部门:及时传递、沟通空地信息。

3.6空地配合土相协仟

机长、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落地后,应将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时移交与地机场公安机关开办好交接手续。

3.7移交程序(“交接单”见附件一)

3.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72号令)

第四章信息传递

4.1遇有非法干扰事件,机场公安、安检、指挥中心、空管及航空公司保卫、航班机组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准确地报告或通报事件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

4.2非法干扰事件信息初步报告的内容:事件性质、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型、航班号、飞机号、始发地、目的地、准备降落地、机上旅客及机组人数、是否有重要旅客、所采取的措施等。

4.3飞行中非法干扰事件信息传递程序:

4.3.1信息来自航空器:处置情况报公司保卫部门。

4.7凡发生非法干扰事件的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要按时填报《非法干扰事件情况报告表》和《非法干扰事件月报表》。重人非法干扰事件的信息应直接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典型或重大的非法干扰事件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

4.8报告程序单(具体见附件二)

第五章收集证据

5.1取证对象

a)事件当事人: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权益受侵害人。

b)证人:事件知情人,主要含机场工作人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乘机旅客。

5.2证据种类

a)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座位号、联系方法、事件经过。

b)证人证言:证人身份基本情况、事件经过情况、证人在事件过稆中所处具体位置、联系方法。

c)书证

d)物证

c)视听材料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3公安人员调查取证程序

5.3.1按警、处警及时,如遇情况紧急可由被调令人员作“亲笔证言”或留下联系地址、电话。

5.3.2既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证据,又必须注意收集与事人无辜的证据。

5.3.3注重证据并通过证据证明事实。

5.3.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5.3.5调冷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调查人员身份。

5.3.6要求知情人员如实提供所知非法干扰情况。

5.3.7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阋后在末页注明“记录已阅属实”字样,并逐页签名。

5.4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

5.4.1应及时向知情旅客发放书写“亲笔证言”的纸张。

5.4.2做好录音录像准备工作。

5.4.3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

5.4.4“亲笔证言”式样(具体见附件三)。

第六章法律适用

6.l根据非法干扰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6.2对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训诫,批评教育后放行。

6.3对比较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

6.4对以下严重非法干扰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4.1造成航班延误。

6.4.2造成返航或者迫降。

6.4.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4.4造成恶劣影响。

6.4.5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6.4.6可能造成飞行安全、空防安全事故的其它行为。

6.5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惩处。

6.6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二部分分则

第七章登机前声称劫机、有爆炸物的处置

7.l本章处置内容:包括对进入机场后、未登机前,在候机楼、机坪、摆渡车、登机廊桥年处戏称要劫机、有爆炸物的非法干扰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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