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内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肺结核 病临床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予以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癫痫或癫痫病史,有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 明的意识障碍,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腔梗,无症状及体征,脑功能正常可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观察3-6个月,近3 月每月肝功正常可予合格;I,II,IIIa和IV级申请人患慢性病 毒性肝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申请人纯音听阈检查,每耳在500、1000、2000Hz任一 频率上损失超过35dB;在3000Hz频率听力损失超过50dB 时:a)每年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检查。b) 如果背离试验和 实测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背离试验检查方法:受检者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人用双耳 听到检查者发出的通常强度谈话声音。 实测检查: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或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 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 台信号声;此检查由体检医师或飞行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 任代表实施,并写出检测报告。
CCAR-67FS-R2
有效期
I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为6个月。 其中按CCAR-121部运行的驾驶员,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且年满60周岁时有效期终止。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资格审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般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 教育背景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
2. 航空安全知识:申请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航空安全知识,包括飞行原理、航空法规、飞机结构、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培训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一定的航空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通常包括航空安全管理系统、人为因素管理、飞行安全管理、紧急情况处理等。
4. 考核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航空安全员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理论考试通常是以选择题或问答题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实际技能考核通常是模拟飞行经历或紧急情况处理演练等。
5. 年度审定:航空安全员的合格资格通常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年度审定。
年度审定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以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持续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航空公司的要求等而有所不同。
上述规则仅作为参考,具体的审定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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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确保航班安全,并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胜任自己的职责,需要对其进行合格审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内容将包括审定目的、审定标准、审定程序等,以下是详细的规则介绍。
一、审定目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评估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技术和知识,以履行其职责,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二、审定标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必要的航空知识和技能,包括飞机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紧急情况处理的程序以及救援技术等。
2. 适应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3. 团队合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机组成员密切配合,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4. 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楚地传达指示和信息,确保其他人员明确任务和行动。
三、审定程序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学习培训:航空安全员在进行合格审定之前,需要完成一定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知识、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 考试评估:在完成培训后,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一次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
3. 实践经验:除了考试评估,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在实际的航班工作中积累经验,熟悉操作流程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4. 审定评估:在完成培训和考试之后,航空安全员需要接受一次审定评估。
审定评估由具有资格的审定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能力、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5. 持续培训:航空安全员在通过审定之后,需要接受持续的培训,以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
这些培训可以是定期的课程培训,也可以是参与模拟演习和紧急情况实战训练等。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航空当局对个人进行审定,确认其具备成为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则通常由航空当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以下是通常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的一些要点:
1. 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完成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法规、紧急情况应对、火灾安全、救生设备使用等内容。
培训内容通常由航空当局或官方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
2. 考核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实践评估,证明自己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测试、实际演练和模拟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健康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体健康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行动和执行任务。
4. 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例如每年或每两年重新审定一次。
在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更新培训和考核。
5. 持证要求: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会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以证明他们具备作为航空安全员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航空当局或相关机构。
同时,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也可能因航空公司的要求而
有所不同,因此在特定航空公司工作时,需要遵守该航空公司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一、前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航空运输领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方面,航空安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制定相应的审定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军用航空等各种类型的航空领域。
三、审定标准1.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2.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审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方面。
3. 考试评估: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参加考试评估,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
4. 专家评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需接受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5. 颁发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五、证书有效期航空安全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定。
六、证书管理1. 航空安全员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2. 航空安全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航空安全员,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七、总结本规则是对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航空安全员才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CCAR-61-FS-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FS-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航班量的增加,航空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内部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的素质和能力,在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修改。
一、审定准则的修改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于审定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知识和技能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明确航空安全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包括对航空法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
航空安全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2.培训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规定航空安全员的培训要求。
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演练。
培训内容需要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培训课程需要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和特点进行定制。
3.考核方式:审定准则将优化考核方式,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除了书面考试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进行实操考核,例如应急演练和模拟客户服务等。
通过实际操作的考核,可以更好地评估航空安全员的真实水平。
二、培训与考试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将增加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和部分。
1.培训内容:根据航空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培训内容将更加贴近实际工作。
培训课程将包括航空法规、飞行安全、紧急情况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形式将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线上培训、实地培训、模拟演练等。
2.考试方式:除了书面考试外,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还将增加实操考核的要求。
实操考核将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乘客服务等方面的模拟演练。
三、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1.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周期将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审定周期为2年,每2年需要进行一次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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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七年四月一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
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
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
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一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
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
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
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
执照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现行执照的所有信息,并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以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换发执照的,还应交回原执照。
申请人补发或换发执照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一)执照被依法撤销的;(二)执照持有人,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一)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二)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三)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第二十四条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定期训练,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定期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定期训练不少于200小时;(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定期训练或者定期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五条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组织实施的日常训练,并通过日常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日常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日常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者日常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日常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六条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客舱应急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客舱应急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者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客舱应急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至少480小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执照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人员,局方对当事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携带执照行使相应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对当事人可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考试中作弊的执照申请人,自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当事人已取得执照的,由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申请人已取得执照的,民航总局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