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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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邢罚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邢罚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邢罚的概念和特征邢罚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邢罚源于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形式,具有一定的特征和意义。

邢罚的概念是指以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不经过法律程序、审判程序的严肃制裁方式。

邢罚通常是由一些机构、组织或个人对违法者进行的非法处置,违反了正常刑事司法程序,是对法律法规的侵犯。

邢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邢罚通常以暴力手段进行,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邢罚主要是通过体罚、鞭刑、伤害人身健康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这些暴力手段违反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审判原则和程序正义,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私了私案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邢罚往往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由于邢罚不经过法律程序,没有法律的支持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往往导致执行者的任意操作和滥用职权。

这种自发性行为容易导致对个人权益的侵犯,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更大的社会冲突。

再次,邢罚的执行者通常是一些有组织的非法组织或个人,缺乏法律认可和监管。

这些执行者常常是一些民间团体、黑社会组织或个人,他们以自己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处罚,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限制。

由于邢罚的执行者缺乏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最后,邢罚通常以示众、威慑为目的。

邢罚对违法者进行的暴力惩罚,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恐惧。

通过对违法者的示众,邢罚的执行者试图通过恐吓和警示的手段,达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目的。

邢罚在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中曾有一定的存在,但在现代社会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再被视为一种合法、正当的刑罚形式。

邢罚的实施容易导致个人权益的侵害、社会秩序的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坚决避免和抵制邢罚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进行适当的处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文化与人类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人的行为会透露出文化气息。

犯罪无论是作为个体行为还是作为社会现象,都包含着文化因素,文化与犯罪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出发,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影响,简单论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产生既具有抑制作用又有促进作用,对犯罪和犯罪心理的研究,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发生,降低犯罪率,达到这个目标的关键在于文化,通过文化来抑制犯罪、犯罪心理的滋生,相信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标签:传统文化犯罪心理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传统文化是指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所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指诸如文化思想、宗教、道德、伦理、风俗等精神积累[1]。

一般来说,置身于某种文化之中的人,都会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其行为方式也受到文化所左右。

传统文化思想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深入到该民族成员的深层意识中的文化思想,它是该民族文化思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在中国,儒释道文化思想的杂揉可以代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流,其中儒家文化的影响为最大,从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到汉代董仲舒“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再到宋明理学对儒教的进一步强化,直至今天新儒学的复兴,儒家文化已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了。

显然,传统文化思想已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在人们生活中的时时处处,当然也影响犯罪者的心理。

二、传统文化对犯罪心理的抑制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值得继承发扬的精华,比如不畏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崇尚“礼义廉耻”的民俗等,这些文化内容经过历代的发展,已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可以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秩序的破坏,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重视这方面的,孟子对这种秩序解释为:“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

即常说的“五伦”。

中国传统文化有内倾倾向,它在对自我探索上和西方走的是不同的道路。

整体性思维方式和中国人的内在超越、内圣外王的观点去发掘人本身的习惯并要求把人当做一个有理性、有感情、有意志同时也有欲望的生命去看待。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民俗、地域、传承、艺术等方面特征,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产品和文明实践,如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技艺、建筑、习俗、节庆、信仰等。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保护和传承价值。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因现代化、外来文化的冲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失传和盗窃等风险。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和保障。

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分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主要分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盗窃文物罪、破坏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等。

1.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挪用、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民间信仰,制作、销售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3.破坏文物罪。

指以破坏、毁灭或损坏为目的,侵犯文物保护的刑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或文献等。

4.非法出售文物罪。

指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出售、转让文物,构成非法出售文物罪,如非法出售、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

1.制定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盗窃、破坏非法出售文物,入罪处罚。

”这一规定既针对文物,也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象和框架。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

其中,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禁止假冒、诋毁、捏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行业管理,并对文物保护进行了立法、调查、发掘、鉴定、修复、维护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摘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

“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

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

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

“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

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

《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

到了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

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

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可以从犯罪类型、社会背景、法律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以下是对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的总结。

一、种类繁多的犯罪类型中国传统犯罪的类型丰富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赌博、贩卖人口、偷盗、伤害罪、偷渡、酒驾、传销等。

这些犯罪行为涵盖了个人、财产、社会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各类不法行为的存在。

二、社会经济背景的影响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社会经济背景。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犯罪群体,由于土地所有权问题、经济压力等因素,农民容易陷入犯罪活动中。

此外,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和底层人民的生活困境也使得犯罪成为一种逃避和反抗的手段。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家族观念,家族关系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家族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家族犯罪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家族成员间的欺凌、继承纠纷等。

家族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亲情纠纷和权益关系。

四、难以取证和处理的问题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之一是难以取证和处理。

受制于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等多方面的影响,犯罪分子有时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此外,社会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宽容和忽视也往往导致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蔓延。

