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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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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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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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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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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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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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国 际 法 重 点 问 答 题及答案

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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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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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体系(1)最高代表(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a.中央外交机关政府: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无须全权证书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外交机关大使级使馆公使级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代办级b.外交代表机关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事务性使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礼节性使团使馆使馆人员领馆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领事雇员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通讯自由使馆馆舍的使馆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特权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理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定同意、征用问题)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馆舍的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领事特权管辖豁免:例外与豁免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使领馆及其人员特权与豁免比较馆舍及财产保护人员人员的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使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外交官员:无论轻重罪,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搜查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领事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已判决的可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例外外交人员:①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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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Art.22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 at any time and wherever they may be。 Art.45 If diplomatic relations are broken off between two States, or if a mission i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recalled: (a) the receiving State must,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together with its property and archives;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第34条 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 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 列各项,不在此列: (甲)通常计入商品或劳 务价格内之间接税:(乙)对于接受国境内私 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 用途而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丙)接受国 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但以不 抵触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为限;(丁)对于 自接受国内获致之私人所得课征之捐税,以及 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事业上豁免和特权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使馆行政与技术职员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 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但第三十一条第一 项所规定对接受国民事及行政管辖之豁免 不适用于执行职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关于 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此等人员亦享 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特权。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三)通讯自由。 请求或归还规则(the rule of request or return).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Art.35.3. The consular bag shall be neither opened nor detained. Nevertheless, i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receiving State have seriou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bag contains something other than the correspondence, documents or articl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of this Article, they may request that the bag be opened in their presence by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nding State. If this request is refus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sending State, the bag shall be returned to its place of origin.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Art.39.2 When the functions of a person enjoying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have come to an end, such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shall normally cease at the moment when he leaves the country, or on expiry of a reasonable period in which to do so, but shall subsist until that time,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However, with respect to acts performed by such a person in the exercise of his functions as a member of the mission, immunity shall continue to subsist.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20条)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职员。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2)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3)行政管辖豁免。 (4)无作证义务。 (5)诉讼强制措施执行豁免。 但“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 豁免而免除其派遣国之管辖” 。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27条对通讯自 由的规定概括如下: 1、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有使用外交信 使及明、密码通讯的权利,但使馆非 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 电发报机;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2、外交信使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 拘禁; 3、来往公文和外交邮袋不可侵犯,不得 开拆、检查、扣押和损坏。 The diplomatic bag shall not be opened or detained.(Art.27.3)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关税 。 第23条 一、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 有或租赁之馆舍,概免缴纳国家、区域 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 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二、本条所称之 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使馆馆长订立承 办契约者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 用之。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28条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 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The fees and charges levied by the mission in the course of its official duties shall be exempt from all dues and taxes. 使馆公务用品如办公用具、车辆等准许入 境,免除一切关税和其他课征,但贮存、 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除外。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四、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第一节概述
五、外交关系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2.政府及其首脑。 3.外交部及其长官。
第一节概述
(二)驻外外交机关 1、使馆 2、领馆 领馆是派遣国常驻在接受国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派遣国侨民和企 业合法权利,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 办理一些必要的行政事务。 领馆与使馆的区别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3)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of the mission who are not nationals of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receiving State shall enjoy immunity in respect of acts performed in the course of their duties, exemption from dues and taxes on the emoluments they receive by reason of their employment and the exemption contained in Article 33.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36条 一、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 准许下列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 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课征 The receiving State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it may adopt, permit entry of and grant exemption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taxes, and related charges other than charges for storage, cartage and similar services, on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但关于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之行为, 豁免应始终有效。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3.放弃。 Art.32. i 由派遣国 为之。 ii 须明示 。 iii 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单独明示。 iv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提起诉讼,不 得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 免。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一、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 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 有效地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 特别权利、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法学界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国家代表说 3、职务必需说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4)私人服务人员 使馆人员之私人仆役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 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 捐税。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员仅得在接受 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但接受国 对此等人员所施之管辖应妥为行使,以免 对使馆职务之执行有不当之妨碍。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终止与放弃 1.开始。 Art.39.1 2.终止。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的终止与外交人员职务的停止并不 同步 .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戊)为供给特定服务所收费用;(己)关 于不动产之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 费、抵押税及印花税;但第二十三条另 有规定者,不在此列。 •免除关税和查验。第36条 。 •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33条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