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

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摘要: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
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其自身的矛盾结构关系以外,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矛盾结构功能罪刑法定一般认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特别加以强调。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的地位受到了批判和质疑。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一边倒的一概予以否定,毕竟我国刑法体系并非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固守,必须正视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论文发表/dllwfabiao/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社会危害性的命运。
笔者以为,1997年刑法,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更加注重理性和人权保障;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仍然有其存在的理由。
本文将从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归属和矛盾结构入手,讨论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功能性蕴涵。
一、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归属及其矛盾结构(一)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归属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是指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统一的危害,其载体是人的行为,以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为是由意志支配的(有意的)人的态度,它在外界产生特定的后果,这一后果要么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行为犯),要么是造成外界的某种结果的一种身体运动(结果犯)”。
按此理解,行为的属性主要包括:(1)是自然人的动作,表现为身体肌肉的收缩或静止;(2)受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3)对其所依存的时空环境总会产生一定的自然作用力。
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

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一、腐败的概念“腐败”一词源于《辞海》,在《汉书·食货志上》记载“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此中解释为腐烂、败坏和堕落。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解释为Corruption 即腐败是“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
科学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如下原则:一是必须突出腐败行为主体;二是必须明确腐败行为方式;三是必须强调腐败行为目的;四是必须有后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须具有理论抽象。
按照以上原则,可以这样界定腐败概念:从广义上说,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腐败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腐败现象造成的危害,有许多人经常从经济角度看问题。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认识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
(一)腐败严重危害社会文化和社会道德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私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腐败导致伦理价值观堕落,加剧社会的无纪律状态。
由于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尤其是受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这种错误的道德认识的感染,使相当部分公民以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价值观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
(二)腐败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腐败导致资源人为紧张。
当前,腐败现象已渗透到那些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大的部门,最终造成经济管理的失衡;腐败妨碍和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国际上有一种公认的观点,即廉洁的政府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
一个贪污横行、政权腐败的国家是很难吸引外资的,更不可能顺利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
(三)腐败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现今的党内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光辉形象,也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任由腐败蔓延而不加以制止,那么久而久之,党就回失掉人心。
总之,对腐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有足够的认识,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反腐败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的严重政治斗争。
排除危害社会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条 件 前提条件 2个
合法性条件 3个
防卫过当及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照 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原则(无限防卫原则) 无过当防卫原则(无限防卫原则)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 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 前提条件 2个 件 合法性条件 3个
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其必要限度: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 要避免的损害,如果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 要避免的损害,即为避险过当。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摘要: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仅是最为基础的理论,同时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罚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重视。
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研究者们仍旧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有着较大的争议性,当前还未出现一致性的意见。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能够以更加辩证的态度关注此理论,通过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多种争议观点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解释的完善。
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自1997年正式颁布《刑法》以后,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相关问题就长久处于争议中,刑法学界对其的讨论从未中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危害性理论有一定的弊端问题存在,但绝对不能对其刑法地位进行完全的否定,还需要以辩证的思维看待相关问题,从而了解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中国刑法环境中实际的应用价值。
一、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及辨析(一)社会危害性属于事实说或属性说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理解主要分为事实说及属性说两个方面。
其中,事实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社会产生不利结果的客观事实。
主要的表述方式有: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破坏了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一定的刑法保护的固定的社会关系,还有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而属性说则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某些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后果。
其具体的表述方式则为:行为对于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的具体特性;或由于行为人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侵犯使得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产生了危害的具体行为属性。
再者指的是,对于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危害。
但本文认为,与事实说相比,属性说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社会危害作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体现,事实说的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害画上了等号。
首先,社会危害性作为行为的客观属性,其同时是进行评价的客观对象。
此外,其也是作为主体进行行为评价的主要标准,行为主体则对危害行为开展了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 的目的。 的目的。 不具备防卫意图: 不具备防卫意图:以具体故意犯罪处理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 概念 阻却犯罪性事由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 行为。 行为。 2.构成特征: 2.构成特征: 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 的客观要件。 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与刑事违法性。 性与刑事违法性。
什么是毒品的社会危害性?

