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精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清洁的海洋环境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防治船舶 污染可以降低污染物对人类的风险。
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海洋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对未来防治工作的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 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严格的船舶污
染防治标准。
推广清洁能源
船舶污染的现状和影响
现状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等,其中油污水对海洋生态 系统的危害最为严重。据统计,每年全球船舶排放的油污水高达数百万吨,对海洋生态
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影响
船舶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影响人类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例如,海洋生物受到污染的影响,导致食物链的破坏和物种数量的减少;沿海旅游业 和渔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同时,公众的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防治
04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的措施
船舶油污的防治措施
船舶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确 保含油污水经过有效处理后排 放。
油轮应按规定使用货油泵舱惰 性气体系统,以减少油轮货油 泵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
船舶应定期进行油污应急演练 ,提高船员应对油污事故的能 力。
船舶生活垃圾的防治措施
01
船舶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等类别。
船舶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02 防治船舶污染海 洋环境管理条例 概述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背景
随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船舶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 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
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防污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研究

船舶防污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研究船舶是海洋环境中的重要污染源之一,船舶防污措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船舶防污研究旨在寻找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方法和技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船舶防污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减少船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油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研究人员通过改进船舶废水处理系统,开发出高效的废水处理方法,以减少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含量。
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如油水分离、颗粒物过滤、生物降解等,确保处理后的废水符合环境排放标准。
另一个研究重点是减少船舶的大气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船舶燃烧所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都有不利影响,并间接影响海洋环境。
为了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研究人员致力于开发新型的低排放燃料和改进船舶燃烧系统,以及提高船舶排放控制设施的效率。
发展和推广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和设备,如天然气和电动动力系统,也是船舶防污研究的重要方向。
船舶防污研究还包括了对船舶涂料和底船防污技术的研究。
船舶在水中航行时,船体会受到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的侵蚀,导致船体表面附着生物和污垢,增大船舶阻力,增加燃料消耗和污染排放。
为了减少这种阻力和污染,研究人员研发了具有防污功能的船舶涂料,这种涂料能够减少生物的附着,保持船体表面的光滑性。
底船防污技术也成为研究的热点,如超声波清洗和化学防污剂等,能够有效减少船舶表面的生物附着和污垢。
总结而言,船舶防污对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人员通过改进船舶废水处理系统、减少大气排放、开发新型涂料和底船防污技术等方法,可以降低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
船舶防污研究也需要与国际社会和相关行业合作,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船舶行业朝着更环保、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航行中的海洋环境保护

船舶航行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承载着大量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全球船舶航运的发展壮大,人类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本文将探讨船舶航行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航行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一、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船舶是海洋环境面临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航空燃油和废水排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不当,都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首先,船舶燃油的燃烧会释放出大量的气体和颗粒物,造成空气污染和酸雨的形成。
其次,船舶废水中的油污和有害物质会直接排入海洋,对海洋生物造成污染和毒害。
此外,船舶产生的废料和垃圾,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就会进一步加重海洋环境的负担。
二、国际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政策为了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以规范船舶航行中的海洋环境保护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国际海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MARPOL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排放的限值和废物处理的要求,以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捕鲸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三、船舶航行中的环保技术措施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航运行业不断引入和推广船舶环保技术。
首先,船舶的能效设计和燃油管理越来越重要。
采用节能船舶设计和先进的动力系统,可以减少燃油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其次,船舶脱硫装置和颗粒物过滤器的安装可以减少废气污染。
此外,采用洁净能源替代传统燃油,如液化天然气(LNG)和太阳能等,也是减少船舶环境影响的有效途径。
四、船员培训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船员是船舶与海洋环境互动的关键环节。
因此,加强船员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训和教育非常重要。
船舶航行前,船员需接受培训,了解并遵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学习正确处理废水和废物的方法,了解应急响应措施等。
此外,船舶公司和船舶管理机构也应建立全面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执行。
(完整版)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1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目前,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不但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公众还自行组织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
但是,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
因此,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要从如下诸方面多下功夫。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
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贡献。
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以《73/78防污公约》履约为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就为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
譬如,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
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
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及防止措施管窥

