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上海烟花管理规定如下:1. 禁止在上海市内市区范围内制造、销售、储存和使用鞭炮、烟花爆竹等噪音、灾害性、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放置、点燃和燃放烟花爆竹。
3. 非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如需放置、点燃和燃放烟花爆竹,须事先向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社区报备,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企业必须持有相应许可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
不得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
5. 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将被依法处罚。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恶性案件,烟花爆竹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上海烟花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活动进行调整。
建议在活动或使用烟花爆竹前,了解相关规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报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二)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 禁区管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禁放区、限放区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区域。
禁放区内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可视情况限制燃放时间和燃放数量。
2. 限制销售:市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烟花爆竹,只有特定区域、时间和单位经批准销售烟花爆竹。
3. 专卖点管理:设立专卖点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按规定批准设置和管理。
4. 冷冻库管理:冷冻库为存放烟花爆竹的临时存储场所,由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审核备案并进行监督。
5. 空地燃放:只有在专门划定的场所进行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 安全教育:对于销售、使用和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以及从事烟花爆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7. 违法处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请注意,上述规定可能会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请以当地政府法规为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绍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1.越城区禁放区域:东至吼山路,南至绍诸高速,西接柯桥区,北至曹娥江。
(自新三江闸〔曹娥江大闸〕东始→曹娥江→越兴路→104国道→吼山路→中山路→平水江→绍诸高速→越城区与柯桥区西侧界线→越城区与柯桥区北侧界线→新三江闸)2.柯桥区禁放区域:东至曹娥江,沿越城区界线南至杨绍公路,西至稽山路,北至钱塘江(稽山路→柯袍线→杭绍台高速→沿萧山区界线→钱塘江→曹娥江→新闸江→沿越城区界线→杭绍台高速→杨绍公路→香林大道→104国道→稽山路)3.上虞区禁放区域:主城区:东至百官中学、龙山,南至城南中学、舜耕大道,西至上虞中学、上虞外国语学校、高铁新城,北至杭甬高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上虞与余姚界堤,南至纬十一路,西至西直塘河,北至展望大道、横六河。
上述区域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建成区。
4.滨海新城禁放区域:东至海华路、马欢路,西至前进河,南至海东路,北至开元东路。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
四、禁放区内,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广东放烟花最新规章制度

广东放烟花最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环境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礼仪,保护环境,对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放烟花爆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思维、社会参与、政府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明,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禁止自行购买、制作、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七条严禁私自进行制作、改装或擅自放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花爆竹,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烟花爆竹。
第九条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放烟花爆竹;在农村地区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应当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禁止在有防火、防爆、防毒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场所或者条件下,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环保规定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丢弃烟花爆竹残留物。
第十三条禁止在广东省菜地或重要水源、湖泊、河流等水域附近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烟花爆竹燃放物品或垃圾,有组织地清理和清除烟花爆竹残留物。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在制作、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中,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范措施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安全可控。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识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提醒用户注意保障人身安全和防火防爆。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合政办秘〔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2日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8月3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通过,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新修订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燃放烟花爆竹限改禁过渡工作。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存烟花爆竹零售点清理完毕。
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举措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城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发生。
(一)明确禁放区域。
自2018年1月1日起,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储存应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定点、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其仓储设施的选址应遵循《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节日期间,居民生活所需烟花爆竹由市、县(市)供销社统一组织向各零售点供应。
禁止其它部门或单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禁忌对象第八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规格。
允许燃放的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和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九条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即小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平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0时期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使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制定以下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一、禁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1.1 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途径生产、贩卖烟花爆竹,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二、烟花爆竹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距离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2.1 烟花爆竹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置,确保距离能够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2.2 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周围、林木丛生地等危险地点使用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和人员伤害。
三、烟花爆竹使用必须携带有效证明,遵守当地规定的燃放时间。
3.1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携带有效的烟花爆竹使用证明,确保燃放合法合规。
3.2 禁止在规定的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扰民和引发火灾事故。
四、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玩耍烟花爆竹,家长监护责任重大。
4.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购买、玩耍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
4.2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防止他们使用烟花爆竹带来危险。
五、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烟花爆竹,增加安全风险。
5.1 烟花爆竹是经过专业设计制造的,任何私自改装、拆卸将增加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5.2 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确保使用正确合法,避免意外发生。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6.1 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害。
6.2 如有必要携带烟花爆竹,需按规定存放在防火、防爆容器内,并遵守相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编排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确保安全。
7.1 所有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并获得批准。
7.2 表演烟花爆竹的单位需确保现场安全,设置保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阳德中路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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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
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以附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