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还表现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在传统社会,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公平性不足等问题,增加了传统犯罪的发生和难以根治。

六、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还受制于文化价值观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许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被重视,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片面、缺陷甚至错误的价值观念。

例如,对权力和利益的过度追逐、以个人利益为先、忽视法律法规等,这些都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多样,包括犯罪类型繁多、社会背景的影响、家族犯罪的特点、难以取证和处理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文化价值观的影响等。

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对传统犯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变得复杂和困难。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罪构成 )。 f 2 ] 高铭 暄. 《 刑 法学原 理》冲 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1 9 9 3 年1 2 月版
们 正确 认识犯 罪 、区分罪 与非罪 、此罪 与彼罪 的界 限 、准 确惩 治犯 罪 、稳 定社会 秩序起 了重 要作 用 ,因其 存在 的深厚 理论基 础和 实践 生命 力为我 国刑 事法制 建设 发挥 了巨大的指 导意 义。 然而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我 国刑 法理论研 究 的不 断深 入 ,传统 犯罪构 成理论 的不 足逐渐暴 露 出来 ,刑 法学 界许 多学者 开始从 不 同 角度 对此进 行批判 与反思 ,认 为其具体 观 点不够成 熟 、逻 辑不 够严 谨 、体 系不够协 调 。主要观 点可概 括如 下 : ( 1)中 国 的犯 罪 构成 理 论 偏 重 于 经验 判断 ,忽 视 了 规 范 判 断。这 种理论 .呈现的是 一种静 态特征 ,缺 乏评价 的层 次性 ,无 法 将法律 精神 所能容 忍和许 可 的行为排 除 出去。而在 司 法实践 中 ,规 范评 价与事 实判 断是不 同质 的判断过 程 ,需要经 历两次 评价过 程 , 否则 与认识规 律不相 符合 。 ( 2) 通说 的刑 法理 论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件 ,意 味着 只要 能确 定刑 法所保 护的社 会 关系 ( 客体 ) 受到不 法侵害 ,就 完成 了实质 判 断 ,被告人 就无 法为 自 己进行 辩护 。而 “ 构成要 件具 有针对 犯人 的 恣意 而保 护社会 ,针对 社会 的恣意 而保 障犯人 的双重保 障机 能 ”。 通说 理论 明显过分 的强调 了国 家权力作 用 ,容 易导致 司法 恣意 。 ( 3) 我 国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封 闭式 结构 中不 包括 反 向机 制 即被 告人 合法 辩护 ,认为 立法规 则 中的概念和 范畴 充分认 识到 了社会 的 复 杂 性 ,其 内涵 可 以 由国 家单 方作 出合理 解 释 ,强 调 了 立法 者 的 “ 全 知全 能 ”而 不承认 来 自个人 的任何见 解 ,即垄 断和封 闭 了对 立 法规 则 的解释 。 ( 4) 我 国耦 合 式 的犯 罪 构 成是 一 种 共 存 关 系 ,即无 我 即 无 你 ,只要 四个要 件全 具备 了 ,才说 得上 是犯罪 构成 的要件 ,但在 具 体 论述 时 ,又分 别作 为犯 罪构成要 件加 以阐述 ,混 淆了犯 罪结 构和 犯 罪构成 两个不 同理论 范畴 ,从 而在部 分与 整体关 系上存 在逻辑 混 乱 ,体 系上存在 机械 、僵化等 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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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摘要] 中国传统犯罪是指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传统犯罪的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每个特征又有各自不同的含义。

研究传统犯罪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关健词] 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意义一、中国传统犯罪概念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

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

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

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

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

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

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都把各种危害他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残酷的镇压,严刑峻罚。

刑法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犯罪种类特别繁多,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

“刑起于兵”,说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战争中的军法,相应地,犯罪也起源于战争中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驾驭战马的技术,便是您们不奉行命令。

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变成奴隶或杀掉()。

随后犯罪涉及范围逐步扩大。

奴隶社会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反抗奴隶主统治方面的犯罪。

有放弑国君罪、违抗王命罪、乱暴力正罪、乱政罪、聚众群饮罪等。

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有杀人罪、杀人越货罪、侵夺财物罪、盗窃罪、失农时罪、淫声、异服、奇技、奇器罪等。

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

有侵剥众庶罪、功有不当罪、三风十衍罪() .春秋时期,诸侯称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兼并频繁,礼崩乐坏。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争相公布成文法。

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作《法经》六篇,其中规定了盗、贼、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行为。