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及防止措施管窥摘要:随着海洋运输及各种海上资源开采活动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所面临的污染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而基于当前海洋资源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已经成为了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必要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船舶所造成的污染这一主要海洋污染进行了主要污染种类及其相关特性的简要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止措施,以期为改善我国甚至全球海洋环境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相关特性;防止措施一、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类别船舶业的发展虽然为海上运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各种各样的污染,其中主要的污染种类如下:(一)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是污染种类中较为常见且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并且其又可以细分为由船舶正常排放造成的油污染及船舶事故造成的油污染。
其中船舶正常排放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来自油船压载水、机舱底污水及船舱清洗水中所包含的油污,虽然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但其后果较轻;而相比较之下由于船舶碰撞、触礁等各种船舶事故造成的漏油泄油事件而引发的油污染污染面积则往往较大,其后果也更为严重。
(二)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有害物质污染在海上资源开采作业不断深入及海上贸易不断繁荣的过程中,船舶所需要运载的物品种类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危险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的运输也在与日增多。
这些物质的运输虽然本身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但一旦其运输船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储罐损坏或者是其他的事故,导致有害物质的泄露,则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三)船舶对海洋造成的生活垃圾污染虽然当前船舶制造业正在朝着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大部分的船只也可以进行自动化操作,但由于货物运载监管及行船必要操作等工作的需要,依然会有部分船员在船上进行生活。
而在其生活的过程中就势必会产生排泄物、生活污水、生活废弃物等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其中排放到海洋中的部分也就必然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力。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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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 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二、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 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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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版)第三十五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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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目前,为了遏制海洋环境的继续恶化,不但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公众还自行组织了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
但是,笔者以为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
因此,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要从如下诸方面多下功夫。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
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贡献。
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以《73/78防污公约》履约为例,20XX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公约附则I和附则II的20XX年修正案,就为我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
譬如,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
体现。
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
因此,海事治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
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熟悉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治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
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由于国内部分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不足,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
因此,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
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减少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同时,国家还应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建设,以便监视包括船舶在内的任何活动是否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4)加强合作与执法力度。
船舶防污染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海事治理机构一家单独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不够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造船业、航运和港口及石化企业、海事法院、保险、规划设计部门、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污染治理企业等多部门跨学科、跨领域协作与推进。
而且,笔者认为,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和全球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国际海运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要有效地实施这些法律,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技术经济政策,建设配套的船舶防污染对策措施与技术支撑体系、行政治理与执法监督体系,并随着社会进步和海运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
因此,我们的海事治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海洋治理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渔政治理机构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还要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互通即将发生的污染损害或实际损害,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护好我国四周的海洋环境。
而且,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
海事治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治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具体的防污染措施。
譬
如,据媒体报道,在浙江海事局的组织和筹划下,拥有国内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全世界第一台应用臭氧-功率超声复合技术,处理量为每小时100吨高浓度船舶有机污(废)水的水处理设备已经研制成功,并投入试验运行。
相对于传统的水处理技术,它具有处理过程简单快捷、适用不同水质、处理能力强大、投入低廉、不需添加化学制剂等优势。
可以应用于防治海洋污染领域,对净化处理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机舱底水等高度污染的有机化学污(废)水,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随船舶迁徙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再譬如,《中国交通报》20XX年3月25日报道的张家港海事“全程监控”加强污染源治理。
张家港港是我国重要的危险品运输集散地之一,也是长江沿线危险品吞吐量最大的港口,20XX年危险货物吞吐量高达1097万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治理,保护长江水域清洁,江苏张家港海事局通过现场调查、广泛宣传,为辖区7家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建立了电子档案,为督促相关单位做到船舶垃圾的完整接收和规范处理,杜绝船舶垃圾二次污染提供了保障。
20XX年,该局共实施三级审批325艘次,将船况差、船龄老的危险品船舶淘汰出污染类别高的危险品运输市场。
(6)鼓励航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据媒体报道,中远航运为打造国际特种船运输领先者,严格落实我国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的要求,以抓好船舶安全防污染为核心,以强化治理为重点,结合国内、国际船舶治理和防止污染海洋的新规定与要求,以及船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中远航运的“安全治理体系”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确保
了船舶安全、高质量完成每一个航次任务,创造良好经营效益,并有效防止了海洋污染,获得了交通部海事局的充分肯定。
20XX年9月,在交通部海事局SMS审核组的审核中,中远航运安全治理体系岸基活动连续第三年以岸基活动零缺陷记录通过年度审核。
而且,通过改善船舶设备、应用节能新技术、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等途径,牢牢树立船舶防污保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增强岸基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治理与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感。
中远集团也是中国第一个企业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航运企业入选联合国全球契约,“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们要通过财经政策或者其他措施鼓励航运企业逐步退役油耗高、安全性能低的老旧船,积极引进先进环保船舶和技术,建设环保型船队,避免了船舶在恶劣环境下出现海洋污染问题。
(7)完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损害赔偿机制以及公益诉讼。
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具有污染面积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
海洋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单纯依靠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有时根本不可能真正对受害人实现补偿。
强制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正是损害赔偿社会化和风险分摊的重要手段。
上述两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负担,防止因赔偿而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同时,也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切实的损害赔偿保障,实现对受害人的真正救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强制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是当前国际社会非凡是发达国家中较为成熟且为环境保护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制度。
根据船舶溢油事故统计,中国从未发生过特大型的船舶溢油事故。
我国对沿海的冷藏船治理非常严格,对于500吨以下的小船,保险公司作了强
制保险,这是一个防止油污风险非常有效的例子。
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海上油污污染的清污费用得不到补充,可能会影响海上应急体系的有效操作。
同时,建立公民环境权与公益诉讼制度。
公民环境权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因此引发的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思考而出现的,它是指公民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保护、改善环境的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非凡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民环境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也已有成功经验。
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民环境权与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熟悉到,我国沿海地区快速的经济发展已经给海岸带和海洋造成巨大环境压力,部分海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
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