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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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许可(备案)单位〕的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监督,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开展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三)组织核查涉嫌单位失信行为;(四)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五)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六)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并报送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二)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单位失信行为;(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失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一体化区别与联系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一体化区别与联系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一体化区别与联系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要:作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政策取向和工作方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一体化四个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追求军民资源最大程度的共享,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区别是所处的角度不同,需在一定的条件下推行,是国家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形式和实现途径。

关键词: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军民一体化中途分类号:N04;E0 A 1673-8578(2013)06-0029-04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Combination,Combining Military Efforts with Civilian Support, Military andCivilian Fusion,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HE YongboAbstract:Military and civilian combination,combining military efforts with civilian support,military and civilian fusion,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are national strategic level policy The common point of the four terms is to maximize the sharing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resources,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both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national defense construction Thedifference of the four terms comes from different angles, which can be implement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d is different developing stage and implementation ways from junior to seniorKeywords: military and civilian combination,combining military efforts with civilian support,military and civilian fusion,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读者经常会在报纸和期刊上看到“军民结合” (military and civilian combination)、“寓军于民”(combining military efforts with civilian support)、“军民融合” (military and civilian fusion)、“军民一体化”(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等术语,这些术语词义相近,很容易混淆,给研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国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2010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结合取得了显著进展,军工行业完成了由比较单一的军品结构向军民品复合结构的战略性转变,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民用工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但还存在军工相对封闭、军民结合产业支撑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不高、机制运行不畅、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基本要求,确立发展目标(一)基本要求。

适应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着力精干军工主体、扩大协作配套范围,着力完善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着力培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着力健全有机协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发展目标。

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武器装备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满⾜武器装备研制⽣产需求,由国家和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进⾏的配套整机、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产、协作活动。

第三条协作配套⼯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协同、⾃主创新的发展⽅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第四条协作配套⼯作遵循下列原则:(⼀)军品优先、质量第⼀,配套基础能⼒与武器装备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协调,实⾏分级、分类管理。

(三)明确协作配套⼯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强化合同主体责任。

(四)引⼊市场机制,扩⼤协作配套范围,⿎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的单位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承担协作配套任务和采取⾃筹资⾦、风险投资等⽅式研制配套产品。

第⼆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委负责研究制定协作配套⼯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集团的协作配套重⼤问题,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六条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协作配套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协作配套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政府⽀持解决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条军⼯集团公司根据武器装备科研⽣产计划,组织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完成协作配套任务;监督检查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提出任务单位和承担任务单位的职责:(⼀)双⽅应严格按照协作配套合同约定履⾏权利和义务。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五)办理国际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企业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

企业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

×××××公司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军民融合业务(以下简称“军融业务” )发展,保守公司所涉及的军事工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事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与军委各军种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融业务所涉及的军事设施、设备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为公司保密工作的分支,在执行公司保密工作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军融业务的具体保密要求。

第四条保守涉及军融业务秘密是公司每一个员工应尽的职责,都有保守军融业务秘密的义务。

各级各类涉密工作人员要熟悉自身业务工作中涉及保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军融业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军融业务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原则是: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和法制化。

第七条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融业务秘密安全第二章保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设立军融业务保密办公室,参与军融业务的单位原则上均应设立军融业务保密办公室,承担军融业务保密日常工作。

第九条军融业务保密办公室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军融业务保密办公室设在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由市场营销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与军队保密机关的沟通和联络;(二)具体贯彻落实公司保密委员会关于军民融合业务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三)制定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负责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四)负责对各单位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考核评价;(五)负责公司军融业务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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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
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
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
(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
(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
(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部门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应的定密权限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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