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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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民法典运输合同案列

民法典运输合同案列

民法典运输合同案列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运输合同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时间、费用等关键条款,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民法典运输合同案例:
1.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为物流公司的疏忽而损毁。

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物流公司却称货物已经在运输前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某旅客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机票购买合同,但因为航空公司取消了该航班,旅客无法按计划行程。

旅客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航空公司则称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航班可能会取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退款。

法院最终认定航空公司应当退还旅客已付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旅客的损失。

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铁路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货物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

但因为铁路公司的过失,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公司要求铁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铁路公司则称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货物延误。

法院最终认定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中各项条款的约定,合同双方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在出现纠纷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法律的裁决结果。

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

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

物流(铁路运输法规)案例
案例名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方(托运人)与乙方(铁路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一批货物通过铁路运输至指定地点。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

2. 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是否明确。

3. 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运输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运输货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乙方需赔偿甲方因货物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还指出,合
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明确责任和赔偿标准。

案例启示:
1. 铁路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时间、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货物安全。

3.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

4. 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解决争议。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含多场合)铁路运输合同案例研究摘要:本文以铁路运输合同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条款、履行过程及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旨在为铁路运输合同的相关方提供参考,促进铁路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障各方权益。

一、引言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铁路运输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多方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条款、履行过程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托运人应支付运费,承运人应提供运输服务。

2.有偿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托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3.诺成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4.要式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一定条款。

5.继续性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履行,直至运输任务完成。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条款:明确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信息。

2.运输条款:约定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

3.运费条款:规定运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4.保险条款:约定是否投保以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

5.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地点等。

四、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1.合同签订: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2.货物交付: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人核对货物无误后签发运单。

3.运输过程: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4.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核对货物无误后签收。

5.运费结算: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五、铁路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1.协商解决:当事人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个果农老陈,种了一大片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小姑娘红扑扑的脸蛋儿。

老陈瞅着这些苹果,心里乐开了花,想着得赶紧把这些苹果运到外地去卖个好价钱。

于是,老陈就和当地的铁路运输部门签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要把他这几吨苹果安全、准时地运到隔壁省的一个大城市。

老陈呢,满心欢喜地把苹果一箱箱地搬上了火车,就像送自己的孩子出远门一样,还不停地叮嘱工作人员要小心。

火车“呜呜”地就开走了。

老陈在家就开始盘算着,这苹果一到,能赚多少钱,是不是能给家里换个大彩电之类的。

可左等右等,到了苹果该到的日子,却接到了收货方打来的电话,说根本就没见到苹果的影子。

老陈这下可急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跑到铁路运输部门去问情况。

铁路这边呢,开始还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可能是调度出了点问题,一会儿又说可能是在某个中转站给搞混了。

老陈一听就火了,“我这苹果可是我的命根子啊,你们怎么能这么不负责呢?”老陈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他的损失,包括苹果的成本、预期的利润,还有他为了这事儿来回奔波的路费啥的。

铁路部门却觉得有点冤,他们说可能是某个环节出了意外,但是也不能就全怪他们呀,说不定是老陈自己装箱的时候没标记清楚呢。

这两边就这么僵持不下,老陈觉得铁路部门就是在耍赖,铁路部门觉得老陈有点得理不饶人。

没办法,老陈就把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陈拿出了运输合同,还有当时装苹果的清单、照片啥的,证明自己的苹果数量和质量都是没问题的。

铁路部门呢,也拿出了一些运输过程中的记录,但是这些记录漏洞百出,有的地方还对不上号。

法官一看,心里就有了数。

法官说:“你们铁路部门既然和人家签了合同,那就要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现在苹果不见了,你们的记录又这么混乱,这责任肯定得你们负大部分。

”最后呢,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老陈大部分的损失,包括苹果的成本和一部分预期利润。

老陈虽然没得到全部想要的赔偿,但也算是出了口气。

铁路运输案例

铁路运输案例

铁路运输案例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诉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运输到被告所属的芜湖西站,交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收货。到站卸车时,收货人发现车厢内有严重异味,拒收货物。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按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8179.50元,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辩称:装载原告货物的车厢内有异味一事属实。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该异味仅使原告货物的包装物受到污染,货物本身并未污染,因而不存在货物损失。同意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污染包装麻袋的实际损失,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1月3日,原告将其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发运零担。呼和浩特火车站承运后,于当日将此批货物装入637281号车皮。11月9日,该车抵达芜湖西站。当日,在该站当班货运员监督下,收货人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到站提货。卸车时,车厢内异味严重,装卸工均感头昏。收货人见此情况,拒收货物,并向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报检。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批货物有被污染的可能,遂全部封存,取样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是:在装载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3911(剧毒农药),含量为3591.66mg/Kg;在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11,含量为100mg/Kg。经铁路到站顺查,发现该车皮于1990年10月18日曾装运过3911。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郑州东站经洗刷消毒后又投入使用。在此次装运葵花籽前,该车皮已经过先后多次排空和装运水泥两次。还查明:原告所述葵花籽每公斤收购价1.76元不实,应为每公斤1.64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2770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州火车东站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车皮洗刷消毒不彻底,呼和浩特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化鱼山火车站作为芜湖西站的主管部门,又是代表承运方对原告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承运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污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该案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原告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化鱼山火车站除将已处理的葵花籽货款42770元返还给原告外,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30.40元,两项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00.40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经常到处跑业务的大忙人。

