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结果(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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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害结果概念的争议很⼤。

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为给客体造成的损害;有的认为,危害结果就是犯罪⾏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犯罪⾏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为⼈的危害⾏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

⼴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不存在独⽴的另⼀现象作为中介。

⽐如,⾏为⼈向被害⼈开枪致其死亡,被害⼈的死亡就是⾏为⼈的枪击⾏为的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存在独⽴的另⼀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如,⾏为⼈诈骗了被害⼈⼤量钱财以后,被害⼈因悔恨⽽⾃杀,被害⼈的死亡就是⾏为⼈诈骗⾏为的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规定的,成⽴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罪的被害⼈死亡的结果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

⾮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未遂,致被害⼈重伤,重伤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影响故意杀⼈未遂量刑的轻重。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如,在上例中⾏为⼈盗窃了财物,造成了被害⼈⾃杀,认定其成⽴盗窃罪的既遂,只能以财物的损失为根据,⽽被害⼈的⾃杀只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即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危害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关系紧密,二者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实质。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以杀人罪为例,其犯罪客体即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而财产权益则是指个人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包括自然资源、土地、房屋、金钱等。

社会管理秩序则是社会所需的一种规范,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各不相同。

以盗窃罪为例,其危害结果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

而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则是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家庭和社会都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紧密相关的,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应对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以此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差异也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而危害结果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明确规定和认定,可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刚开始学习刑法的朋友,一定都被4个概念折磨过。

哪4个概念呢?分别是: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

很多人傻傻分不清,甚至做了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朋友,都可能会混淆这些概念。

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4个基础的刑法概念。

弄清楚它们以后,一定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罪名、适用法律。

空谈理论,太枯燥了。

所以,我一般喜欢通过举例子来说明问题。

下面,就以一个罪名为例进行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过程《刑法》整体是比较稳定的,但个别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一些修改变化。

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就变化过几次。

•1979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某法律学者的评价看到上面的法律变化,有的法律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变成了危险犯,最后又变成了行为犯,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体现出国家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强。

我觉得,这位学者的评价,是存在逻辑问题的。

他没有搞清楚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这4对概念。

所以,他胡乱使用它们,任意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

这是大错特错的。

三、帮助大家正本清源、正确理解4对法律概念这4对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为两组,就像是两对恩爱的夫妻,不能交叉比较,更不能胡乱拆分、组合。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

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作者:魏煜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影响着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决定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怎样发挥着作用的,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讨它们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犯罪动机危害结果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1-02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决定判决的重要的因素。

在量刑中,犯罪动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动机并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换而言之,是不是构成犯罪犯一般不把犯罪动机作为其评判的标准,它只是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

而危害结果作为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在犯罪构成中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千篇一律的,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具有各自的特点的,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不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构成的情节要素,机械地优先考虑某一种情节作为案件的切入点,进行绝对的评判。

一般来讲,要将犯罪的危害结果和行为动机进行辩证整合,综合起来考虑。

辩证的看待主客观两个重要因素,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都不能客观、科学的对案件进行裁量,不能得到客观评判和得到让心信服的结果。

一、犯罪动机特征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心理上说,动机支配人的各种行为,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由于需要才会产生各种动机,没有无需要的动机。

当然这个需要要有指向性,只有指向所需目标并有可能达成目标时,动机才能形成,推动人的行为。

内在的条件是形成动机的一个方面,包括需要、欲望等方面的内容,另一个方面就是外在的条件,诱因、刺激是其重要的因素。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动机的定义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作者:江申生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的客观显示,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有着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结果对现实刑案中区分有罪与无罪、即遂与未遂以及罪重与罪轻有重要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因素对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等特点的差异。

这会对司法实际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诸如一些实例中存在量刑过重、过严,以至于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等。

深入研究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分类、犯罪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危害结果;定罪量刑;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15-03作者简介:江申生(1963-),男,汉族,法学硕士,二级律师,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我国法律学术界内不少学者不乏对危害结果的研究,认为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法律实务界内而言,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实务判例中危害结果因与主观认识等因素相联系,且某些时候难以准确判定,从而导致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难免会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若不解决此类对危害结果认知不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就难以做出恰当的判决,导致现实案例中量刑过重或过轻,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等等。

一、危害结果的概述(一)危害结果的概念界定我国通常研究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发生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危害结果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即危害结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第二,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第三,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

(二)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危害结果反映了对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了侵害社会现实,而造成刑事处罚与社会危害性相对应,危害结果的是否发生?是重还是轻?对量刑就会产生不同影响。

关于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几点思考

教改教法摘要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按照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有实际损害说、客体损害说、危害或可能危害说和最后状态说等几种观点。

正确认定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需要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紧扣司法实际,严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准确认定危害结果的能力和水平,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精确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关键词危害结果概念和分类表现形式制度体系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Hazardous Results in Criminal Law//Shen WeiAbstract Hazardous results in the criminal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invaders and dangerous offenders according to their different forms of expression.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ory,there are several viewpoints such as actual damage theory,object damage theory,hazard or possible hazard theory and final state theory. Correctly determining the harm caused by criminal acts requires investigation,prosecution,and trial personnel to closely follow the judicial reality,strictly apply legal thinking and methods,improv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accurately identifying hazardous results, correctly identify the facts of crime,and accurately combat crimes,so as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victims.Key words hazardous results;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forms of expression;institutional system刑事法律作为对当事人违法犯罪最为严厉的制裁,在正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更是在犯罪事实认定、有无罪责、罪刑轻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的重要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图文】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图文】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第114条[危险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实害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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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害结果对于刑法的意义 1、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不存在未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犯罪结果是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1)全部过失犯罪(2)间接故意犯罪(3)部分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有结果行为才具有构成犯罪,无结果不构成犯罪: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2、区分既未遂、既未遂(存在未遂状态的犯罪,结果是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既未遂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有结果才是既遂,无结果是未遂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3、结果加重犯、 4、结果是罪名转化的条件之一:转化犯转化犯 5、加重量刑: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2008/2/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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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结果(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而言,危害结果只对量刑具有影响,而与定罪无关。

常见的结果犯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常见的行为犯主要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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