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建立档案,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考核及奖罚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考核。
(2)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①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区矫正秩序的;③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的;④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⑤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3. 社会保障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解除制度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解除社区矫正:(1)服刑期满;(2)经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认为不再危害社会的;(3)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5. 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
6. 管理措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犯罪。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报到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社区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以打电话、信函的方式向社区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每月到社区报到一次,并书面汇报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社区报到的,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款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
如因属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
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一、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二、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相关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前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矫正政策的重要实践形式。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不仅对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以人为本,尽量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
2. 规范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保证矫正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科学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依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采取科学化和个性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4. 教育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强化教育引导,注重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帮助矫正对象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入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入所时必须接受入所体检、安全检查等程序,以保证其安全和健康。
同时,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应当仔细检查其个人证件资料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保障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生活管理1. 伙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食品和营养应得到合理保证,保证其健康和营养的需求。
2. 住宿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住宿环境应保证安全卫生,房间设施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3. 卫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每日对矫正对象进行体温监测、洗手、消毒等应慎之又慎。
(三)安全管理1、门禁管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门禁管理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社区矫正机构应采用有效的门禁系统,建立起完善的门禁管理机制,保证矫正场所和矫正对象的安全。
2、巡视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各项常规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巡视和监管计划,实施日常巡视和临时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安全检查:社区矫正机构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及时排查和处理矫正对象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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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三、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
监管范围。
四、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
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七、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