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宁政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宁政发[2013]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苏发〔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现就引导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和发展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宗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依据农业产业规划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不得擅自压低流转价格或挪用农民的流转收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在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流转的政策,定期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及时公布流转信息,指导农民自主选择流转方式,维护双方权益。
(三)坚持科学评估、平等协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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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承包期内,除举家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市区的外,不得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要求恢复其承包经营权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已办理退包手续的,可不予退还;已办理流转手续且有书面合同的,应按流转合同执行;通过口头协议流转的,应维持协议内容不变,但应补办流转合同。
对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擅自将承包户的承包地发包给他人,应充分尊重原承包户的权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对二轮承包后的人口变动,原则上不予补地。
由于土地征占等原因,人地矛盾突出的,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适当调整。
三、因长期撂荒或欠缴农业税费,农户承包地被收回,现要求继续承包,应允许其承包耕种。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机动地或通过其它土地的流转获得耕地。
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和清理村级债务的有关政策分开处理。
四、妥善处理好在承包地中实施退耕还林的问题。
乡(镇)政府、村委会征得农户同意通过合法流转手续集中实施的退耕还林,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毁林。
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但未经农户同意,乡(镇)、村占用农户抛荒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减少损失、相应补偿的原则,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允许毁林。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问题的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问题的建议仪征市检察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申诉案中发现,当前农村由“代耕”、“代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
此类案件牵涉面广, 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潜在的群访、急访、缠访风险较大,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1.纠纷具有普遍性、群体性。
经走访调查发现,土地“代耕”、“代种”情况在各乡镇均普遍存在,涉及人数众多,范围较广,且通常发生在同村乡里或本家亲戚之间,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
2-案件处理难度大。
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案件进入诉讼后时间跨度长,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较少,不利于当事人关系的修复。
二、纠纷原因1.受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整的影响。
税改前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甚微,许多人纷纷选择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不足以耕田种植,于是出现大量的田地抛荒,相关部门就鼓励外出打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给他人耕种。
税改后不仅农业税减免,而且国家为鼓励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以作奖励。
农业收成好,粮价上涨,使得农民感觉到种地有利可图,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想收回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不愿意退还,由此引发纠纷。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导致土地流转中的失范问题比较普遍,“代耕”、“代种”只有口头约定,即使有流转协议的,也是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发包方进行备案。
3.权属登记工作不到位。
各乡镇在登记土地承包情况时,未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
如在夏有珍与新城镇三将村委会、屠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案中,夏有珍2000年将户籍迁入仪征市,户口性质转为非农,对原有承包地不再耕种, 由屠庆柱耕种,但该村1998年一2001年种田农业承包合同资金上缴归户表、情况明细均记载夏有珍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致使夏有珍长期信访。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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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要尽快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虽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抓紧完善到位。
对于城郊个别地方任意缩短承包期或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未落实到户,但绝大多数农民要求实行分户承包的,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尽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确保农民在今后征地中依法获得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合同管理、纠纷调解等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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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05-24郊区各区县委、政府: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四)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统一制定的书面委托书。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已经签订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
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八)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和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
(九)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服务水平。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农村土地流转各方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信息平台功能,认真维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本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出信息要全部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和统计分析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汇总农村土地流转数据。
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交流典型经验,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价格信息。
有条件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质量、土地产出率等因素,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保护土地流转各方利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十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当事人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登记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登记,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并备案。
同时,要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
(十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工作沟通机制,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提高调处纠纷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十三)切实加强领导。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到千家万户,既关系当前,又涉及长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严格明确职责。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业务指导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发、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备案、发放和登记等具体工作;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流转合同备案等具体工作。
(十五)优化外部环境。
要依据《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发展优质、高端、高效农业和融合性产业。
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提高郊区农业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
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
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统筹力度,提高郊区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通过综合服务配套措施,不断优化和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十六)及时解决问题。
各区县委、区县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对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做好数据统计、检查指导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0年4月29日。