有一次,他从北京坐火车去广州,买了张软卧票,想着舒舒服服地到达目的地。

老张还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的笔记本电脑、重要的文件资料,还有给客户准备的样品,这可都是他的宝贝啊。

火车一路南下,老张也在卧铺上休息得还不错。

可等到了广州站,老张准备下车的时候,却发现他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不见了!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在车厢里找了好几圈,也问了周围的乘客,可就是不见行李箱的踪影。

老张心想,我这和铁路部门可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啊,我买了票,他们就得保证我的行李安全到达。

于是,老张就去找列车员反映这个情况。

列车员一开始还挺耐心,做了个简单的记录,说会帮忙找找。

但是这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老张那是越想越气啊,这损失可不小。

他那些文件资料要是没了,业务都可能受影响;那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好多重要数据呢;给客户的样品没了,这单生意说不定就黄了。

老张就决定找铁路部门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一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部门这边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监控,发现好像有个可疑的人在中途某个站下了车,还带着一个类似老张行李箱的东西。

但是呢,铁路部门说,他们在车厢里也有广播提醒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而且列车员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行李,所以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完全是责任方。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买了票,你们就有义务保障我的行李安全。

广播提醒那能算完全尽责吗?我是信任你们才把行李放在行李架上的。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铁路部门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电脑、文件重新整理的费用、样品的价值,还有因为可能耽误生意而产生的潜在损失。

铁路部门则觉得老张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不能全赔。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确实有保障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虽然有广播提醒,但这还不够。

而老张呢,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贵重物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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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XX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

20XX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XX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

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

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

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
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

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很容易认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定,实际承运人马月生,而《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是泰安公司。

在原告一同起诉马月生和泰安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成为解决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马月生与泰安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法律界认为,被挂靠单位泰安公司应对挂靠
人马月生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车辆挂靠经营,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

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挂靠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进行约定,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为,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人之所以与挂靠人进行交易,往往是基于对被挂靠单位商誉的信赖,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视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案中,马月生基于其与泰安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以泰安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泰安公司应被认定为名义上的承运人,对马月生因运输合同所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说明的是,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对法律责任分担有明确约定的,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提示】
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给被挂靠单位带来管理费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界建议,应谨慎使用挂靠经营形式,挂靠当事人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二:铁路运输合同修改版
铁路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cslnorth-TS-1511-1068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自身需要,同意乙方作为其内贸集装箱运输代理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身份
甲方为按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者选一)。

甲方的实际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乙方为按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法人。

乙方的实际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在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如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有任何变更,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如无通知,则按上述联系方式所进行的任何通讯联系均视为已送达对方。

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经甲乙双方核对与原件无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甲乙双方对相关资料的任何变更应提早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并附相关资料,否则视同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铁路集装箱运输代理商,提供朔州到京唐港的铁路运输及上下线装卸。

2、本协议为总协议。

货物名称及件/重/尺、运输起始到达地点及运送时间等具体信息,根据每票业务的《铁路(:铁路运输合同案例)货物托运委托书》的约定为准。

3、
三、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的最新铁路动态信息,甲方在铁路预计发车前2天将详细履行本协议所使用的相关文书及单据格式由乙方提供。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铁路货物托运委托书》传真乙方,因委托书列明的收货人名称、地址、货物重量、件数等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在乙方安排的集装箱抵达装箱地后,对集装箱箱体进行
必要的检验,如不适于装载所托运货物,可向乙方提出更换,否则因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所委托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如甲方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甲方在运输危险品、半危险品、贵重物品和活动物前,须向乙方出具相关运输许可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4、甲方订车皮内容如需更改或取消原计划时,必须以书面传真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运输费、改单费等额外费用。

若货物已发运或无法更改时,乙方有权拒绝更改要求并按原委托指令履行。

5、如无特别声明,视为甲方同意由委托书指定收货人员以外的实际现场人员签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
7、
四、乙方权利义务
1、
为准。

及时向甲方提供反馈随时更新的铁路信息。

但班期以承运人的最后确认甲方可对托运货物自行投保或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装货,并提供清洁、干燥、密闭、适货的集装箱,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退回,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3、
4、有权要求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实际现场人员签署书面收到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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