秦汉两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与确立时期。

秦法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等。

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有杀人罪、伤害罪、家罪。

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财产的犯罪。

有盗窃、共盗、群盗罪。

第四,逃避赋役的犯罪。

有违背农时不耕作罪、逃避赋税罪、乏遥罪。

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强奸罪、通奸罪。

第六,诬告方面的犯罪。

有告不审、告盗加脏、诬人罪等。

汉律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

有谋反、矫诏、诽谤、不敬、逾制、腹非、阑入宫门、犯跸、阿党附益、非正、出界、事国人过等罪。

第二,危害中央集权的经济犯罪。

有私营盐铁、盗铸货币罪、擅遥役、抗税等罪。

第三,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犯罪。

有杀伤、盗窃、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罪。

第四,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有不孝罪、掠人妻、奸淫等罪。

第五,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167-185)。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成熟时期。

在此时期,各朝代律典体例日趋成熟,最终形成了以唐律为蓝本的传统法典。

唐律分为十二篇。

“名例”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种原则:“捕亡”、“断狱”两篇着重是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其余九篇,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犯罪作了规定。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虽然律典体系有所改变,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构成,但犯罪种类仍沿袭前代,未有较大的变化。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论也可构成犯罪。

现代刑法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还是无产阶级刑法学,都一致认为,犯罪只能有行为构成,思想和单纯言论不能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并猛烈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危害性。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一系列主张。

中国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此不同,它是与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罪刑擅断相异的。

因此,中国传统犯罪即可有行为构成也不乏思想与言论构成犯罪的实例。

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待言。

历朝历代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各种危害统治利益的行为。

封建社会的律学家们依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将犯罪抽象为“作奸犯科” ()。

作,有为的意思,为就是实施。

奸,恶也,罪也。

犯,就是触犯。

科,就是法律条文。

“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

“作奸”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

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普遍形式,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补充形式。

思想言论构成犯罪,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腹非”罪。

汉武帝时,把对国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说而心怀不满的行为定为腹非罪()。

又如,秦朝对“偶语诗书、百家语”者,进行残酷镇压。

再如,宋朝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抗金英雄岳飞投入监狱,迫害致死。

另外,明清的特务组织任意罗织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狱,也涉及到许多思想犯罪。

由此可见,思想言论犯罪,一方面便于统治者排除异己,争权夺利,鱼肉百姓,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唯心史观,以及古人对传统犯罪认识的不够科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相适应,统治阶级在定罪量刑时,十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说的是对于过失犯罪,可以赦免;对于故意数次触犯刑法的,坚决处罚。

各个朝代无不区分故意、过失,偶犯惯犯,自首等。

在我国传统刑法中,还确立了意思责任原则。

周公在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中的“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思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势变则罪异。

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由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

这种犯罪本身的反道义性和反社会性十分明显,无须根据法律规范即可评断,一般人根据道德规范就可知其为犯罪而应受惩罚。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

这种犯罪一般根据道德观念难以评断,须依据法律规范才能认定。

中国传统犯罪中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各个朝代的规定变化不大;法定犯,则随着政治、经济、思想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变化。

5、把最严重侵犯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若干犯罪行为规定为“十恶”。

对于“十恶”之罪从重处罚,“十恶不赦”。

因此,“十恶”重罪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前已述及,中国传统社会起初受奴隶制的宗法思想支配,随后受封建社会的儒、法思想来对人们进行束缚,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这些宗法思想、儒家思想,就是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纲常礼教,就是传统社会的礼。

礼构成了传统社会法律的实质内容。

礼指导着法,象西周的“亲亲”“尊尊”,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各自朝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因此,各朝代所宣布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传统社会犯罪首先是违反律的行为。

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传统社会各朝代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典,主要的犯罪行为都规定在法典之中。

传统犯罪其次表现为是触犯其它各种法律形式的行为。

传统社会除律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

这些法律形式也规定了少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犯罪而言,则表现为违反其它法律的行为。

传统犯罪都可以被视为是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一方面,礼与法存在密切。

礼和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其利益服务的。

触犯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出礼入刑”。

反之亦然。

礼的特点在于教化人心,防患于未然,刑之特点在于强制,惩罚已然犯罪,“ 礼之所去,刑之所趋”。

礼还是刑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对于刑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除比况类推外,还可依据传统礼教定罪量刑,象“春秋决狱”即是。

有必要指出:传统社会刑法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传统社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

相反,传统社会规定了比况类推,规定有“不应得为”罪(),实际上把所有统治阶级认为侵犯其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中来,做到法恢恢,疏而不漏。

有人评价秦法“密于凝脂,繁于秋荼”(),就是对这种情形的写造。

再加上皇帝、国王任意立法、言出法随,司法中行政兼理司法,罪刑擅断,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出入人罪,所以,“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的多”()。

(三)应受惩罚性首先,传统社会坚持的是典型的报应刑思想。

与此相适应,轻罪重罚,严刑峻罚,株连无辜,死刑执行方法繁多、残酷,刑罚以生命刑、生体刑为主。

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发端于原始社会,受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影响;另方面也表明传统社会矛盾的尖锐对立,统治阶级需要用残酷手段实行统治。

第二,传统社会中,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手段。

刑罚不仅使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其他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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