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合同书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同审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该指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准则1.合同的自由与公正原则。
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的真实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反映实际意图。
3.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审核步骤1.了解合同背景。
律师应该了解合同的缔约方,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2.审查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审查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商业风险,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4.合同的约定关键内容审查。
律师应特别审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对方的履约能力、违约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审查合同的完整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6.提出意见。
在审查合同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合同审查的质量保障1.律师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受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2.律师应当保密合同审查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与安全。
3.律师应当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合同审查能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四、合同审查的收费标准1.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合同审查的工作量、难度、审核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11-10-14 10:24:28)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业务操作指引,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案件受理阶段1.核实委托人身份和案件情况:律师应首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合同文本等。
2.了解合同条款:律师还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确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收集相关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照片、施工人员签名等。
二、起诉阶段1.起草诉状:律师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如诉状、证据清单等。
2.代理诉讼: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入口,出庭应诉,并主张委托人的权益。
3.争议焦点:律师应该确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围绕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论述。
三、自由裁量权阶段1.裁定申请:律师应在申请人满足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自由裁量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四、判决阶段1.判决效力:律师应审查判决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以便委托人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2.判决书的解释:律师应为委托人解释判决书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判决结果。
3.诉讼结束后: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联络,维护良好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他们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专业的意见。
总之,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上述业务操作指引,并定期更新和修订相关操作流程,以保证办案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为委托人赢得合法权益。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指引仅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内的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2.2 由于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常需同时提供相应修改意见,故本指引所指“合同审查业务”包括合同之修改及审订。
第三条【本指引之局限】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律师业务因具体合同所属行业、领域之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专项律师业务中的共性事项。
第四条【定义】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所指,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合同交易事项: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交易或合作的具体事项。
(2)委托人:指委托办理具体合同起草、审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亦可能并非合同当事人。
特举其要,以概其余).(3)合同相对人: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中,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
(4)第三人: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的当事人之外的法律主体。
(5)承办律师:指具体承办合同起草、审查业务的律师。
(6)待审合同文本:指委托人提供的,由承办律师进行审查、修改的合同文本。
(7)法律:本指引中“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
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8)签署:包括签字、盖章。
第五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司法解释制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1.总则1.1为明确合同审查标准,规范合同审查流程,降低合同审查成本,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保证合同审查有效服务客户商业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合同审查是指为保证客户拟从事交易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就提交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做出的法律评价和提出的完善建议。
团队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及重大非诉讼项目涉及的合同审查业务,必须遵守本指引。
1.3合同审查应当以实现交易各方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通过对原合同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构建更为良好的交易秩序,使交易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4审查后的合同必须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合同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本次交易,还应当审查上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下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保证资源能够在设定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自由高效流转。
1.5合同审查必须坚持高频刚需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合同实施过程绝对使用的条款必须进行审查,并且优先进行审查。
1.6合同审查中的风险防控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保护法律保护不了的商业利益。
合同审查不仅需要对交易进行法律控制,还应当运用审查者的法律技术协助客户进行商业控制;不仅要保证法律目标实现,还应当保证商业目标实现。
1.7合同审查应当坚持合同内控制与合同外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确定的合同审查标准、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成果的交付方式,应当与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及交易所处阶段相适应。
1.8合同审查应当坚持专业控制与常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遇到的审查事项如果超越其专业能力和常识时,应当链接给适当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员,确保提交客户的合同审查成果要么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给出一个可以获得解决方案的方法。
1.9合同审查应当尊重人性并坚持维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修改数量,避免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增加不必要的谈判工作量,从而影响交易效率。
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在合同审查时不涉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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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
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
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
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断。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
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
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
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
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
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
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
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
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
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
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
此类审查包括:(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2)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
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
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
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1)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2)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3)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主要关注点有:(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2)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