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保持市区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应对特殊时段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本通告适用于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
具体工作由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设置禁放标识,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属地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二、禁限放烟花爆竹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实施燃放。
因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事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方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批准,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会发布相关通告,下面xx给大家带来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供大家参考!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范文一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保护空气质量,维护城区秩序,促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放范围:城区东至龙山庙(含海德小区、毛公坞、岩坑、平坞),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区、联进、联谊(除下应自然村),西至新过境公路两侧(含后坞、小岭坑),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区的周围山体(含公墓及零星坟墓)。
二、禁放时间:从20xx年1月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20xx年1月5日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范文二关于春节期间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楼外公共区域及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
”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小区业主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
然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危害身体健康,为使广大度过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新春佳节,为此物业公司提示各位业主务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项:一、为了使我们共有的家园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节日环境,物业公司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温馨提示各位业主春节期间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敬请各位业主自觉遵守、互相提醒。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内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府规〔2022〕3号为消除火灾隐患,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区域内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全时段禁止燃放。
三、组织实施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级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所属辖区、单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共同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全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供销、气象、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1尊敬的业主/住户: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金港城服务处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为了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处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1、小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禁止在私家阳台、露台、公共观景阳台、天台、楼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火灾和伤人事故;3、春节期间,服务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及时劝阻、制止,在此过程中请您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4、近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处呼吁每个家庭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还大家一个清澈、洁净的.空气环境;谢谢大家的配合!有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做得更好!恭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xx单位20xx年xx月xx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2居民朋友们:新春佳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
但是,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身健康,甚至可能酿成火灾事故,造成大量安全隐患。
为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建“美丽xx,美好家园”,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让xx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过一个喜庆祥和、平安健康的春节,我们在此真诚倡议:一、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规定,做到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选择贴春联、挂灯笼、摆鲜花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来欢度春节。
二、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敢于向周围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若发现未经允许私自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请及时制止或举报反映情况。
三、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各类方式,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积极传播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共同营造浓厚的禁放氛围。
农村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通知范文

农村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通知范文尊敬的乡镇村民: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乡镇地区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
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燃放所引发的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到了广大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倡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农村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范围本通知所规定的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适用于辖区内的农村乡镇,包括居民区、农田、河流沿岸、公共场所等。
二、禁放对象禁放对象为全体农村乡镇居民,包括村民、农民工、务工人员等。
三、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为全年,严禁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放措施1.政府组织宣传乡镇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宣传,提高村民对燃放烟花爆竹危害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的意识。
2.禁放巡查监督乡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禁放范围内进行巡查监督,发现违法燃放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3.举报奖励机制乡镇政府将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村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对提供线索的奖励举报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4.加强执法力度乡镇政府将加大对违法燃放者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燃放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意义和目标禁放烟花爆竹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禁放烟花爆竹,我们既可以减少火灾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又可以降低空气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打造美丽乡村,为村民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六、未尽事宜对于未尽事宜,将按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为了保护环境和我们的家园,让我们共同遵守禁燃令,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乡村生活。
乡镇政府日期:年月日。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通知【五篇】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通知【五篇】【篇1】禁放烟花爆竹通知广大市民朋友们:元旦、春节将至,大家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
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污染空气,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保障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1.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的习惯。
2.请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110)。
4.请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建设安全、健康、美丽英德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洁净的春节。
恭祝全市人民:新年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篇2】禁放烟花爆竹通知新春佳节,居民会选择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节日,营造喜庆气氛。
然而,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
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为贯彻落实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1、春节期间(x月xx日至x月x日),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4、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禁燃区内重点管控时段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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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唐政通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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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面WTT小雅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篇一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
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xx(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篇二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
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
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2月3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篇三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现通知如下:
一、学校四个校区及周边属于上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物业和值班人员密切留意周边情况。
三、各单位师生和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禁运、禁存和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在校内发现相关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请拨打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65642221、656420xx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保卫处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