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置程序来应对这类事件。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程序。
一、接警和立案1. 监控探测:通过各种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对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报警接警:一旦发现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相关人员立即报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 调查核实:警方接警后,立即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
二、现场处置1. 包围封控:警方在第一时间将事件现场进行封控,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2. 人员疏散: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进行有序的疏散,并将人员移离危险区域。
3. 协调联动: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部门、防爆专家等各相关单位进行紧密协调和联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
4. 抓捕嫌疑人:警方派出特警小组,积极展开抓捕行动,将嫌疑人纳入控制,并防止其对民众和警方造成伤害。
三、应急处理1. 疏导航空交通:如有必要,相关部门会临时调整或关闭附近航线,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2. 疏导旅客:安排专门人员协助被迫中断航班的旅客重新安排行程,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
3. 威胁性物品处置:对威胁性物品进行安全处置和爆破处理,以确保现场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
4. 维护秩序: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维护现场的秩序,避免引发恐慌和混乱。
四、法律追究1. 依法判罚: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2. 刑拘嫌疑人:对涉案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加快案件进程,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3. 审理案件:相关部门将立即启动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给予被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裁决。
五、加强预防和保障1. 优化机场设施:通过加强机场安保设施的建设和改进,提高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的防范能力。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个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实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
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增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所以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民航恐怖犯罪

民航恐怖犯罪---法律概述民航恐怖犯罪是对民航安全巨大威胁,而且越来越严重影响和谐安定的民航发展空间,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等地区蔓延。
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
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反恐怖条约。
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而恐怖主义对于航空安全有多方面的威胁,法律上的一些相关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一)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属于恐怖主义的一种变现形式。
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这个规定,虽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
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完全一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罪是从1992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1. 监测报警:一旦发现有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航空管理机构或航空公司的监控中心会立即接到报警信息。
2. 航空交通管制: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会与相关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安全保障部门通信,确保飞机与其他航行器的安全,并根据情况对周围空域进行限制或关闭。
3. 飞行员报告:飞行员会向航空交通管制部门报告非法干扰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非法干扰的性质和影响等。
4. 警方介入: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会立即联系当地警方,并提供必要的情报信息,警方将介入处理,追踪干扰行为的源头,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5. 安全疏散:如果非法干扰行为威胁到飞机和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安全保障部门会立即启动安全疏散程序,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6. 调查和起诉:警方会对干扰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也会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并采取相应纪律和安全措施。
7. 安全改进:航空公司和航空管理机构会根据事件的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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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2、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4、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5、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B. 自然法学派C. 实在法学派D. 规范法学派7、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 )。
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9、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10、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B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1、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A. 航行自由B. 捕鱼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1—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1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不经过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不经过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2—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2.1 处置原则a)保证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ˉ!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3—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3.1 机组与航空安全员职责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承担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1.3 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刻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对航空业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航空业务正常运行,必须加大打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可靠。
一、明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定义和范围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以任何方式,有意地对民用航空器、机场、航空器载客载货等设施、人员进行破坏、攻击、威胁或干扰,影响民用航空器正常飞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和乘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的行为。
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飞机劫持:指未经授权擅自进入飞机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改变飞机航向或者要求实施迫降等行为。
2. 制造航空器上的爆炸物品:指在飞机上携带、制造、藏匿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用于对飞机进行恐怖袭击。
3. 恐怖攻击:指有组织地对民用航空器或机场进行爆炸袭击、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行为。
4. 发射激光干扰航空器:指在民用航空器起降或飞行过程中,用激光器照射飞行员或飞机驾驶舱,干扰飞行器的正常飞行。
5. 制造虚假爆炸威胁:制造虚假的爆炸威胁或恐怖袭击信息,导致飞机或机场的紧急处置,影响正常飞行和运营。
二、加强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打击措施为了加强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航空业务安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明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非法行为进行严惩。
2.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航空安全联防联控体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
3. 强化安全检查:加大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对潜在威胁的识别和监控能力,确保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
4. 加强技术防范:加强对航空器的安全技术防护,提高航空器的抗干扰能力,防止非法劫持和干扰。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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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2)
2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内立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种类及其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劫持航空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危害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完善三大种类罪名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2 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3刑罚设置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加强条文规定的针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关于过失犯罪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2)
参考文献 (2)
致谢 (2)
1 绪论
这些年来,国际民航业发展得飞快,民航飞机、机场在国内外交流往来中成为了越渐不可或缺的地位,如此的趋势让我们加强了对这个行业的关注。
然而,危害航空安全正嚣张地妨碍稳定国际社会、发展民航事业,威胁公民财产、人身安全,如劫机、炸机、破坏民航机场等。
发生在民航领域的恐怖犯罪,是恐怖犯罪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美国“9.11”事件无论从犯罪的策划、实施手段和过程以及犯罪结果上都是现实民航恐怖犯罪的最高水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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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际社会已经统一达成要严格惩罚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意识。
现如今,国际社会虽已商讨出对策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实践中也在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中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国际公约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其作用,何况国内立法尚不完善,有些状似犯罪却不能定为犯罪,有些行为能够得到部分人理解却受到很多人的排斥。
因此,本文通过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种类的叙述与分析,以及对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陷来明示我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完善需求。
即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此类罪刑的打击和惩治,营造更和谐的法律氛围,创造更安全美好的环境。
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危害民用航空罪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本文从民航领域恐怖犯罪的犯罪界定和现实情况等基础问题出发,对该犯罪的特征、手法和发展等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侦查对策和防范对策,以期达到有效侦查现实犯罪和有效防范未来犯罪的目的,实现为确保全球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类的根本法益产生些许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