什么是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现如今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带动了许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不少不法分子也在肆意妄为。
就在沿海地带,每年有大量的毒品在危害着许多家庭,给很多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害。
毒品的泛滥,相关部门也给予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给大家讲述在我国国家什么是毒品的危害性?现如今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带动了许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不少不法分子也在肆意妄为。
就在沿海地带,每年有大量的毒品在危害着许多家庭,给很多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害。
毒品的泛滥,相关部门也给予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给大家讲述在我国国家什么是毒品的危害性?▲一、概念详述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
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
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二、毒品分类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1、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2、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
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
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3、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在哪里?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使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四、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概念

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概念危险性和危害性是与事物或行为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
它们都指向某种可能对人类、社会或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潜在特性。
危险性,顾名思义,指的是一个事物或行为存在的潜在或实际的危险或风险程度。
这种危险或风险可以是潜在的、已知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
危险性的评估通常从分析事物或行为带来的可能的危险因素和风险因素开始,包括特定环境条件、物质、工艺、设备等。
例如,一个工业化学品可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导致爆炸、火灾或中毒等危险。
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危险性评估方法包括风险评估矩阵、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层次分析法等。
危险性与危害性有所不同,危害性是指事物或行为对人、社会或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换句话说,危害性描述了危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具体影响。
危害可以是直接的,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如环境破坏、社会不稳定等。
危害性通常与危险情况的频率和强度相关。
例如,一个核电站的危险性较高,因为核辐射的危害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会发生严重的核辐射泄漏,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巨大损害。
危险性和危害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
较高的危险性通常会导致更大的危害性。
然而,危害性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应急准备和管理措施等。
在实践中,评估和管理危险与危害的程度和潜在风险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它需要准确的信息、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来进行。
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等领域,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不仅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潜在的风险和危害,还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和措施来防止和减轻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危害。
总之,危险性和危害性是与事物或行为相关的重要概念。
危险性描述了一个事物或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风险程度,而危害性描述了事物或行为对人、社会或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但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评估和管理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工作对于预防和减轻潜在风险和危害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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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
社会的客观属性
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
罪,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而在于
这些行为本身对安宁、
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客观危
害性。
这种客观危害性既不因统治者的意志和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
生变化。
一方面,作为事实性学科,犯罪学不仅要解决
什么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以及如何对
规定的犯罪进行处罚的问题,还要在更广泛和更深
刻的意义上揭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存在样态
和发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可以实际减少和预
防这些行为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为此,作为研究的
逻辑出发点,犯罪学在定义犯罪时,必须充分考虑
所定义的犯罪的真实性,并考虑到被称之为犯罪的
行为应当具有在广泛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乃至在
不同社会制度下进行比较分析的客观属性,从而避
免出现单纯根据
“道德创造”
的需要或意识形态而
认定犯罪的情形。
犯罪学为了解决自己范围内的问题,在理解犯
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统治意志偏见的价值判断,也不能考虑造成社会危
害的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只能尽量从本来意义上去
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各
种具有危害社会的、
必须由社会作出恰当反应的行
为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
正因如此,犯罪学对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
行为不能理所当然地予以认同,而是应该坚持自己
的衡量标准。
一是以审查的态度和动态的眼光看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二是将那些不属于刑法规定之
列但又有必要进行防治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自己
的研究范围,以便全面认识社会的犯罪现象和提出
各种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
例如,在刑法中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儿童
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是被排除了犯罪性的,但在犯
罪学领域,却被作为两类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进行
研究。
因为这两类人实施的反社会行为与其他人实施的反社会行为一样,都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在理论上必须作为犯罪进行研究,在实践中也
必须进行相应的预防。
在这类问题上,犯罪学所看
到的唯一差别只在于行为发生原因的特殊性方面, 因而在预防上需要采取特别的对应措施,但却不存
在否认其犯罪属性从而不需要进行预防的理由。
另一方面,与刑法着力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
功能不同,犯罪学并不是基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需要而诞生的。
面对刑法在犯罪控制方面的苍白无力状态,犯罪学力图通过探讨犯罪的真实状态和人们为什么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来改善人类社会自身的生存状况。
这样,犯罪学在探讨犯罪原因时,自然就会从是否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发生的角度,倾向于对体现统治意志的政治、
经济、
法律制度等进行批判性评价,以此促
进全社会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仅仅在这一点上,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不能被动地接受刑法规定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而且还要对其合理性及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实际功能,基于自己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
可以说,在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时,注意
排除统治意志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不必遵循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而只注重考察和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性,是保证犯罪学研究方向的正确性和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的重要前提。
四、
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
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
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刑法学中的犯罪之所以必须是违反刑法规定
的行为,是基于统一认定规格的需要。
犯罪固然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某一危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