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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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国家间建立使馆是通过双边协议,前提是建立 外交关系,馆址都选在一国的首都,不排除个 别的国家的使馆并不在首都。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系指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等级的 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 包括他的住所、财产、私人文件不可侵犯。接 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任何方式之逮捕、拘 禁、或搜查。接受国官员进入外交代表的住所 执行公务,要经过外交代表的同意。 2、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在 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的完 全豁免,接受国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 上的违法对他进行审判或加以处罚,外交代表 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 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武官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 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 的同意。但是,一国有权拒绝一个其认为不能 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 国书,亦称派遣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 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外交人员: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 (一、二、三等)、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处理行政事务; 3、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
(四)外交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 2、公使、教廷公使; 3、代办。 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代办是一级馆长,临 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 被委派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西方国家还允许罗马教廷派教廷大使或教廷公 使。以上述三个等级的馆长相对应的使馆的名 称,分别叫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游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 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 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 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 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 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 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 任 (2008年卷一第32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 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 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 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 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3题)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 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十章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派遣使节等外交 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 系。 在实践中,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如正 式、半、国民外交等形式。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 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 系。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 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的职务、 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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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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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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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名词解释
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
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
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
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
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
答: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
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
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3.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领馆保护的事物则为具体
性事物(侨民、商务、航运等)
4.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
领事辖区
5.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3、使馆和领馆的职务各有哪些?
答: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有五项主要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这是使馆的最基本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即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状况及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但是,使馆的职务并不以这五项为限。

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的其他职务。

例如,在接受国法律或管理许可的情况下执行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保护另一国的利益。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馆的职务概括
有:
1.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促进,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促进友好关系;
3.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4.发护照签证等: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派遣国国民;
6.公证登记及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的规定为限;
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等等。

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及主要内容。

答:(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治外法权说。

使馆国家领土的延伸,不受接受国管辖。

现已被摒弃。

2.代表性说。

认为使节是国家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其使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职务需要说。

执行特殊任务所需要的特殊待遇,可以顺利地执行其职务,因而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必不可少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的结合。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档案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2.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作证义务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
3.领馆官员特权与豁免: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

5、使、领馆有何异同?
答:(一)使馆与领馆的相同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使馆和领馆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国家对外关系机关;
2.使馆和领馆都有在国际法都负有在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使馆和领馆均可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4.使馆和领馆均可履行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友好关系发展的职务。

(二)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带全局性质的,例如,关于接受国违反国际法或两国之间条约所规定的重要原则,而领馆的保护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

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一般限于在领区。

4.在职务方面,也有不同,例如发护照签证,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是专门的领事职务。

6、试述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及主要内容。

答:(一)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序言
中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采纳了代表说与职务需要说。

(三)领馆的便利、特权与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

2.使用国旗和国徽。

3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旅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四)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对其为执行职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

3.没有作证义务。

4.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

7、简述使馆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使馆、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其行为和活动中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接受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

这些义务是:
(一)使馆馆舍不得用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利用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即所谓外交庇护,主要是庇护接受国政府所要逮捕的人。

另一种情形是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

这同样是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使用使馆馆舍。

(二)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这种特权和豁免的情形下,都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的义务。

(三)这些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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