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故意制造诉讼来规避还款责任,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屡见不鲜。
比如,小王向小李借款,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将小李告上法庭,声称借款合同系虚假签订,房产抵押也不存在。
这样一来,小李不仅无法收回借款,还需要为此付出律师费和精力。
另外一个案例是,小张向小刘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在半年内还清。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张却声称自己被骗签订了借款合同,拒绝还款并将小刘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张提供了虚假证据和证言,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规避还款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其特点是利用法律漏洞和虚假信息,以规避还款责任为目的。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给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种现象。
首先,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还款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物评估制度,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增加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
我们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维护良好的借贷秩序,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情节严重。
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确凿,充分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诉讼程序。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加强司法警示,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把握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等要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对虚假诉讼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当今社会,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机构造成严重的困扰,也对当事人、社会稳定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 虚假诉讼的一般情况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以虚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起的官司,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给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操作,致使他益受损。
2.2 司法机构处置不当一些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判,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 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方法针对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3.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从法律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漏洞。
3.2 提高司法机构的办案能力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力度,建立完善的办案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审判。
3.3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法律、司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深入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彻底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构能力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开发后交由乙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开发工作,并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土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后,为了逃避合同责任,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
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欠条,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借条,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在虚假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诉讼证据存在虚假行为,遂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意图使他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当事人,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
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或者抗辩诉讼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恶意和违法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但是在具体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非常重要。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是指在该犯罪中涉及的金钱、财产、权利等具体数额。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在于要确定诉讼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数额,该数额一旦明确,就可以进一步的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1、不涉及具体数额:对于一些虚假诉讼罪中不涉及具体数额的行为,如涉及侵害个人名誉等情况,该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具体数额:虚假诉讼罪涉及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涉及损失数额可以直接查阅财物清单或者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等方式。
2、综合查证:在确定具体数额之后,需要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综合查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证言、相关证据的查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方式。
3、判断情节影响: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法律责任程度等因素,以此来进行情节感染的判断。
4、依据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非财产犯罪数额的标准进行,因此,应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诉讼罪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虚假诉讼罪,犯罪数额的判断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认定不够准确。
2、需要结合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如何建立全国性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
3、部分虚假诉讼罪案件并不会造成明显的财产损失,但是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产生严重威胁,如何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难度。
解决方案:2、实施可比性原则:尽量在不同案件中建立可比的认定标准,以此保证各种情况下的判刑结果能够基本接近。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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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在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得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该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但其合同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决定了该借款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给予借贷双方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以处罚。
原标题: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裁判要旨】
□陈少飞
在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得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该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但其合同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决定了该借款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给予借贷双方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以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概况】
2013年2月28日,昆明同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辰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站支行)与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北委字001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同辰公司委托中行北站支行向合力公司贷款1.2亿元。
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元公司)提供腾国用(2011)第115368号土地使用权给同辰公司作为抵押物,为上述1.2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发生之前,2012年5月18日,同辰公司、中行北站支行与合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北委字001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同辰公司委托中行北站支行向合力公司贷款9000万元。
同样,永元公司用上述土地为该笔债权设抵。
还查明:中房公司股东为赵峰、赵奕达(赵峰之子);同辰公司股东为赵虹、赵卉(二人均系赵峰姐姐);科迪公司股东为同辰公司、包鹏位(赵峰妻子);汇融公司股东为中房公司(持股83%)、罗莉莉。
同时,上述两份合同的资金均在赵峰控制的公司之间流转。
本案中,乔永仁系永元公司股东,原系本案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曾向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举报曾庆文诈骗,因曾庆文已故,公安局在检察院监督下,以“乔永仁被诈骗”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应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本案中,同辰公司、合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借款1.2亿元均在赵峰控制的中房公司控制之下,合力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合同项下借款,存在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假意订立合同虚构借款的事实。
在无真实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对永元公司土地设定抵押权,妄图通过诉讼实现其用抵押物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侵害了永元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
因同辰公司、合力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故同辰公司向合力公司主张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罚息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辰公司、合力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规则解析】
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应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虚假诉讼行
为在借款合同中主要表现为: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保证人保证,并妄图通过诉讼实现担保权,侵害担保人权益。
该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
在虚假的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借款只是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手段,贷款人并未实际支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也并未实际使用合同约定借款。
第二,在款项流转上,资金流呈闭合状态。
虚假借款合同关系资金流转均呈闭合状态,即资金由贷款人(或贷款人关联企业、关系人)打出后,经借款人账户后,在极短时间内大部分资金又回到贷款人账户。
在实践中,审查资金走向是区分真实借款关系与虚假借款关系的关键。
第三,目的在于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在虚假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恶意串通的目的最大的可能性即为侵害担保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在假意订立借款合同并骗取担保人担保后,如对担保人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如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其他权利),则已侵犯了担保人权益。
但是,借贷双方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担保权,一旦担保权实现,则必然侵害担保人的财产权益。
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上,目前的法律依据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同时加强公检法联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力度:第一,从侵权法角度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同时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行为本身即是侵
权行为,应当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
在审查该侵权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虚假诉讼侵权行为、被侵害人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给被侵害人以权利救济。
第二,建立公检法联合打
击虚假诉讼行为机制。
在目前虚假诉讼行为识别中,往往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进而罚款了之,缺乏将虚假诉讼行为移交侦查机关进一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审判工作的被动性,法院往往难以主动审查当事人之外的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亦因此难以识别。
笔者建议,建立虚假诉讼行为线索移送机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线索,即可移交侦查机关侦查处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