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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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一、考核对象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律师事务所,下同)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局负责所辖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地要严格按照XX《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三)参加XX级司法行XX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四)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XX工作情况;(五)规范案件XX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情况;(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XX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八)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等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九)XX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完善情况;(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XX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地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XXXX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XX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XX律师管理平台上XX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XX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XX类材料真实、齐全;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6。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各个层面上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顺利,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年度检查考核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从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运营状况,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职业操守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通过年度考核,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二、内容年度检查考核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专业能力:评估律师在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技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案件分析与解决能力、法律文书撰写等。

2. 工作质量:评估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包括案件调研、证据收集、法律分析、代理诉讼等方面。

3. 职业操守:评估律师在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对客户的诚信、保密义务的履行等。

4. 团队协作能力: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团队目标的实现等。

三、程序年度检查考核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考核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标准。

2. 考核计划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年度检查考核的具体计划,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人员等。

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对律师进行考核。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个人面谈、案件评审、模拟法庭等。

4.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考核结果总结: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

四、结果反馈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反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可以让律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和改进。

同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也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团队进行整体调整和培训,提升整体水平。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一)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1分。

考评办法:抽查不少于档案总数的10%业务档案,向省物价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了解情况。

凡存在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行为、并被查实的,扣1分。

(二)按规定参加政府信访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3分。

考评办法: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查看收案登记表及收费凭证。

所内存在不按规定参加政府信访值班、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者拒绝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分。

(三)收结案和收费制度(14分)1、《收案审查表》内容完备,有主任审批的,5分。

考评办法:查数《收案审查表》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案登记本》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每少1份,扣0. 4分,扣完4分为止。

没有主任审批或主任授权人审批(主任授权须有合伙人纪要或决议)的,不计入《收案审查表》数量内。

查看内容是否完备,内容不完备的在10%以内的,扣0.5分;超过10%的,扣1分。

2、《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内留存的,4分。

考评办法:查数《收案审查表》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案登记本》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每少1份,扣0. 4分,扣完4分为止。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没有采用省律协下发的文本格式的,不计入《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数量内(省律协格式文本框架下的细化合同、非格式合同已向主管机关报备的除外)。

3、《收案登记表》项目填写规范,2分。

考评办法:主要查看《收案登记表》是否采用省司法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未采用的,此项不得分。

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但填写不完备,且不完备的数量达1%的,扣0.02分,计算公式为:2分×不完备数÷《收案登记表》总数=实扣分。

4、收费发票金额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金额相符的,1分。

考评办法:考核组随机抽查收费发票与《收案审查表》或《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减免的没有主任审批,或拖欠的主任不知情,扣1分。

衢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

衢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

衢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1.综合性荣誉(以4分为限):当年集体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每次加3分;获省级部门或市级荣誉、表彰,每次加2分;获市级部门或县级荣誉、表彰,每次加1分;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每次加2分;获省级部门或市级荣誉、表彰,每次加1.5分;获市级部门或县级荣誉、表彰,每次加1分。

律师荣获市律协新星奖的,加1分。

2.业务拓展与管理完善(以6分为限):发放办案质量监督卡、发放后未回收主任作情况说明的,加1分。

设立分所的,加1分。

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案件被媒体正面报道的,全国范围内的得2分,全省、全市范围内的,得1分。

律所业务档案通过省一级管理标准加3分,省二级标准加2分,委托省市档案馆保管加3分报告重大敏感事件的,每起加0.5分。

获得衢州市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的,加3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加3分,评定--为B级的,加2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1或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的,加3分。

律所名称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加3分,认定为衢州市著名商标的加2分。

3.参政议政(以2分为限):担任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2分,担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1分。

4.论文专著(以3分为限):当年专职律师在各级法学专业公开刊物发表文章的,全国性刊物每次加1.5分,省级刊物每次加1分,市级刊物每次加0.5分;组织论文参加各级律协研讨会获奖,省级及以上每次加1分,市级每次加0.5分;其他系统论文评比获奖的,参照前述标准加分;自行举办专业性论坛的,每次加1分;律所或律师有业务专著的加1分。

否定性指标:(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取消各类评优荐优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整改)1、所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包括司法行政、税务、劳动等行政部门);2、律所未按照规定为聘用律师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未执行衢州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3、律所合伙人数量、净资产等指标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查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花名册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1分)。
建立律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律师进行1次以上学习,1年至少组织12次学习。
律所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参会律师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每次参加学习律师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扣1分。
向协会投诉受理中心了解,查看律协相关资料。
1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4分)。
按上报确定的时间召开律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1分),邀请所在辖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人员参加(1分),组织律师分别述职、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并做好记录(2分)。
未按上报时间召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扣1分,未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扣1分,未组织律师分别述职扣1分,未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扣1分,未做好考核记录扣1分,律师每缺少1人扣0.5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教育管理(1分);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并公示投诉方式(1分);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做到处理、答复及时(2分)。
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扣1分;无投诉查处制度扣0.5分,无公示投诉方式扣0.5分,发生无效投诉每次扣0.5分,发生有效投诉每次扣2分,律所或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核对上报考核时间和实际考核考核时间、查看考核会议记、图片、谈话了解。
安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19年2月28日)
类别
项目和分值
基础标准
加(扣)分标准
考核方式
查看律所会议记录、相关资料,抽查律师个人学习记录。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各类会议、职业培训情况(1.5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市司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12〕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5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任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对于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征求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区县司法局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统一考核。

三、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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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差不多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治理活动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形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治理状况作出评判。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治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要紧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治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形;(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形;(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形;(四)内部治理情形;(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形;(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形;(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养、结构变化的情形;(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形;(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形;(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形;(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形;(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形;(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形;(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形;(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夸奖、投诉的情形。

第九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形;(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形;(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形;(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第十条本方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治理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执业治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形;(二)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和分配治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形;(三)依法纳税的情形;(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进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形;(五)治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形;(六)治理分支机构的情形;(七)治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形;(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治理的情形;(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治理情形的总体评判。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治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日常治理松懈、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形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形存在严峻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峻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阻碍的。

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

具体工作流程和时刻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治理情形总结后,依据本方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刻,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形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进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觉报送的执业情形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能够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刻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形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依照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觉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形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能够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截了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治理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同意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觉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形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专门严峻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同意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同意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同意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终止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宅地址、、、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司法部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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